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计划2017年买房的人提几点建议:1、中国房地产暂时还不会崩盘;2、调控一定会出现效果;3、土地市场还会火爆一段时间。在回答该不该买房之前,我们来看一下中国房地产这些年的发展趋势:中国一二线城市的房价,总体来说遵循着先升后降的规律,但升降比例差距很大,基本是“前进五步,后退一步”。房价先上涨五成,有关部门于是出台限购政策,受其影响再回落一成。每次价格回落基本都是由于政策性限购的原因。近十年房市走势,基本符合此规律。2006到2007年,全国房价大涨,在2007年9月,楼市房贷新政出台,直接造成2008年房价的小幅下跌。到2009年,楼市复苏,该年10月,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的规定出台,房价应声回落。第二年春节后,市场又逐渐恢复,房价再次飙升。到2011年,“新国八条”公布,二套房贷**比例提至60%,贷款利率提至基准利率的1.1倍,房价再次短期内小幅回落,但没过多久马上故态复萌,开始继续上涨。2013年,楼市新政再次出台,二手房交易的个人所得税由交易总额的1%调整为按差额20%征收。此举又暂时阻止了房价上涨势头,价格增幅回落。2015年,央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发文:全国二套房**降至四成,个人出售普通住宅,营业税免征的购买年限由5年回调至2年。政策松绑之下,房价涨幅又开始回升。基本来说,房价一直以来都是接受宏观调控的,而调控政策从来都只能短期奏效,暂时控制房价涨幅,却没能长期起到作用。所以,暴涨一段时间后,调控出台,房价马上增幅减缓甚至回落,但紧接着,随着政策的调整,房价又会上涨。十年以来,我们的房价遵循着“暴涨——调控——回落——松绑——再暴涨”的规律。但总体而言,始终是在快速上涨的。房价在成交量下调两三个月后,一般会有明显的松动,会有再次大幅上涨的可能性。虽然在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上,叫得响的声音,是想买房置业的一部分百姓,整天在高喊房价太高,以至让媒体也跟着“发喊”,从而影响到了政府,所以政府就出来进行行政干预。但是,另一个群体也是不容忽视的,尽管声音叫得不响亮,但所起的作用却不小,这个群体就是已经买了房的有房一族。除土地价格暴涨外,房地产的其他方面的成本也在不断上升,钢材、水泥等建材价格的上涨,成了房价上涨的一个隐形幕后推手,成本增加,房屋售价无疑是会跟着增加的,并且房价的增加比成本增加的系数高很多。大家只看到房价在飞涨,实际上地价比房价涨得更快,有报道说,十年前买下的地,至今未开发,光地价就翻了几百倍,比做开发还赚钱,又省事。地价是一年比一年高,象孙悟空翻筋斗似的。而地价占了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一小半,地价上涨,房价肯定上涨。受几千年来的传统思想的影响,国人总认为“有房才有家”,没有房就形同漂泊,像无根浮萍。这一思想根深蒂固,一直在影响、左右着国人。受这一思想的影响,国人在成年后,都为房而奋斗,所以产生了大批的房奴。房子已不再仅仅是居住的,同时更是一种理想的投资产品。在银行利息式微、股市风险较大、黄金行情不稳等因素催动下,房子成了百姓为保值增值的投资产品。君不见中国的城市扩容简直就是加速度前进,今天的一个城市,几年前的城区范围还很小,三五年后,城区范围就成倍数扩大。拿广州来说,几年前城区范围只有一千多平方公里,今天已经扩大到3800多平方公里,城市的快速扩张,必然导致大拆大建,扩张后,需要大量的居住、工作人口相匹配。有人说,“楼市的利好政策恰恰是楼市即将崩盘的“回光返照”,如果市场不需要救,那出台政策做什么?”,也有专家预测,楼市渐渐衰退,房企多谋转型,这一信息足以证明楼市的前景。然而,市场规律告诉我们,商品的成本决定其价格,进来地皇频出,土地价格只增不减,专家称,这便是房价坚挺的证据。通过以上的分析,想必大家已经知道该不该买房了。然而对于购房者来说,何时买房,何时投资,还需多多观察和咨询,然后做出明智的决定。"
全部3个回答 >湘湖9号产权是多少年的?共有产权住房让北漂看到安家希望,京沪共有产权房思路迥异
133****6990 | 2019-11-22 05:26:19-
132****0272 "昨日,《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此,专家指出,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准入条件更加严格,聚焦无房家庭首次购房需求,有利于解决住房民生问题,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昨日,《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自住房将被共有产权住房替代。办法指出,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房源应不少于30%,即“新北京人”分配不少于30%。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共有产权住房政策,通过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方式,政府将其持有的部分产权的“使用权”让渡给首次购房人,进一步降低了房屋出售价格,**大限度支持夹心层首次购房需求,满足无房家庭住房刚需,政府和老百姓一起努力解决住房困难。
