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土地市场火爆,一些二线城市土地出让收入纷纷超过千亿元,而北京却远远落后,其原因主要是土地供应数量和面积大幅减少。北京规土委显示,12月20日,北京土地市场有两宗经营性用地成交,总成交金额超过18亿元。据中原地产统计,加上这两宗地块,北京今年年内累计合计出让土地42宗,土地出让金798.54亿元。这42宗地块的总规划建筑面积约725万平方米,是近11年来的**低值。目前北京还有一宗经营性用地有望于年内成交,该地块的起始价为61.52亿元。土地供应的多寡将直接影响未来房源的新增供应,此前业界已经担忧北京未来新建商品房由于供应较少,可能出现豪宅化倾向。今年,苏州、南京、上海、杭州、天津5个城市土地出让金已经超过千亿元。近几年来,北京一直是土地市场上的领跑者,其土地出让收入多年来排名靠前,2016年土地市场行情大好的背景下,北京为何还要缩减土地的供应?一位外地房企高层对第一财经表示,北京2016年供应土地确实少于往年,其原因可能是担心出现地王,另外也可能存在疏解非首都功能以及调控人口的考虑。在2015年全国土地市场较为低迷之际,北京土地出让收入达到1983亿元,再度创下历史新高,其火爆程度令人咋舌。在京沪广深四个一线城市中,从可以查到的近年来数据可以粗略发现,北京可能不是当年土地出让总收入**高的城市,但应该一直是土地净利占比**高的城市。《中国国土资源年鉴》显示,2005年北京土地出让总收入99亿元,土地出让纯收益竟然高达94.7亿元,土地净利占比高达95.65%。2005年,上海土地出让总收入389.7亿元,纯收益116.29.9亿元,这两项数据均高于同期的北京,但土地净利占比这一项仅仅约30%,远远低于北京。2006年,北京土地出让总收入195.1亿元,土地出让纯收益高达189.69亿元,土地出让净利再度攀升至97.2%。不过,到了2007年,北京土地出让收入上升到375亿元,土地出让纯收益为180.9亿元,土地净利占比已经下降到了48.24%。同一年,上海土地出让总收入380.4亿元,纯收益114亿元,纯收益占比约30%。而2007年广州市土地出让总收入为242.7亿元,纯收益仅4.9亿元。深圳市土地出让总收入为155.3亿元,纯收益23.3亿元,占比约15%。此后数年,北京的土地出让净收入占比基本上没有再超过50%,不过也大多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8年北京土地出让总收入686.5亿元,纯收益312.9亿元,纯收益占比达45.6%。2013年北京土地出让总收入1853亿元,纯收益841.48亿元,占比约45.4%。上述数据均来自《中国国土资源年鉴》,不过从2014年开始,北京没有再公布土地出让的纯收益数据。(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全部3个回答 >动迁房产律师费是多少?动迁房产律师如何收费
157****8986 | 2019-10-31 07:10:53-
131****8130 各地区有一定差异,大致如下:
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
律师代理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一般代理。依律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代理案件,维护当事人权利。一般为纠纷标的的3-5%。标的高的话也可以低于该比例。
第二种:风险代理。按胜诉金额或以得到的金额的百分比支付代理费,或按减少的支付额的百分比支付代理费,比例当然高于一般代理。
第三种:半风险代理。给一定的基本费用,其他的再按风险代理计算,当然就介于一般代理和风险代理的比例之间。 2019-10-31 07:11:17 -
146****4799 根据具体案情与律师协商律师费。本人成都律师。 2019-10-31 0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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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030 师如何收费?这个没有固定不变的价格,就好比你在菜市场买白菜、萝卜,可以讨价还价,只要双方自愿同意认可就行,就成交,我有个朋友干律师工作,他代理打官司,先不收取收取任何费用与财物,签订代理合同书,官司输了,他一分钱不要,车船伙食费用都自己掏,官司赢了,按协商成交的比例提取,有时候遇到金额大的案子,赢了官司,按比例可以提取十几万的报酬。
也有的时候官司输了,倒贴千元左右的费用。 2019-10-31 07:11:04 -
137****6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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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6月,倪某、王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双方在合同中对商品房信息、房屋总价、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均进行了约定。倪某、王某在合同上签名后,某房产公司未当场在合同上盖章,之后也未将合同交付给倪某、王某,倪某、王某于当日支付了首期房款39万元。
2018年11月,因倪某、王某未按时支付其余房款,某房产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倪某、王某支付违约金。审理中,某房产公司提交了盖有其公司公章的合同文本。倪某、王某抗辩称某房产公司未在合同上盖章,也未将合同文本交付给他们,因此合同不成立,也未生效。
