交房时开发商需要《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没有及时交付,购房者也有权利进行索要。同时《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也是必须要提供的资料并且在报备表上的任何一项,都需要在相关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所有手续完善,购房者才能够进行下一步的验收房屋,否则楼盘属于违规操作,不能够入住也无法保障自身的切实利益。 所需要提供的相关表格,不仅是对开发商以及所建设楼盘的质量起到了检查的作用,同时在日后如果出现了楼房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可以依法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同时需要购房者注意的是开发商在交房时所提供的各项证件和说明书必须是原件,而不是复印件。进行验收新房的过程当中,也可以邀请专门的验收公司协助帮忙。
交房时开发商需要提供哪些东西
138****1754 | 2018-06-20 01:25:21-
144****2676 交房时开发商需提供给业主的相关证件
1.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3.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通常包括:工程的基本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在内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房环节中**应该注意的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就是“黑楼”,是不能入住的。
4.区级以上质检站核发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
5.开发商提供的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
中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5.开发商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
此文件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如装修、装饰注意事项,门、窗类型及使用注意事项等。
6.房产管理局或区局直属测绘队出具的竣工实测表
标明实际建筑面积是多少,分摊多少,什么地方是公用面积,或者由有权威部门(如规划国土局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正式测绘报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否则至少无法计算实际的公摊面积,也就无法结算**终房款,无法开具正式发票。
7.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生活供水系统用水合格证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9.民防部门出具的民防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1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扶梯)验收结果通知单
11.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
12.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燃气工程验收证书
13.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档案认可书
14.管线分布竣工图(水、强电、弱电、结构、房屋的设计图纸和水电路图纸等,购房者可带走这些图纸的复印件)
2018-06-20 01:27:58 -
134****1734 1、《住宅质量保证书》;
2、《住宅使用说明书》;
3、《竣工验收备案表》;
4、面积实测表和管线分布竣工图 ( 水、强电、弱电、结构 ) 2018-06-20 01:27:06 -
143****6521 您好!交房流程主要为:
一、开发商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
二、业主持入住通知要求的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在入住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地点 ,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当取得的书面文件。(如“两书一表”);
“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关注面积问题,索要《面积实测表》,向开发商了解公摊面积大小及组成;
四、业主请专业人员对房屋质量仔细检查,记录问题,并详细填写验房单;
五、验房后业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对策:
若商品房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可以退房的质量问题或存在解除购房合同的其他情形,买受人应决定是否 退房,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若商品房存在未达退房条件的质量问题或未达到约定标准,买受人可将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或未达 到约定标准的内容书面递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逐项予以修复或赔偿。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逐项予以修复或作出修复书面承诺并经买受人查验同意后, 双方根据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结算房款。
七、买受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八、业主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第三方处领取房屋钥匙。
九、业主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选定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费,并办理物业管理的相关手续。 2018-06-20 01:26:47 -
154****5926 1、当地建委部门出具的《商品房准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规划部门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一般情况下 只要出具《准入证》其他基本都有了~因为准入证 是整个开发流程的**后一步了(当然后面还有办产权证什么的)。 2018-06-20 01:26:18 -
141****4726 交房时开发商要出示什么证件和证书. 去物业部门查看资料部分,分别有以下几份资料需要查验: A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可带走 B《住宅使用说明书》--可带走 C《竣工验收备案表》 D面积实测表 E管线分布竣工图(水、强电、弱电、结构)--可带走 如果房产商准备充分的话,一般10分钟即可查看完资料。
同时要求,开发商在交房时向业主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必须为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是否是开发商发了入住通知就算交楼了呢?当然不是,第一:是房产开发商必须已经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这是国家强制要求的,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标志取决于是否取得《建筑工程竣工表》。因此,不管购房者和开发商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开发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开发商交房时都应提供。
第二:是我们常说的“两书”———“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这是建设部200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要求的,现在交房时开发商都应提供。
第三:是开发商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面积的实测数据,看是否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有出入,以便尽早获得解决。 2018-06-20 01: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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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需经过验收合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何为验收合格?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验收是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的并分别签署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现场检测资料等。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7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也就是说,验收合格以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为准。并不是以工程验收竣工行政备案为准。(二)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险责任。“(三)房屋的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的条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其中,第6项“供水、供热、燃气、供电、通讯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的条件,其他的配套设施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或者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从基本的生活常理出发,房屋竣工合格,并不意味者立即交付使用,因为在城市,如果不具备基本的生活配套设施,那么房屋也是没办法使用的,比如,供水,供电,等。而销售办法把供水等5项列为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个只能从生活常理出发来考虑此条款应有,比如,南方的房屋也未必有供热,有些情况通讯可能正在接通过程中,也应认定当具备“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条件”。至于其他的配套设施的条件,如道路,花园等,应当具备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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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房时,开发商需要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这些材料是购房者办理房贷和产权登记的重要依据。如果缺少这些文件,可能会影响贷款审批和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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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说交房时开发商要提供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面积实测报告、交接单、产权证、合同和交付通知,但具体我也不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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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交房时,开发商应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面积实测报告》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这些文件是业主权益的法律保障,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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