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所以,本村村民是可以进行宅基地买卖的,但是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全部3个回答 >一般村民之间买卖宅基地是否合法?
152****4043 | 2019-11-25 08:03:47-
132****4401 土地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宅基地是违法行为,买方在宅基地上面付诸行动就是有效了,政府调查核实以后可以依法处理处罚 2019-11-25 10:47:56 -
132****6259 你虽然是农村人,但是你的户口已经是非农业户口,
所以,不能买农村建造的房子,
即使买了也无效,待拆迁时房主要是再要回你也得给,你是得不到补偿的。
农村宅基地的房屋买卖是有效的,但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由此可知,农村宅基地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中买卖交易,但是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交易。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2019-11-25 10:47:52 -
151****9493 不能
关于宅基地上住房转让的审批权尚未见明确的法律规定,1986年及1999年《土地管理法》的不同规定,仅表述为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并未明确规定为转让行为的审批权。但土地管理法中审批权限的变化,可以反映出来的倾向却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趋向严格。
一般对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因为集体成员本身就是该集体的一员,对于该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本身从宏观上就享有,只要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的购买行为,都应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农村村民买卖、出租房屋并无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只是出卖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而已。
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199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则修改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一文中已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19-11-25 10: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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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政府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城镇居民购买。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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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归村民所有,所以,原则上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买卖的。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农村村民的房屋是私有财产,村民可以依法处置。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和宅基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宅基地转移必须要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去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的变动,然后到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登记。有一点需要提醒,那就是单纯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买卖的,只是买了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将来重建必须向村委会重新提出申请,不过只要房屋不倒,买主就可以长期使用。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集体无偿划拨给农民建房的,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宅基地不是私有财产,不能买卖。《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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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所以,本村村民是可以进行宅基地买卖的,但是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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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明文规定了宅基地是县政府审批、批准,人民群众没有资格随便处置宅基地,所谓的赠与不成立,合同当然也不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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