争议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房产公司未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交付给倪某、王某,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向购房者提供正式合同是销售者的重要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采用多份的形式,某房产公司未将签署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时交付给倪某、王某并无合理理由,致使倪某、王某不能知晓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未能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某房产公司要求倪某、王某承担违约责任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另一种观点认为,倪某、王某与房产公司在合同中对商品房信息、房屋总价、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均进行了约定,双方的约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倪某、王某已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并支付了首期房款,某房产公司也在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故双方已就商品房买卖达成了合意且已实际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某房产公司虽未将合同文本交付倪某、王某,具有过错,但该过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合同的订立是要约、承诺的过程,倪某、王某已通过签字作出承诺,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是房产公司作为要约人向购房者发出要约并提供了包含各项权利义务条款的合同文本,购房者作为受要约人在合同中签字即代表其接受了房产公司的要约,作出了承诺,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及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倪某、王某已在合同中签字并实际支付了购房款,某房产公司也在合同上盖章并收取了购房款,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也已实际履行,故案涉合同应已成立并生效。
2.交付合同文本并非合同的成立要件,而只是从合同义务。
理论上通常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订立合同必须依法进行,三是双方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四是订立合同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而交付合同文本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只是合同履行中的从合同义务。
从合同义务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衍生出的、未明确约定在合同中但又与履行主合同义务紧密相关、影响主合同义务履行程度、质量的诚信义务,合同双方均应适当履行,但从对合同的重要性而言,从合同义务明显附属于主合同义务,二者不是对等义务,不能等量齐观,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从合同义务来对抗履行主合同义务。
3.以合同未交付否认合同成立,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即任何民事主体都有自愿订立合同,创设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倪某、王某与某房产公司经协商后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是出于双方自愿,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倪某、王某能够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未发生纠纷,双方也不会对合同的成立与否产生争议。而法院若认定合同未成立,即与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相违背,是对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干预,也不利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合理信赖,有悖于合同法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的初衷。
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倪某、王 2019-10-31 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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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今年第四季度,房企会积极加入到降价促销的行列中。尤其是目前新推盘的项目较多,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因此房企也会调整定价策略。不过,投资者并不会因为降价就跟进买入。但出于投机心理,在售楼处或者中介门店,投资者们的焦虑仍然清晰可见。浙江商人张奇(化名)的心态或许具有一定代表性。张奇从事商业地产代理销售,其公司正处于扩张发展期。但是面对现阶段的市场,张奇与合伙人产生了意见分歧:他想乘市场低迷时以杠杆做并购,合伙人则不希望盲目扩张。手中有钱的张奇于是想到投资房地产。一名在三线城市做销售的人士告诉,目前很多投资者纠结的并非买不买、去哪里买,而是什么时候才是**适合的买入时机。一个事实是,无论是一二线还是三四线城市,二手房成交已经日趋下滑,这使得换房的客户拉长了成交周期。房企也在想方设法拉拢投资者。近期,恒大在江苏接壤上海北部的太仓推出了“恒大童世界”,正式开售之前,恒大推出了**分期的付款方式,第一次只需交5万元,其余**在两年内付清。据现场销售人员透露,项目在国庆期间就销售了近几百套。值得一提的是,每一轮房产调控,中介均会受到不小的影响,进而带来行业调整。一名中介人士对表示,房地产一手销售的下滑,对二手房成交的影响是立竿见影的。