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一次性付款买了某开发商的三套商铺,可是交房两年后都没有拿到房产证。一再催促后,开发商推说房产证仍然在办理中。这让孙先生起了疑心,打听后才知道,原来开发商在将商铺卖给他之后,又将商铺卖给了郑先生。 案例 开发商“一房二卖”,业主拿房两年却拿不到房产证 2010年4月,孙先生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市的商业广场三套商铺,并与其签订了三份《商品房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三套商铺合计436.4万元,孙先生一次性付清总价款。开发商应于2011年10月31日前将这三套商铺交付给孙先生使用,且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孙先生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其中,《商品房购买合同》的第十三条第六项约定,合同签订起30天内,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办理备案登记。 2011年3月,孙先生将三套房款总计436.4万元支付给了开发商。11月,孙先生又向开发商缴纳了三套商铺的配套费、维修基金、产权登记的契税等18.8万元。12月1日开发商将该房屋交付给了孙先生。拿房后,孙先生便立刻对三套商铺进行了装修并使用至今。 然而让孙先生感到不安的是,尽管自己时不时催促,开发商一直未将房产证交给自己。到了2014年4月,孙先生发现了端倪。“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无意当中说漏嘴了,我这才知道,原来开发商2013年年底,又将我这三套商铺卖给了另外一个购房人郑先生。我买这三套商铺花了436.4万,可是郑先生购买的价格不到300万,比我便宜100多万。”孙先生感到非常愤怒,而且开发商与郑先生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对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登记备案。 为此,孙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某开发商与被告郑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孙先生与被告某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合同》有效。 观点 孙先生的购房合同有效,购房者可索要双倍已付购房款 这个案例中,**大的争议就是这两份合同到底哪一份是有效合同。律师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审理中涉及物权、债权以及二者交叉的问题,适用法律较为复杂。 这个案例是非常典型的一房二卖。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有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开发商已经将商铺交付给了孙先生,并且孙先生已经是商铺的实际使用者。第二,孙先生按照合同已将全部房款甚至契税等钱款全额支付给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孙先生购房时间早于郑先生,房款也高于郑先生。“这表明买受人也就是孙先生已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对已完成的交易予以保护。”律师表示,因此应该认定孙先生的《商品房购买合同》是有效合同。
"标准合同"可以更改吗 如何判断合同是否合理
148****3607 | 2016-07-12 10:28:18-
132****1548 购房合同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双发权利与义务的保障,以尊重双方意愿为主。《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对大部分从来没有签订过合同的人提供必要的基本帮助和保护。这样的约束对购房人来讲并非是不利的“格式化”合同,反而对购房人不利的是房地产商做过手脚后的合同以及补充合同。 别被“标准合同”唬住 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合同时,往往会把自己填好空的合同及自己起草的“补充协议”一起交给购房人,并告诉购房人:他们用的是政府标准合同,不能修改,作为购房人千万不要信以为真。所谓标准合同仅是在本市取得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中推荐使用,而非强迫使用。 合同文本中有很多空格和空白行,购房人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合同[ ]中的内容进行选择,在空格或空行部位填写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如不作约定或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时,应划掉空格或空行部位,避免留下后患。合同中涉及选择的,自行约定的内容优先于示范文本中的固定条款。 购房人如果看到合同中的空白处已经填写好,那是房地产商自己填写的,房地产商提供的印制好的补充协议也是房地产商自己写的,这些仅代表房地产商一方的意愿,购房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房地产商和购房人都有权对示范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房地产商可以在《合同》中对填空做出选择,可以写补充协议,购房人也同样有权利要求对填空重新选择,要求采用自己写的补充协议或双方协商一致的补充协议。 分清合同版本 2000年12月1日,北京开始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北京商品房预售的“标准”合同,2003年12月北京国土房管局根据北京新出台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对合同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合同条款增至26条。 从20世纪90年代初商品房销售至今,除了房地产商自己印的购房合同外,国家对于购房合同进行了多次修改。因此,购房人在签购房合同前**好先查清现在使用的“标准”合同并复印一份,在签合同时拿出来和房地产商提供给您的合同对一对,看看有没有被偷梁换柱。 购买现房,房地产商可以不使用北京市统一合同样本,购房人也可以用统一合同样本进行比较,让房地产商解释清楚区别在哪儿? 学会用合同保护自己 我们经常会听到有人抱怨:“这不合理!”可是房地产商的行为不合理怎么办呢?政府主管部门官员处理问题不合理和法官判案不合理又怎么办呢?其实合理不合理是人们认识的道德标准,站在不同立场的人有不同的理,即所谓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房地产商不也一样经常抱怨说这不合理那不合理吗? 在市场经济的社会里,人们往往为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按“理”办事,当我们说房地产商是“奸商”时,房地产商也许正在说购房人是“奸人”。处理这种纠纷只能靠“法”而不能靠“理”,人们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事情都可以做,对房地产商如此,对购房人也如此。因此购房人要想在和房地产商的博弈中争取更多利益,只能争取在合同中更多地约束对方的行为,并且在合同中尽可能明确对方如果违约应对自己进行什么样的赔偿。 购房人一定要明白房地产商如果违法或违约,并不等于可以想当然能达到自己的要求。房地产商违法会受到政府处罚,并不等于购房人就可以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这就像《刑法》可以判处强奸犯徒刑,但不等于被强奸的人可以根据《刑法》得到经济补偿。房地产商违约,如果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如何赔偿,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违约赔偿的大小只能交给法官自由裁量,购房人再觉得不合理,也只能认了。 2016-07-12 10: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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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合同当事方均互相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单务合同,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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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普通消费者往往不清楚合同中的条款,被开发商钻空子。 房屋面积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订购买现房合同时,应在条款中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含公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另外,所购楼房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 价格、收费、付款额条款 在一般合同中,价格条款应是比较明确的。发展商要求购房者付出各种款项、税费时,购房者都可要求售房方出示有关规定和证明文件,对于一些不合理的、缺少依据的收费,如发展商聘请律师的费用、委托中介费、银行手续费等,购房者有权拒付。 房屋质量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同时,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质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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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产时将面对更高税费。此前“国五条”要求二手房转让统一按照房价差额的20%缴纳税费,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签订“双合同”的购房者在出售房产时将要面临更高额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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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准现房的概念,是业内的俗语而不是术语。准现房是指那些不能立即交付使用的房子。而现房是指买了以后立即交付使用的房子。中国的销售制度实行的是预售管理制度,也就是允许销售期房,比如你现在买的房子,1年以后才交付给你。预售制度也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比如多层必须主体封顶才可以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销售,而小高层主体必须达到三分之二才可以销售(一些小的地方没有严格执行这些标准,大城市一般都这样)。而有些开发商为了增加自己的卖点,就把自己的期房说成是准现房,就是虽然是期房但接近现房,以增加客户对项目的接受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