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物业企业接管的项目已经开发完毕,各项硬件已经成型,在不能大范围更改变动时,就要从现有的情况出发,因地制宜,保持高度的预见性,尽量排除现有的责任风险。目前各大小区基本都发生过业主人身安全受到伤害、财产被盗、被抢、被破坏和公共设施伤人及物业企业未采用相应的措施和采用的方法不当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多数情况下难以划分责任,相关的法律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那如何避免此类纠纷呢?如下措施可供参考:1、对秩序维护工作要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切忌不可忽视,制定一套有效可行的管理方案,尽量做到管理上不存在瑕疵。管理者应时刻进行监督,不能只流于形式而失去实质意义;物业保安的义务重在一个履行过程,保安履行了义务,但仍然无法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提供物业保安服务的一方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一定要对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发生情况后的责任有一个明确约定;3、如果对停车进行收费,租赁协议中一定要注明是“占位费”还是“保管费”;4、小区的出入口不宜设置得太多,消防通道上不要停放车辆,在小区的出入口或车库进出口一定要设置图像采集器,对进出车辆情况进行采集,防止在外受损的车辆进入园区;5、秩序维护员要使用巡更系统,对巡逻路线进行跟踪;巡逻时必须进行摄录(巡更点应设置在摄像头能摄录的范围内),以便向业主或法院提供物业企业进行了保安工作的证据;发现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要及时维修和更换,以免造成不能提供有利的破案线索的局面,物业企业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夜间车辆秩序维护员要穿戴反光标识,以免夜间不容易被司机发现,造成伤害;6、在一些容易出现责任事故的场所,物业企业有义务设置提示标语进行安全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这条法律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一致的,都包含有要“明确的警示”的法律要求。如:上下楼注意安全、小心台阶(楼道)、高压危险、小心触电(变电器、电线)、禁止攀登、禁止翻越(栅栏)、地面湿滑,小心(地面)、严禁触摸(电线)、保管好贵重物品(车内)、禁止停车(消防通道和禁止停车的楼下)、禁止戏水(水池)、鼠药投放处(防止儿童或宠物误食)、已喷洒农药(果树)、娱乐设施的使用说明及要求(健身器材)、正在施工注意安全(夜间施工现场要设置警示灯)、禁止通行(通道)、注意限高闸、请走人行道(小区进出口)、小心夹手、电梯刚上油(电梯)、墙体脱落注意安全(发生墙皮脱落的墙体)、雪后路滑请当心(雪天路面)、安全出口、禁止吸烟、禁止堆放杂物等(消防通道)、爱护花草等(草坪绿化)、禁止高空抛物和防盗、防抢、防破坏等的提示;7、春节期间要集中燃放烟花,发现不按规定燃放的业主要及时制止,如果其不听劝阻,要进行现场取证,以便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直接找到责任人,并且制定相应的紧急预案(浙江省永嘉县法院就审理了一件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管家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中没有完全履行职责,对在大院内燃放烟花爆竹制止不力,缺乏相应的应急救火预案,对该起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大管家物业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8、日常通过巡检、业主投诉等方式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排除,不能拖拉,事故不等人,事故往往就发生在一瞬间;9、楼顶、公共阳台上的杂物(如:太阳能底座、树枝和废弃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等)和排水口要及时清理,防止被风吹落误伤到人和雨季来临时由于排水不畅造成业主损失,有的小区的排水口设置在业主室内的阳台上,由于业主的不配合和不经常在家等情况给疏通排水口带来很大的不便,如果遇到业主不配合的,尽量让其签署免责书,拒签的要进行影像摄录证明免责书已经送达。不经常在家的,可以留份通知在业主的房门上并摄录证明通知书已经送到(相关规定:“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10、采取紧急避险时,一定要联系当地的派出所、社区和其他的业主在场,对所进行的过程进行跟踪摄录,切忌私自打开业主的房门;11、东北地区冬季容易上冻,要及时清理楼顶形成的“冰溜子”,以免坠落伤到人和车;12、避雷设施要时常检查,根据相关规定,防雷也属于小区物管的一部分工作内容。此外,物管公司应定期对防雷设施进行维护,因为有的防雷设施使用过后其线路会熔断,第二次则无法正常工作,接地的那部分要处理好,不能外露,很多物业企业一般都忽视这一点,容易造成避雷设施给业主造成财产损失,因此物管公司对防雷设施的维护和检测是很有必要的;13、园区废弃的垃圾桶、广告牌、宣传栏、信报箱等要及时处理,以免发生相关事故;14、对人体有辐射性的接收器和信号扩大器尽量不要在园区安装,如果安装必须出示对人体无害报告;15、消防设施要时常检查,如果发生火灾,虽然着火的原因跟物业企业没有关系,但如果由于消防设施存在缺陷而没能进行及时救助,物业企业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16、尽量不要替业主保管物品,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物业企业只要向业主提供了这项服务,发生丢失或者损坏等问题后,物业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7、应该在费用测算时将公众责任险考虑进去。在发生责任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不失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种好方法。总之,无论是开发单位还是物业企业在对小区进行开发和管理时,一定要全方位考虑问题,从维护业主权益的角度出发,仔细斟酌一些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只有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中,才能避免给业主带来人身、财产的损失,也使自己免于承担不必要的责任风险
全部3个回答 >小区物业管理注意事项有什么?
