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问题有些糊涂,到底你是买房,还是卖房?怎么一会对方付预付款,一会还要你拿到房产证?难道你卖的房子没有房产证吗?你**后的提问又说自己不想买了。真乱。不过不要紧,不管是你买还是你卖,道理都一样。除了附有生效时间或生效条件的合同,一经签订,就会立刻生效。合同生效是什么含义?就是该合同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去办,谁不按约定去办,就是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么好了,大前提有了。再看你的情况。你们的合同已经双方签字,中介应当也在上签字,那么卖房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三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你是出卖方,楼主你的义务就是按约定收取房款和交付房屋,你反悔,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是不是支付违约金,这要看你们得合同如何约定,如果约定支付违约金,你必须支付。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那么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你也要赔偿对方损失。还有,看样子你是把夫妻共有的房子卖掉了,没有你丈夫的签字。但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你有权处置该房产,就算没有你丈夫的签字,房子一样要卖。这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全部2个回答 >老赖以低价卖房,是否合理?售房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166****1511 | 2024-08-28 07:54:10-
151****9488 听说低价卖房可能有风险,但具体不太清楚。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了解清楚再做决定。 2024-09-02 09: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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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9633 低价卖房要警惕,可能是陷阱。核实房产信息,了解市场行情,避免被低价诱惑。 2024-08-29 18: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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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2670 低价卖房可能影响房产评估价值,影响贷款额度。建议核实房产真实价值,避免因低价交易影响贷款审批。 2024-08-28 13: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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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6205 老赖以低价卖房可能涉嫌转移资产,规避债务。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若低价卖房损害债权人利益,合同可撤销。 2024-08-28 12: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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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卖房合同是否有效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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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卖房合同是否有效答
有三个问题先要搞清楚了,才能回复你。问题1:房产证是你老公的名字,房屋是在你们结婚期间购买的,还是你老公在婚前购买的?如果是婚姻期间购买的,那么房屋是你和你老公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2:合同上你所签的名字是你老公的,还是你的?问题3:你老公对于你卖房是否知晓以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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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双发权利与义务的保障,以尊重双方意愿为主。《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对大部分从来没有签订过合同的人提供必要的基本帮助和保护。这样的约束对购房人来讲并非是不利的“格式化”合同,反而对购房人不利的是房地产商做过手脚后的合同以及补充合同。 别被“标准合同”唬住 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合同时,往往会把自己填好空的合同及自己起草的“补充协议”一起交给购房人,并告诉购房人:他们用的是政府标准合同,不能修改,作为购房人千万不要信以为真。所谓标准合同仅是在本市取得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中推荐使用,而非强迫使用。 合同文本中有很多空格和空白行,购房人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合同[ ]中的内容进行选择,在空格或空行部位填写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如不作约定或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时,应划掉空格或空行部位,避免留下后患。合同中涉及选择的,自行约定的内容优先于示范文本中的固定条款。 购房人如果看到合同中的空白处已经填写好,那是房地产商自己填写的,房地产商提供的印制好的补充协议也是房地产商自己写的,这些仅代表房地产商一方的意愿,购房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房地产商和购房人都有权对示范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房地产商可以在《合同》中对填空做出选择,可以写补充协议,购房人也同样有权利要求对填空重新选择,要求采用自己写的补充协议或双方协商一致的补充协议。 分清合同版本 2000年12月1日,北京开始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北京商品房预售的“标准”合同,2003年12月北京国土房管局根据北京新出台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对合同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合同条款增至26条。 从20世纪90年代初商品房销售至今,除了房地产商自己印的购房合同外,国家对于购房合同进行了多次修改。因此,购房人在签购房合同前**好先查清现在使用的“标准”合同并复印一份,在签合同时拿出来和房地产商提供给您的合同对一对,看看有没有被偷梁换柱。 购买现房,房地产商可以不使用北京市统一合同样本,购房人也可以用统一合同样本进行比较,让房地产商解释清楚区别在哪儿? 学会用合同保护自己 我们经常会听到有人抱怨:“这不合理!”可是房地产商的行为不合理怎么办呢?政府主管部门官员处理问题不合理和法官判案不合理又怎么办呢?其实合理不合理是人们认识的道德标准,站在不同立场的人有不同的理,即所谓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房地产商不也一样经常抱怨说这不合理那不合理吗? 在市场经济的社会里,人们往往为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按“理”办事,当我们说房地产商是“奸商”时,房地产商也许正在说购房人是“奸人”。处理这种纠纷只能靠“法”而不能靠“理”,人们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事情都可以做,对房地产商如此,对购房人也如此。因此购房人要想在和房地产商的博弈中争取更多利益,只能争取在合同中更多地约束对方的行为,并且在合同中尽可能明确对方如果违约应对自己进行什么样的赔偿。 购房人一定要明白房地产商如果违法或违约,并不等于可以想当然能达到自己的要求。房地产商违法会受到政府处罚,并不等于购房人就可以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这就像《刑法》可以判处强奸犯徒刑,但不等于被强奸的人可以根据《刑法》得到经济补偿。房地产商违约,如果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如何赔偿,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违约赔偿的大小只能交给法官自由裁量,购房人再觉得不合理,也只能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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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公证,合同有效。照你说来,定金合同要公证,三方合同也得公证了?网签合同也得公证了?那公证费谁出呢?没有意义呀。既然是合同,买卖双方也签字了,也发生定金了,谁违约谁承担违约责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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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单方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比如季节性、时效性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3条规定)。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货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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