单身人士申购共有产权房需年满30岁
那么,谁可以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办法》明确,共有产权房的供应对象为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家庭。其中,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办法》要求从严限购条件,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有住房转出记录等情况的申请家庭不得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另外,申请家庭有违建未拆除的不能申购;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也不能申购。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住房屋。
从职住平衡的角度考虑,房源优先配售给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以及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的、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
共有产权住房价格将低于同地段商品房
根据《办法》,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适当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购房人产权份额,参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确定;政府产权份额,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区级代持机构持有,也可以由市级代持机构持有。
已购共有产权住房不满5年不得转让
在房屋转让的规范方面,《办法》规定,已购共有产权住房不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也可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份额后获得商品住房产权。
共有产权住房购买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此举有利于实现共有产住房循环使用,更大程度上发挥保障作用。
共有产权住房出租购房人按份额获取租金
共有产权住房能否出租,《办法》并未反对出租,但是规定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办法》要求从严查处虚假申购和违规使用行为,禁止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的,将限制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征求意见稿提出,购房人应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也就是说,今后的共有产权房只能放在这平台上出租。而且,中介不得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出租等业务。这个平台由北京市保障房建设投资中心建立,为共有产权住房的出租和再上市出售服务,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委另行制定。
财经聚焦
自住型商品房将何去何从?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共有产权住房是对原自住型商品房政策的进一步调整、优化、升级、规范,不论从建设品质、管理水平、供应规模上均会进一步提高。
那么,原有的自住型商品房将何去何从?市民已经购买的自住房将受到何种影响?对此,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老政策衔接方面,《办法》施行前已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出租、出售管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办法》施行后,未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均按本《办法》执行。
共有产权住房有助于进一步平抑房地产价格。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本市正在深入推进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过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推出,通过合理定价,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将对本市房价平稳运行起到有效推动作用。
共有产权住房土地如何供应?