134****2464 | 2019-11-14 14:30:31-
133****2311 如果物业企业接管的项目已经开发完毕,各项硬件已经成型,在不能大范围更改变动时,就要从现有的情况出发,因地制宜,保持高度的预见性,尽量排除现有的责任风险。
目前各大小区基本都发生过业主人身安全受到伤害、财产被盗、被抢、被破坏和公共设施伤人及物业企业未采用相应的措施和采用的方法不当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多数情况下难以划分责任,相关的法律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那如何避免此类纠纷呢?如下措施可供参考:
1、对秩序维护工作要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切忌不可忽视,制定一套有效可行的管理方案,尽量做到管理上不存在瑕疵。管理者应时刻进行监督,不能只流于形式而失去实质意义;物业保安的义务重在一个履行过程,保安履行了义务,但仍然无法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提供物业保安服务的一方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一定要对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发生情况后的责任有一个明确约定;
3、如果对停车进行收费,租赁协议中一定要注明是“占位费”还是“保管费”;
4、小区的出入口不宜设置得太多,消防通道上不要停放车辆,在小区的出入口或车库进出口一定要设置图像采集器,对进出车辆情况进行采集,防止在外受损的车辆进入园区;
5、秩序维护员要使用巡更系统,对巡逻路线进行跟踪;巡逻时必须进行摄录(巡更点应设置在摄像头能摄录的范围内),以便向业主或法院提供物业企业进行了保安工作的证据;发现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要及时维修和更换,以免造成不能提供有利的破案线索的局面,物业企业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夜间车辆秩序维护员要穿戴反光标识,以免夜间不容易被司机发现,造成伤害; 2019-11-14 14:31:01 -
148****8227 从全国范围来看,物管对小区停车提供的服务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管理服务。即提供停车场清洁、灯光、消防设施等管理服务,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对车辆安全不负责任,收费相对较低。
第二类是保管服务。对车辆具有保管义务,车辆发生安全责任,有赔偿义务,收费高。
第三类是管理和保管兼顾服务。即兼顾一定的保管义务,车辆失窃、损坏有一定的赔偿责任。
2019-11-14 14:30:54 -
133****2811 小区物管服务的主要内容:
(1)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与管理。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包括:小区内所有公共配套设施完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共水、供电、通讯、照明设备齐全,工作正常;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污水排放通畅等。
(3)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
(4)小区内交通、消防和公共秩序等协助管理事项的服务。
(5)物业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包括房屋装饰装修的申请与批准,以及对房屋装饰装修的设计、安全等各项管理工作。
(6)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服务。即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7)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8)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2019-11-14 14: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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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主办理装修,装修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承建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代收装修税费的需提供顾客与装修单位签订的装修合同复印件。非业主使用人申请装修需提供业主同意装修的书面证书。 (2) 装修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如更改原有水电线路需提供水电线路图)。 (3) 装修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联系电话。 (4) 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照片。 (5) 如需改变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须提交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非住宅用途房屋还须提交政府部门的施工许可证。 (6) 如搭建建筑物、改变住宅外力面等,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管理处备案,并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有管理处统一样式方可打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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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改变和损坏房屋的结构、外观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2、允许对住宅楼地面、内墙面、屋顶进行表面装修,不得敲凿原地面,损坏防水层。 3、严禁使用花岗岩、大理石等荷载大的材料。装修后总厚度不得超过20毫米(木地板等轻质材料除外)。 4、一楼不得改动原防盗网大小,必须安装到原位置处。二楼以上(包括二楼)外面不允许安装防盗网,如需安装,可安装在阳台窗户的内侧。 5、不允许对楼顶平台、防护栏做任何改动,不得在楼道堆放任何装饰材料。 6、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禁止抽油烟机排烟污染墙面。 7、外墙面窗户、阳台及玻璃不得做任何改动,以后如有损坏需要更换时,必须保持原样式和颜色,更换窗户时请先与施工单位说明物业要求再订做。 8、严禁改动房屋的梁、柱、板、承重墙,严禁破坏承重结构。 9、不得改动上下水主管道、增设供暖等设施、改变供暖用途等。 10、不得在外墙立面安装遮阳篷和贴、挂、装其他任何影响楼体外面的物品。 11、严禁改动天燃气管道,安装燃气热水器须应燃气公司同意并盖章。 12、不得在房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卫生天线,室内安装热水器应确保安全。 13、安装空调需提前到物业办理手续,在物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安装,空调主机安装在指定位置,空调支架应选用浅颜色,空调软管从预留孔穿过,空调排水不得污染外墙面。 14、严禁室内装修使用荷载大的材料增砌新墙。 