“现在能撑则撑,以减少市场上的负面影响;到**后撑不下去了,企业也会有所动作。”比如,做境外市场;做租赁市场;开拓外地市场。张光宇(化名)2016年底在上海浦江镇入手一套二手房,近期他去中介门店咨询,发现价格已经跌回当初的入手价,且中介人员告诉他,近两个月已经没有客户去他的小区看房了。浦江镇原来遍布小中介,近期陆续有接近1/3的中介都已关门停业。在走访三四线城市市场的时候发现,不少知名开发商的楼盘里多了一些回流家乡的销售人员。苏北盐城的东台区接壤南通,房价也与盐城接近。碧桂园在东台区有一个在售楼盘——天悦府,该项目销售人员之一梁灵(化名)原来是上海中原一手代理的一名销售人员,其在上海已经工作了五六年。去年以来,上海市场的变化导致中介相继发生内部调整,于是她决定回东台工作一段时间。实际上,像梁灵这样,回流家乡工作的人并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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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财产就属于个人财产。不管是协议离婚(去民政局办理)还是诉讼离婚(去法院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后,只要对财产分割没有异议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判决的离婚财产分割就属于有法律效力的,没有欺诈、胁迫、对方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离婚财产分割就属于确定的分割。确定了房产归属后,我们再来看房屋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是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因此,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对拆迁房屋的补偿,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对被拆迁人的经济补偿,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后,房屋拆迁补偿还有份儿吗?按照上面的分析,离婚后的房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对房屋所有人(房主),因拆迁造成的损害给予的经济补偿。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未获得房产的,离婚后房屋拆迁获得的补偿也没有权利请求分割。综上所述,离婚后房屋拆迁补偿对于离婚时未分得房产的一方没有补偿。离婚后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属于房屋产权一方所有,不得要求重新分割。以上就是离婚后房屋拆迁补偿的部分分析,对于户口未迁出的,离婚后房屋拆迁补偿还有没有份,具体还是要看房屋拆迁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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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房贷律师费是多少答
房贷律师费的产生主要是房贷过程中需要律师见证,**早是由内地银行从香港引进的。律师见证本意是对房贷过程中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证明,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作为交易双方,都分别享受律师提供的相应服务。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律师不是由双方协商,而是由银行指定,而且享受服务的是银行,交费的却是买房人,律师见证也早就流于形式。房贷前期审查本来应该由银行来做,交给律师后,律师根本不可能一一去核实资料的真假。买房人的身份证明,律师无法核实;买房人的收入证明,同样无法核实。在有的律师事务所,核实的电话也不打,主要由助手填表盖章,律师签字。更可怕的是,房贷律师费并不完全由律师支配,还要返还一定比例给开发商和银行,滋生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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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第一、我谈一下为什么要选一位专业的拆迁律师。这是由律师行业的专业化趋势和拆迁案件的性质决定的首先,是由律师的专业化分工决定的。我国的律师行业经历了将近26年的发展,逐渐从无到有,从**初的国家垄断到现在的充分竞争,可以说我国律师行业在规模化、数量化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分工越来越细。如我们习惯称呼的“金融专业”、“房地产专业”、“公司专业、知识产权专业、刑辨专业”等等。随着国家立法速度的加快,各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也是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就房地产业务专业而言,涉及土地、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等基本法律、法规就多达十几部,而有关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法规更是多达成百上千。这种分工的细化对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每个人的精力都是有限的,不可能成为每个行业的专家,只能把有限的精力集中在有限的部分上。如果一个人什么方面的案子都想做,他就不能将每个问题都研究的很透,也就很难做到专家级的水平。就我们拆迁律师团和我个人而言,我们是做以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为主的房地产业务。