共有产权住房会不会都位于偏远地区?共有产权住房土地如何供应?对此,《办法》规定,共有产权住房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合理匹配,促进职住平衡。
土地供应方面,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综合招标”等多种出让方式,遵循竞争、择优、公平的原则优选建设单位,并实行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承诺制。
另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技术导则。相关管理部门将严格按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依法进行日常监督。
专家观点
共有产权住房强调对“新北京人”的同权意义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赵秀池表示,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准入条件更加严格,聚焦无房家庭首次购房需求,有利于解决住房民生问题,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尽管目前高房价下租房居住更划算,但由于受传统观念和一些客观因素影响,人们还是习惯买房居住。但是,由于目前北京房价较高,使很多人没有购房能力,望房兴叹。通过提供共有产权住房,明确了政府和个人持有的产权份额,降低了购房人的出资额,有助于百姓住房梦的实现。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卫民表示,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针对性和目的性都很强,就是为了解决刚需家庭的住房困难;北京市通过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统筹各类销售型保障房,有利于制度的规范统一,住房制度也更加简洁明晰。政策明确了政府与购房家庭所持份额,对政府与购房家庭的权利界定更加清晰,政府和购房家庭之间是双向选择,可自由退出,政策弹性高,可操作性强。
北京市房协秘书长陈志表示,北京推出的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在探讨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的推进上,又迈出了一大步。从使用人的角度上看,它有同质同权的创新,房屋的质量、环境以及将来物业费的缴纳等等,各个方面都透露出同质同权的意图。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兼顾了属地原则,兼顾了职住平衡的原则,而且特别强调了对“新北京人”的同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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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05:29:01 -
151****6950 "房屋没买成中介费2年不退我爱我家:将协商退还北京的王女士2016年通过中介公司我爱我家看中了顺义一套房产,与中介签订了买卖合同之后,由于房子产权有“瑕疵”,房子交易失败。但是至今两年过去,中介费也没有拿回来。无奈的王女士将此事投诉至人民网房产家居投诉平台。经过人民网沟通采访后,我爱我家于3月15日回复人民网称,经核实相关情况,将与客户协商退还相关中介费用。房屋有“瑕疵”没买成3.4万元中介费拖了两年不给退王女士向讲述,2016年6月通过我爱我家顺义万科城市花园门店买的房,房子是未成年人名下,孩子父母离婚,当时中介承诺没有任何问题。可是在贷款的时候,银行那边说房子有风险,需要孩子的父亲签署相关的同意出售文件(孩子判给了母亲)。结果中介并没有和那边谈拢,而且还建议我们双方和平解约,并且口头承诺中介费可以退,然后合同解约了,去退中介费的时候,我爱我家却“翻脸不认人”。“我连**款都还没来得及交,只是签了一个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却要收取全额的中介费用,太不公平了。”购房人王女士感到十分无奈。王女士称,由于是第一次买房,缺乏经验,在经纪人不断诱导应该尽快拿回定金的情况下,她匆忙解除了合同,而作为无责任方,相关的权益都没有顾及上。“当时经纪人称中介费好说,我爱我家有退费的先例,也可以免费再带看买房。但目前,相关经纪人与店长均已经离职。”王女士认为,导致买卖合同解除的原因是我爱我家提供的房子不能贷款和过户,工作存在疏漏,我爱我家应该退还中介费。但是近两年来门店方一直推诿,至今未能退费。联系我爱我家总部,就王女士反应的情况向相关工作人员核实,其表示将核实相关情况并尽快回复。中介费到底该不该退?我爱我家:将协商退还没买到房子,但是已经给了中介费,这钱到底能不能退?据了解,实践中一般分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中介公司未能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协议),无权收取中介费。但值得注意的是,中介公司可以要求适当劳务费;二是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协议),而非由于中介公司的原因,买卖双方没能履行合同完成交易,中介公司仍然有权收取中介费,但应当酌情调低;三是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协议),但由于中介公司的原因,买卖双方没能履行合同完成交易,中介公司无权收取中介费。