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听说房屋买卖合同不一定要公证,但是好像公证了之后合同更有保障,具体的规定可能要咨询律师。
全部3个回答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需要进行公证,有哪些法律规定?
158****3117 | 2024-08-30 12:00:27-
150****7546 公证非必须,但可增加合同效力,减少纠纷。视情况而定。 2024-09-05 16: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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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408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非强制性,但公证可提高合同法律效力,降低纠纷风险。建议根据合同金额、双方信任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2024-09-03 08: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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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1729 公证?看心情,信得过就省了,信不过就多花点钱买个安心。 2024-08-31 14: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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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682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不是必须的,但公证后更有保障。如果双方信任,可以不公证。 2024-08-30 22: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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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290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取决于合同双方的意愿和当地法律规定。在中国,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一般不强制要求公证。但公证可以增加合同的法律效力,避免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是自愿的,但公证后的合同具有更高的证据效力。建议在签订重要合同时,考虑进行公证,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4-08-30 21: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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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要审慎,考虑违约责任和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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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三种房屋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办理公证: (1)继承住房。继承房产应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 房屋所有权证和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 权转移登记手续。 (2)赠与住房。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屋所在地区 或市公证机关出具的房屋赠与公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和有效 身份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住房交易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 明,然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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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没有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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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占用土地性质和取得规划许可的不同,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相应不同的结果:(一)合法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一般具有法律效力合法的小产权房,指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村民自住房。上面案件中涉及的小产权房即属于合法的小产权房。1、这类小产权房,具备合法的产权证明,法律规定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同村村民)之间转让。2、对于向外村村民以及城镇居民出售的行为,尽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与非农业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现行法规仍做出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不能以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如确认此类合同无效,出卖方很可能在违规出卖房屋获得利益后,再基于土地**、拆迁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使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买房者蒙受损失,从而损害社会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社会根基。因此,合法的小产权房买卖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司法判决基本倾向于认定合同有效。主要法律依据包括:《**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11〕297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39条的规定是法律限制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的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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