15、装饰垃圾应装袋处理,严禁将装修拆卸的旧家具、旧装饰装修材料扔到楼道和小区院内。严禁将装修垃圾堆放到单元门口或小区草坪中。如需清运,请从房间直接清运至垃圾车并运走。不得由楼上向地下,下水道丢弃装饰装修物品和其他杂物。 16、若发现业主私自往楼下倒放装修垃圾,物业管理人员必须及时通知业主。若业主不及时清运,物业有权安排人员清运,所产生的清运费用,由业主负责,费用从装饰装修押金中扣除。不满一车的装饰装修垃圾,按照一车计算。 17、装修时间规定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为:14:00至18:00。请装修的业主严格按照装饰装修规定时间进行装饰装修活动,并请业主通知施工人员严格遵守。如施工人员不按照规定时间施工的,物业有权要求业主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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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一份业主委托书 在上面有的他的身份证 房产证得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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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流程 装饰装修流程既是物业管理内部操作作业指导书,也是方便业主了解装饰装修管理流程的公示性标识。因此,要求物业装饰装修流程的书面形式须文字简明、内容清晰、图表明确、一目了然。 (一)流程示意图 装饰装修流程示意图一般悬挂于物业管理单位或在业主入住办理现场。在物业管理内部装饰装修作业文件以及《业主手册》(或《业主须知》)等发放给业主的资料上也需有与其相一致的内容。 (二)流程分述 1.备齐资料 资料的准备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和施工队分别准备和提供。一般包括物业所有权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装饰装修设计方案,装修施工单位资质,原有建筑、水电气等改动设计和相关审批,以及其他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时,还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2.物业装饰装修申报 用户在入住过程中,应已收到物业管理企业发出的装修手册及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用户在装修施工前,须认真阅读装修手册,填写申报登记表,并提交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只有在物业管理单位对装饰装修内容的登记备案完成之后,用户才能动工装修。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应要求和指导业主逐项填写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确保各项申请明确无误,涉及专业部门(如水、电、气等)、建筑结构、消防等项目的,要求写明地点、位置或改变的程度及尺寸(具体详见附后的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等详细数据和资料,必要时装修人或装修单位还应向有关部门申报核准。 3.物业装饰装修登记 物业管理单位在进行装饰装修登记时,可以书面形式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并且督促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开工前主动告知邻里。 物业管理单位应该在规定工作日(一般为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超出物业项目管理单位管理范围的,应报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单位应详细核查装饰装修申请登记表中的装修内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登记,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 (5)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6)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7)未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的; (8)未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9)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4.签订《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在物业装饰装修之前,物业管理单位和装修人应签订《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装饰装修管理的相关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2)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3)允许施工的时间; (4)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5)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6)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7)管理服务费用; (8)违约责任; (9)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5.办理开工的一般手续 (1)业主按有关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或指定方)缴纳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2)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到物业管理单位办理开工证、出人证等; (3)装修人或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备齐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6.施工 物业装饰装修施工期间,装修人和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装修申报登记的内容组织施工。 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现场检查,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违反《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追究违约责任。 7.验收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照装修申报方案和装饰装修实际结果进行比较验收,验收合格后应签署书面意见。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而验收不合格的,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要求业主和施工方限期整改。若发生歧义、无法统一意见或业主拒不接受情况的,应报请城市管理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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