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资深房产律师马玉珍向表示,如果买方没有任何违约的情况,中介公司如果确实做了虚假的陈述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应当是要退中介费的。中介的居间义务不仅仅是签完这个合同就认为居间合同完成了,而是要保证通过居间合同达到合同目的。“实际上在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情况下中介会继续和买家促成这个服务,就是再找到一个房子,直到完成这个居间完成为止。”马玉珍说。3月14日,我爱我家回复表示,经核实相关情况,将与客户协商退还相关中介费用。3月15日,将我爱我家的说法反馈给王女士,她确认我爱我家已经跟她联系退费事宜,表示具体情况尚待后续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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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05:2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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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确认之诉是指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屋产权原则上是以房产证书为根据。此外,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所以,在法院提起确权之诉,得到的判决也能起到房产证书的效力。但房产确权之诉的适用并非没有限制,需要了解能否打房屋确权诉讼的有关法律规定。房产被法院查封后,当事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 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6、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出卖人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受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借名买房中实际出资人可以提起确权之诉并要求过户《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不宜允许当事人另案确权**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 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判决或者调解书。据此,案外人在执行机构已查封、扣押、冻结后提起确权之诉的,非执行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法中止或者撤销。判决房屋买卖继续履行并交付使用并非确权,不能排除法院执行裁判要旨:即使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以及将房产交付使用,该判决也不能认定是对涉案房产的确权,房产交付也只是占有和使用的交付,并非所有权的转移。在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既无法证实该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也无法证实其对涉案房产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时,其对涉案房产的权利不能排除他人的执行。案件来源:《惠州市祥盛贸易 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祥盛贸易公司)因与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投资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6)**高法民申2609号】。离婚案件中,对尚未取得房产证书的婚内共有房产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双方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但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法院不宜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一方所有。无给付内容的确权判决无执行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综上,房产确权之诉的局限性非常明显,在司法实务中应谨慎适用。(作者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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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05:28:56 -
