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停车位产权有时候是业主的,有时候是开发商的,具体得看合同怎么写。我也不太确定,还是问问专业人士吧。
全部3个回答 >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
147****6983 | 2020-06-30 14:09:05-
133****0733 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是需要分情况的:1、敞开式地面停车位,占用了业主公共的道路或者是其他场地,那么归业主共同所有。2、建筑区域内规划的建设车位,拥有独立产权,可以进行买卖,在买卖之前归开发商所有买卖之后属于个人产权。3、如果是地下车库,并未计算到公摊面积当中,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购买车位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1、需要了解车位产权的情况,无论是购买车位还是租赁车位都应当在合同中进行清晰的说明,不要轻易的听信开发商所谓的半产权的口头承诺。2、在购买车位以及车库的过程中,是不能采用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是住房储备金,主要是用于购买房屋,翻新房屋以及装修房屋等,不能挪作他用,因此对于想要购买车位或者是车库的业主,应当准备充足的资金。
2020-06-30 14: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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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说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可能归开发商,也可能归业主共有。具体要看购房合同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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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经与有关部门座谈,认为符合规划的停车位可以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给本小区业主,但不得对小区外销售、出租。开发企业与购房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约定的,规划地上停车位的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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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车位产权可能归开发商或业主,具体得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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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判定小区内地下车库是否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开发商在计算共摊面积时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2)开发商在出售单元房屋时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3)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4)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二、车库的法律属性有人认为小区土地使用权既然为业主享有,开发商就不能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也有人认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道路、管线一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一并出售、转移。还有人认为,业主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包含了空间权,如果承认了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发展商,那么就承认了空间权被发展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权都转让给小区业主了,发展商又依据什么来认定空间权还保留在自己的手里?从法律逻辑上解释不通。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三、车库的种类(一) 不得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定兴建地下车库,则修建地下车库是他的法定义务,他修建该地下车库不能为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并谋取私利,而是为了满足小区内业主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停车位的。(二) 可以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虽然根据政府规定,开发商应当修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但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开发商仍有权销售地下车库。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要将地下车库无偿交给业主使用。地下车库和房屋的关系不同于水电和单元房屋、电梯和高层建筑的关系。地下车库并非房屋必须要配备的设施,它与单元房屋是主次关系,不是主物与从物关系,系相对独立建筑物,它可以独立使用而不失使用价值。因此,只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则不存在从物随主物一并买卖转让的说法。开发商如没有承诺无偿给业主提供地下车库,且并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计入共摊面积内,那么 ,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业主也就无法要求开发商无偿交付其使用。(三)非住宅区的配套设施。这一类地下车库只要审批程序合法,当属开发商自由支配,即可以转让,也可以出租,也没有销售或承租对象的限制。至于是否能拥有所有权,还有待于国家法律予以明确。目前杭州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对此类地下车库准备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地下车库将拥有独立的所有权证,届时,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将可以抵押、转让,其所有权权能将能全部得到实现。(四)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成的下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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