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九条 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侯。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第十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一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确定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二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第十九条 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其它家庭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全部3个回答 >申请保障性住房会调查银行存款吗?申请廉租房他们会查银行存款吗?
132****8088 | 2019-10-18 09:56:23-
145****4800 这些是政策不容的范围,查询,邻居举报等因素都会对你不利,有存款,证券,好车,五年内无房屋交易信息等都不符合优抚条件的。 2019-10-18 09:57:01
-
132****6726 申请公租房,受理单位是当地住房和房屋保障局,所以一般是由这个局出面查询个人存款信息。 2019-10-18 09:56:56
-
132****2344 一般情况下是需要的,银行存款可以证明你的财产。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2019-10-18 09:56:46
-
答
-
答
目前来说还没新一轮的深圳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通告。所以就收入线的标准而言,可以参考上批次的保障性住房规定,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26529元”。假如你一家三口,你年收入30000元,你老婆年收入30000元,你小孩没收入,那么平均下来就是家庭人均年收入20000元。但是申请保障性住房不但要符合收入规定,还要符合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话,大概参考上一次的通告规定,主要包括1、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全部家庭成员的入户时间符合规定(上批次是要求07年12月31日前入户,下批次的肯定在这个时间之后);2、资产和收入符合规定(上批次是要求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2万,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26529元,下批次肯定还会放宽);3、婚姻形成时间符合规定(上批次要求07年12月31日前形成婚姻,包括结婚、离婚、丧偶等等,具体细则可以再咨询);4、全家名下没有房地产且5年内没转让过房地产(硬性规定);5、未违反计划生育规定;6、市政府要求的其它条件。条件大概主要就这些了,仅供参考,因为新一轮的申请受理通告没有发出,谁都不知道新的条件会怎么定。一般来说通告会在年底发出,但不一定每年都有,要看市政府的房源计划的。申请流程主要是到街道办填表交资料,然后配合入户调查以及配合区住建部门的复审,包括补充有关工薪收入证明等等,**后是市住建部门终审。终审主要有9查9核,要查的包括全家人的银行帐户及近几年大额资金转让情况、证券及基金帐户情况、拥有房地产情况及房地产转让记录(包括农民房集资房等任何形式的房产都要查)、拥有车辆情况、投资办企业情况、商业保险、户籍、婚姻、计划生育、残疾及优抚等情况。不要听信外界谣传说申请怎么黑暗,说什么“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是有关系,有钱人住的”,在深圳这么政务透明的地方,可以亲身来体验一下的。有掌握任何情况的也欢迎来举报,或通过自己的方式去曝光,深圳能曝光说明政务透明,其他地方的就不清楚了。就深圳上批次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人被淘汰出局,还有一大部分人被行政处罚,所以申请时请务必要了解清楚政策要求,不能有半点作假成分,新的保障性住房条例即将修订完成,里面规定的处罚措施更加严格,一旦被行政处罚,将终生不得在提出保障房申请,并且罚款20万。更不要以为申请过关了就以为万事大吉了,申请下来了,拿到的房产证是绿本的,不能在市场上交易的,在未转成红本之前,都要接受监督和举报,一旦举报属实,立刻收房并行政处罚。桃源村三期就是例子,现在新一轮的核查又开始了,有几十套房准备回收呢。**后,再说明一下,保障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人才公寓等等。上面举例的是经济适用住房。其实你还可以考虑申请其它类型的保障房,比如安居型商品房,条件比较宽泛,没有资产和收入的要求,但价格较高,主要为解决社会夹心层人群的住房问题的,可能明年会陆续推出,到时可关注市住建部门的网站;公共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一般同时推出,申请的条件基本和经适房的条件一样,但是对于转让房产的要求没那么严格,也可以单身申请,具体也可以等通告发出再详细了解;廉租房的可以咨询当地的社区工作站或街道办;人才公寓是给市重点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企事业单位出面提出申请,可以咨询一下你公司有没有这个项目。
全部5个回答 > -
答
申请公租房,受理单位是当地住房和房屋保障局,所以一般是由这个局出面查询个人存款信息。
全部3个回答 > -
答
这个是可以查到的,在申请低保的时候,申请人需要提供自己的银行存款帐号,用于核实家庭财产状况。其中家庭财产包括房子、汽车、股票之类的有价证券等。在申请低保的时候,申请人需要提供自己的银行存款帐号,用于核实家庭财产状况。民政部门也可以直接核查申请人的帐号信息,这都是抽查,不一定每个人都会去查。市民政局已与劳动保障、住建、工商、车管、公积金管理等9个部门搭建了收入核对反馈平台,初步建立了救助资源数据库。现在核查家庭收入情况,一般采用“有工作单位的,让单位开具收入证明;有农副业的,让村民委员会核算收入并开证明”的办法。
全部3个回答 > -
答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全部3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