146****8424 "
在购房季,有人为钱发愁,有人为没有好房子发愁,还有人为没有购房资格发愁。今年的北京房地产市场房源多样,普通商品房、限竞房、共有产权房,你能购买哪一种?不妨掂量一下。你有普通商品房购房资格吗?北京户籍人士在购房资格上分两种情况。如果是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等,且名下无房者,限购1套(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若已婚,以家庭(夫妻双方与未成年子女)为单位限购2套。非北京户籍人士,需满足限购条件且限购1套。具体限购条件包括非北京户籍购房人在北京没有房屋,如果已经结婚,夫妻双方在北京没有房屋,而且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纳税证明(指个人所得税)或者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的社会保险证明。其中个税满5年可以断月但不能断年,社保必须连续缴纳60个月。限竞房为什么还买不了?“限竞房”是以“限房价,竞地价”的土地出让方式产生的项目。去年开始,所有的住宅类用地全部采取了这种方式,也就是说这批新房的**高售价和销售均价都是明确规定。这种做法稳定了市场的预期,也同时为购房人提供了淘到好房子的机会。去年北京共成交的44宗“限竞房”土地,目前已有17宗公布案名,除去两宗开发商100%自持的,其余15宗“限竞房”将在近期陆续入市,多个限竞房项目陆续为入市做准备。这些“限竞房”成为今年北京楼市供应主力。此前市场认为“限竞房”摇号将是大概率事情,但是如何摇号则是未知数,购房资格是否与商品房一样也没有明确的说法。目前,各方都在静待相关政府部门的政策。谁能买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购房人产权份额,参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确定;政府产权份额,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区级代持机构持有,也可由市级代持机构持有。共有产权房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二是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核和配售采取项目登记制。贷款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现行首套房政策,即**款比例不低于35%,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款比例不低于40%(自住型商品住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在2017年3月17日,北京房贷新政规定,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以及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款比例不低于80%。- 案例如果购房者是首套资质,银行贷款金额一般是网签价的65%。350×65%=227.5万元。贷款金额只能是整数为227万元。按照招商银行商贷上浮10%,利率5.39%,贷款25年来计算,商贷月供(等额本息)为13791.06元。组合贷(公积金贷款120万元,剩下的107万元商贷),商贷利率上浮10%,月供(等额本息)为12348.15元。二手房交易税费目前北京市规定二手房交易税费有以下三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营业税:税率5.55%,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2年的非普住宅全额征收,超过2年的非普、不足2年的普宅按照两次交易差价征收,超2年的普宅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交易总额1%或两次交易差的20%,由卖方缴纳。家庭唯一住宅以及购买时间超过5年免征收。契税:基准税率3%,优惠税率1.5%和1%,由买方缴纳。同时,若买方是首次购买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缴纳交易总额的1%。若买方首次购买面积超过90平米(包含90平)的普通住宅则缴纳交易总额的1.5%。若买方购买的房产是非普通住宅或者是非住宅则缴纳交易总额的3%。- 案例面积85平方米的二手商品普通住宅,业主的购买价为150万元,现在买家以350万元购买。情景一:这套房是业主名下唯一的住宅,房本或契税 票的时间已满五年契税:现网签价的1%,350×1%=3.5万元增值税:免征个税:免征总税费:3.5万情景二:房本或契税 票的时间已经满两年,但不满五年契税:现网签价的1%,350×1%=3.5万元增值税:免征个税:差额的20%,(350-150)×20%=40万元总税费:3.5+40=4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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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05:28:53