其次,是由拆迁案件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速度令世界瞩目,随之产生了国人对城市化的渴求,然而伴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区改造,各地动拆迁问题愈发凸显出来。这种矛盾的扩大和激烈程度表明,动拆迁问题已不再是表面上的城市建设纠纷问题,实际上它已牵涉到法律、政府职能、公众权利等多个方面。就法律而言,房屋拆迁案件涉及到以行政法为主的多部门学科。由于“民告官难”的国民意识和现实状况所限,律师介入传统领域像民法、刑法、经济法的较多,占到律师总数的99%都不为过,而真正的行政法律师为数很少。因此很多公民一提到和政府打官司就垂头丧气,自认倒霉。政府方面,进一步说是基层政府的依法行政在我们国家还很不理想,甚至说是远远不够的。而房屋拆迁案件中涉及到的公民私有产权保护、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拆迁的司法裁决、政府文件的公开、强制拆迁的合法性等诸多问题违法操作是相当严重,甚至还牵涉到一些刑事犯罪。我们在经历了大量的拆迁案后,对行政法方面的法律法规的驾驭能力已经相当娴熟,再加上传统民、刑事领域理论和经验的积累,已经让我们对房屋拆迁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基本上都能够解决,同时在和政府协商解决问题上也有了足够的智慧。第二、我谈谈如何选择一个优秀的专业拆迁律师。优秀和不优秀是就其职业素养而言首先,优秀的律师是正直的。作为律师一定要有**基本的职业道德,并把这种职业道德贯穿在自己执业的全部过程之中,才能正确处理好律师的个人发展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之间可能冲突的关系。而正直又是律师不可或缺的人格因子。任何一个只要是人格健全的人,其实内心都会有一把衡量是与非、公平与正义的秤。作为律师更是要牢守心中的天平,拥有广博的胸襟和不畏强权的正气,不要让自己成为金钱的走狗,权力的帮凶。在房屋拆迁案件中,当事人经常有这样的担心:我们请的律师会不会被开发商和政府收买?我可以坦然的告诉他们:“这是在拿着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职业操守开天大的玩笑。”其次,优秀的是律师是敬业的。对律师而言,"当事人"就是"上帝"。律师的天职是就是为当事人争取尽可能多的权益。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律师接受事务所的指派后就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无论是诉讼法律事务还是非诉讼法律事务,尽心尽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让当事人感受到接受的法律服务"价"有所值。这也是律师这一职业持续发展的生命力之所在。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树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服务理念,建立以优质服务为目标、满意为基础的当事人需求标准。在提供法律服务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尽心尽职,做到尽善尽美,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依法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后,优秀的律师应该是睿智的。睿智就是果敢英明、善于抉择、思路清晰、言简意赅。这要求律师必须牢固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较强的的学习力,同时还有特殊情景下的应变能力。在房屋拆迁案件中,律师在外地出差经常会遇到被一些不明身份人的骚扰,在法庭上会遇到一些不公平的待遇,甚至在立案过程中就会有一些强烈的行政干预。这都要求我们做拆迁的律师一定要具备睿智的头脑,去应变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情。第三、我想提醒各位被拆迁户维权的时机问题目前的城市房屋拆迁大致分为四个阶段,我们在维权过程中切莫错过了**好的时机,越早越好,越晚越被动。第一阶段是房屋拆迁的决定阶段,是由申请和许可构成。其中立项许可、规划许可、用地许可、方案和资金到位缺一不可。在这些许可中,真正可以决定整个拆迁能否进行的是前三项许可,即立项、规划和用地许可。这三项许可批准后,拆迁资格的许可几乎就是转正的问题。千万不要以为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就一定五项齐全,现在许多项目证件不全照发拆迁许可证。如果我们发现这三项许可有实体或者程序上的瑕疵,我们可以申请撤销拆迁许可证。暂且不论能否胜诉,至少我们能够拖住拆迁人一段时间,拆迁人可是拖不起的。如果胜诉了,拆迁许可证被撤销,那么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应该返还,其后的协商和裁决拆迁人是无法提起了。第二阶段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协商阶段。这个阶段会有人和我们协商安置补偿事宜,这是拆迁双方互相试探和摸底的阶段,只要我们有坚强的法律盾牌,就不要有任何的胆怯。这个阶段我们可以对房屋评估价、房屋测量的面积等提出质疑,要求重新评估或者复核。总之只要是法律赋予我们的任何权利都不要轻易的放弃。第三个阶段是房屋拆迁的裁决阶段。对方一发裁决书就意味着强制拆迁的来临,如果这个时候我们还是无动于衷,那就大错特错。我们要抓紧时间提出对裁决不服,要求撤销裁决。许多当事人不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会不收裁决书,不理拆迁人。殊不知这种的消极做法于事无补。如果在这个阶段仍然无为而治,就等于在等待别人在拆你的房子。第四个阶段是房屋拆迁的实施阶段,即强制拆迁阶段。到了此时,对于被拆迁户来说,已经是比较被动的时候了。但是不意味着我们不能反败为胜。我们在代理湖南省长沙的一个案子时就遇到这种情形。我们从发布强拆通知书的主体、程序等方面给对方一记猛击,结果案子不到2月就顺利结案,并且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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