![](https://mimages.jiwu.com/images/v7.0/jlq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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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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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共有产权房产权一般是70年共同产权,共有产权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购房需求,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一般是3:7,在拆迁的时候会返还。产权的时间一般是在取得该地土地使用权知识开始进行计算,也就是从开发商拿地的时间进行计算,并不是房屋所有产权证上的时间。共有产权房夫妻离婚时候的分配原则:1、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共有产权房,离婚之后共有产权房可以按照50%的比例平均分配,也就是男女双方各自持有50%的房屋所有权。2、在离婚的时候,最好是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因为共有房产,原则上应该均等分割,可以先协商把房子出售之后,再把房款平均分配。3、对于不太容易分割的共有房屋,可以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并且以照顾女方或者是无过错方的原则,优先分给一方,另外一方支付相应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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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的火热在中国早已不是新闻,随着“金九银十”的到来,楼市出现的一股股购房热潮更是几乎接近疯狂的程度。房地产领域愈发疯狂的局面下,各种楼市的新闻出现,它们或惊人、或荒诞,或让人一笑置之,或引起人们新一轮抢房热潮......不知从何时起,房产悄悄成了一种流行的投资方式,甚至大有后来者居上,盖过其他传统投资方式的势头。这并不难理解,在那些一线城市,房子天价已是众所周知,甚至坐地起价一天之内涨幅达到几万都早已不是新鲜事,房产赚钱如此容易,难怪投身楼市大潮的人前赴后继。房子证明的是“真爱”还是“伤害”?“不买房就结不了婚”这大概是当下很多适龄男青年面临的一大难题,房子俨然成了岳父岳母眼里检验未来女婿合格与否的一大“硬指标”,更是小伙子们证明对姑娘“真爱”的主要方式之一,于是为了自己的真爱,无数的男女青年们毅然投身于买房大潮中。正当无数人为了结婚而无法摆脱“房奴”的命运时,另一则让人哭笑不得的新闻又刷屏了好一段时间:8月26日,一则关于上海房产将限购的谣言在朋友圈疯传,上海各大民政局门前排起了长龙,“真爱夫妻”纷纷办理离婚手续,只为获得买房资格。8月29日,上海住建委明确表示“没有研究过此类政策”。然而,这短短三天,火爆的上海楼市再一次迎来了成交高潮,截至8月29日,已经连续3天日成交量超过1000套。在8月30日,成交量突破2100套。曾经买房是为了结婚,如今离婚是为了买房,这世界变化实在太快,房子竟既能让人结婚,又能让人离婚,真不知道**终房子证明的到底是真爱还是伤害啊。有人调侃说,“只有真爱的夫妻才敢去离婚买房。”这真是一语中的,如果婚离了,房子又没买到,这赔本的买卖风险可比任何投资都大。全国都在抢房,到底在慌什么?杭州限购前一天,楼盘里直到半夜都在交易,甚至有中介拿着pos机去外地让客户刷卡,一天签约5105套!郑州抢房“如挤春运”,上海有人直接打“飞的”来抢;合肥购房者冒雨抢房……房子一天一个价,买到房甚至会激动到哭,而买不到房更加会遗憾到哭。人们**近似乎不是在讨论买房,就是在去看房的路上。“房价涨上天,晚买一天房就损失一笔钱,不买房就是扔钱!”这种想法简直是全国人民的心病。对房子有刚需的人自不必说,早早买房也算是了结一桩心事;不缺房住而手里又刚好有点闲钱的人,**中意的投资自然还是买房,风险小收益大,哪种投资能比得上?你问还差点儿钱怎么办?没关系,想办法借钱、贷款,总是可以如愿,如今连离婚都已经成了买房的手段之一......总之为了房子必须想尽一切办法,否则谁知道以后还买不买得起,现在把房子存下租出去还能收点租金,没准儿还能**,总之简直是包赚不赔啊。富人更是买房大军中的主力队员,甚至在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后,更加是削尖了脑袋往房地产这个领域钻......房价不断上涨的现象,刺激人们对房产上涨的预期增大,于是越多人想买房,房价就会越来越高。买涨不买跌,这是普通老百姓都懂的道理。搭上车的买房人一边心惊胆战害怕崩盘,一边窃喜还好买了或者再琢磨着怎么加杠杆继续投资,没搭上车的只能自己进行心理建设,人这一辈子不能被房子圈住……于是,有人说,房价的疯狂,让人看不到希望,中低产阶级发现,自己辛苦了一辈子,不如隔壁老王比你早买几套房子。虽然有点悲观,说出的却是一种无奈的现实。河北终究难逃抢房怪圈 今年春节过后,京津及河北环京地区楼市一跃而起,不但高烧不退,反而愈演愈烈。房价居高不下的北京更加高不可攀,8月平均单套商品房住宅成交价已至526万 元,达到历史**高点。天津均价也排进全国房价前十名,市内六区新房成交每平方米均价正冲击4万元大关。石家庄、廊坊、香河等河北环京地区房价也开启飙升模 式。业内专家认为,随着“金九银十”的到来,这波遍及京津及河北环京地区的房价“高烧”短期内恐难消退。虽然河北省政府近来开始出手整顿楼市,通过调查河北固安无证售楼、石家庄哄抬楼价停业整顿、购租并举让人们有房可住等几件事,逐步着手控制楼市这把虚火,可惜全国楼市都在一种异常的火爆之中,楼市的乱象实在是“春风吹又生”,若无长远整体的规划,单靠河北政府也实在是鞭长莫及呀越控越涨,怪圈如何破?楼市这把疯狂的火一日旺过一日,各地政府纷纷出台限贷限购政策,严控房价。但是,房产总是走不出这样的怪圈:严控—消停—向下微调—报复性大涨。南京新政后首轮土地网拍,9月19日产生第一幅**高限价地块,20日,又拍出7幅**高限价地块,其中4幅创区域**高单价。7幅地全部要摇号决定买主,之后也将按规定现房销售。地价高企,那么盖好之后的房价能低得了吗?为什么会这样?专家认为,决定房价主要的因素为供求关系、未来预期和货币三大因素。热点城市房子一直是供不应求的,居民对未来房价上涨预期提升,加上实体经济疲软,大量货币涌入,没有其他更赚钱的投资方式,于是大家都来买房子。热点城市楼房总会有市场,因为这些城市资源好,人才都流向了这些城市。有人来,就得有房住。一些二三线城市的暴涨比如郑州、合肥、无锡等城市,令人觉得匪夷所思,也让人恐惧房产泡沫的存在。根据相关数据,中国“房奴”近40%的收入用来还房贷,银行的房贷比例有较大增长,而民间投资持续低迷。更严的调控政策正在逼近?限购限贷几乎在各大城市都刮起了一阵风,却完全无法吹灭房价这把虚火,这虽在意料之外,仔细想想却又在情理之中。政府的政策根源毕竟是针对过高的房价,而政策的出台却总会让人们的眼光更加聚焦的正在飞速攀升的房价上,中国人“买涨不买跌”的普遍心理也就在政策的推动下再次席卷而来,从而引发了新一轮的抢房热潮。这种怪圈虽然荒诞,短时间却无法避免,结果就是买到房的人皆大欢喜,买不到房的人怨声载道,大家齐抢,房价一天高过一天,政府为了表明态度,只好再次想出新的办法。如此看来,更严格政策的到来,也就不奇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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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前提下,支持各地区在新型城镇化、国资国企改革、区域性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房地产税、养老和医疗保障等方面探索创新”。这或许意味着,在楼市区域分化加剧的趋势下,未来房产税征管不可能各地区步调一致。由此,基于房产税的地方性,考虑楼市成熟程度,由地方探索本地房产税实施路径,应与全国房地产税立法同步进行,这也是国际房产税的一般做法。 房产税改革不仅是楼市长效机制建设的重点,也是财税改革和经济转型的基础性制度建设。改革开放和城市化初期,居民不拥有不动产,地方政府不能负债,西方公共服务融资模式,即“房产税+市政债”,在我国没有生存根基。改革开放后,外向型经济大发展,地方大规模招商引资,制造业繁荣带动工业化和城市化叠加推进,短期内城市面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融资的巨大需求。但是,民间投资能力孱弱,1994年旨在强化中央调控能力的分税制财政分权也并未对此做出预案。 1998年“房改”及2003年国有土地“招拍挂”的确立,开启了地方政府一次性出售土地70年使用权,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融资的历程,即“土地财政”。土地财政高效率地贴现未来70年城市化、工业化“红利”,巧妙地解决了短期内城市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一次投入、长期收回”的巨大融资需求。土地财政以其基础设施融资本质,及衍生出的低地价招商、补贴、作价、土地换配建等形式,让我国低成本优势尽显,奠定了铸就制造业大国和高增长奇迹的基础。 “土地财政”融资的特性,决定了谁购房谁就免费享受未来70年城市公共服务。改革开放近40年来,工业化、城市化与公共服务完善相互推动下的“红利”,其外溢表现就是房价上涨带来的资产收益。因此,拥有的房产越多,享有的资产收益越高。但是,是否拥有房产及多寡,取决于初始财富、家族继承、知识结构、偶然选择等等,在遗产税、资本利得税和综合个人所得税或缺失、或起不到调节作用的情况下,房产有无或多寡已成为近年来贫富差距扩大的主要载体。 从目前来看,开征遗产税、房产税或综合个人所得税等,其对于收入的有效调节,释放出的社会公正信号,正确的财富观,资源和财富的社会性等,对于夯实个体勤劳致富和个体间公平竞争观念,培育创新创业氛围,并使社会总财富水平不断增长的渠道永续畅通来说意义非凡。 从政府治理、财税制度、功能定位上看,土地财政具有极强的中国烙印。目前,我国开始告别要素简单投入的规模增长,进入智力资本、科技创新驱动的“新常态”。旨在促进转型和新旧动力平稳过渡的货币稳健,因财富起点和机会先入为主的不平等,可能异化为楼市炒作、资产泡沫和贫富差距拉大,转型窗口渐失。因此,基于收入调节和培育新动力(310328,基金吧)的需要,房产税落地已刻不容缓。 另外,当下的土地财政或已脱离公共服务融资的本源。首先,低地价招商愈演愈烈,背后是固定资产投资,反市场补贴导致过剩产业和产能尾大不掉;其次,土地利用效率低,城市摊大饼扩张失控,基础设施无效向外延伸,地方政府债务继续攀升;再次,“土地+融资”的金融加速器效应下,货币被动投放,资产泡沫有向系统性风险演化的危险。 因此,革新土地财政也需要房产税尽快落地。政策选择上,目前热点城市已相继进入存量房时代,“一次投入、长期收回”的基础设施渐进完善,空间、环境、成本全方位倒逼,土地支撑基础设施融资不仅力不从心,且融资需求也下降了。同时,大城市人口继续呈净流入态势,产业升级加速,公共服务供给和分摊的边际成本下降。巨大的需求、良好的就业和公共环境下,房价继续看涨。而且,这些城市的居民不动产拥有率比较高,但资产基尼系数很大,贫富差距也很大。同时,这些城市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完善、居民纳税意识相对强,征收房产税的条件已成熟。 在具体做法上,不管首套房免税,还是个人一定面积(比如60平米)免税,这些方案都可以考虑,技术上不存在任何问题,关键看破除阻力的信心和决心。另外,不动产统一登记还未完成的城市,可以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只对新增第二套、新增一定面积以上的房屋征税,但税率设置一定要有调节资产收入的实际效果。待统一登记和信息平台建立以后,再对存量未缴部分补缴。 总之,未来房产税在大城市试点征收,绝不能囿于法理和70年使用权,而应当从房产拥有者事实物权或用益物权的本质出发。看清楚该物权带来了巨大的资产收益,但过去到现在并无任何工具调节这种收入。房产税在热点城市落地,不管对收入差距的调节、新增长动力的培育、公共财政建设,都有长期且深远的影响。房产税试点落地,对于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也提供了实践基础。当然,土地到期续费、“住宅70年大限”等问题已提到解决的议事日程,所谓法理上的阻力也在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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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视财经报道,日前,国务院出台《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出台实施,其中明确提到“支持各地区在房地产税、养老和医疗保障等方面探索创新”,引起全国人民的关注与热议。一时间关于“房产税”快来了!2017年房价终于要跌的舆论不绝于耳。老百姓们振臂高呼,房价终于要降了!那么,今年房价到底是涨是跌,这个很难说。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开征房产税能够降房价,这个说法是完全不可信的。 首先,小编在这里先给各位普及一个概念,房产税和房地产税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房产税开征于1986年,适用范围较窄,仅限于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性房地产,对个人住房则实行免税,因此对百姓生活基本没有影响。而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等。如果硬要说房地产税与房产税有什么关系,那就是“房地产税”包含了“房产税”,范围更大。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体系中,并没有房地产税这一税种,但“房产税”与其名称相近的,在传播过程中,房产税逐渐替代了房地产税,然而差之毫厘谬以千里,这一字之差却导致大多数讨论都是没有营养的谬论。在小编的记忆里从2011年起,每隔一段时间或当房产上涨的时候都会掀起一场关于房产税的大讨论。讨论的多了,所造成的结果就是咱们老百姓们连**基本的概念都混淆了。 接下来咱们进入正题,房产税的上升能有效地抑制房价,这种说法是完全不可信的。 有些人认为房产税的上调会抑制房价的塬因是因为,房产税上升会增加二套房的购买成本,而成本增加就会造成消费者购买欲望下降,购买者减少,房地产商就会以下调房价来刺激需求。 在这个问题上,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任院长、首席经济学家贾康指出,房地产税必须和土地制度、住房制度、投融资制度一起综合考虑。所以不能说房地产税这一因素决定了房价。因为构成房价的因素有很多,不能仅仅只凭一个单一的房产税就来决定房价会升还是降。 而且,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影响商品的价格只有两个根本因素:一是供求关系;二是货币供应。所谓供求关系,即某项商品需求多而供应少,则价格必定上涨;需求少而供应多,则价格必定下跌。 那么,根据上述经济学塬理来分析,开征房地产税,是影响供求关系还是影响货币供应呢?不必多说,肯定不是货币供应,因为能够影响货币供应的,其实只有央行发行的货币数量,与国家总体经济调控有关。那话又说回来,房地产税真的能够象人们所期望那样,能够改变整个商品房市场的供求关系吗?答案是肯定的,不能。因为新房、二手房和租房这叁大块构成了整个的房地产市场。在房产刚性需求占据市场主导的今天,由于房地产税的增加而可能引起的很少一部分房子的库存量,完全不足以起到降低房价或是抑制房价的作用。 **后,如果说2017年房价要降,那么**大的依据点就是中央对于楼市调控的指导精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确定了房地产市场向着打击投机、防止热炒的方向推进。 房价的有效抑制只能依靠于中央的硬性调控,而所谓的房产税,真的不能抑制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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