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找到心仪房产之后,对房产的产权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包括:a、审核房主身份,确定产权证上的房主与卖房者身份一致;b、明确被售房屋的性质与产权的完整性,判断被售房屋是否抵押;了解房屋剩余使用期限及用途;c、了解房屋产权有无纠纷,得到房产原产权单位或共有人的同意出售证明;d、确定房产证日期,(判断是否满五年等)以了解交易该房产应缴纳的税费金额。e、产权证上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相符,验证产权证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全部5个回答 >楼怎样才可以交房?怎样才算完成商品房交付?
143****1096 | 2019-10-17 21:54:20-
131****6454 看你要怎么正规法了,现在要交房的时候拿产权证基本上不可能的,正规的交房主要是两书齐全,还有就是让你先看房,自己跳出毛病后让他整改完你再和他交房 2019-10-17 21: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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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959 怎样才算完成商品房交付?对于房屋的交付,**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原则上,交房仅仅意味着对房屋的移转占有。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产权过户登记为要件,与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标的物交付行为的完成即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完全不同。因此,房屋的交付只是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行为的一部分,完整的履行行为应当包括出卖人交付房屋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行为。
房屋交付与房屋所有权移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履行行为,应当予以区分。当然,按照上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移转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在此约定下,出卖人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受人占用,而且还应当将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出卖人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受人占用,即“交钥匙”,就应认定出卖人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
交房必须达到法定的以及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交房,并不能简单地从字面理解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将房屋转移于买受人占有。交房必须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交付使用条件,指的是房屋具备了按照房屋的性质、用途使用的完整功能。在非商品房买卖情况下,由于非商品房通常不是新建房屋,往往具备了一般的交付使用条件,所以其交付使用条件的具备,主要看当事人是否对房屋的交付使用条件有特殊的约定。
在商品房买卖情况下,由于商品房通常系新建,新建房屋要具备按照房屋的性质、用途使用的完整的功能常常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应主要考察房屋是否具备了完整的使用功能。一般来说,新建商品房具备完整使用功能需要两个要件:房屋已经完工。主体结构已封顶、完工,房屋的外装修已完成;房屋的基本配套设施,如水、电、暖气、电梯等已经可以使用。出卖人就出售房屋已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手续,并能在交付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原则上,出卖人不能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便构成延期交房。 2019-10-17 21:54:44 -
145****1121 福州十九楼用户@寂寞时来兌 爆料:
楼下装修工人干活,掉了一小块下来,砸伤工人了,后来开发商施工队过来全砸了准备晚上补回去,被业主发现了。
2019-10-17 21:54:39 -
155****4548 首先,如果出卖人尚不具备交房条件而提前交付房屋,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其民事责任也由出卖人承担。
对于如果出卖人虽不具备交房条件,而买受人实际接受了标的物,算不算违约,一般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了交付商品房的义务,不应算违约;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该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因此房地产公司交付使用仍应属于行为违约。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则其房屋交付使用义务履行完毕,客观上不再存在逾期交房问题。但我国《建筑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如果房地产公司将尚未竣工验收合格之房屋交付使用,则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禁止性规范又可以分为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和管理性的禁止性规范,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的行为才无效。其中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禁止的是特定交易行为的发生,而管理性的禁止性规范并不指向特定交易行为本身,其禁止的是未取得相应资格进行该交易行为。
从我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房地产公司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因此该类规范应属于禁止性法律规范。同时从该类规范设立的目的上看,其禁止的不是房屋交付使用行为本身,其禁止的是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
如果买受人明知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而接房,双方是否对房屋交付条件进行了变更?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在债务人实施给付时,债权人应积极配合受领给付,但如债务人是部分履行且该部分履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则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该履行。且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基本条件是经竣工验收合格,该基本交付条件由国家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干预,如果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标准,则该约定因排除适用法律强制性规范而无效。因此甲明知房屋质量未经竣工验收合格而接收房屋,并不能视为双方对房屋交付条件进行变更。
房地产开发商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应视为有效的交付使用,但所交付使用的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该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因此房地产公司交付使用行为违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房地产公司交付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仍应承担逾期违约金。
案例:201年11月16日,陈某与乐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陈某向乐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位于某市东环大道99号紫云华府2栋×单元6-4号房屋套,建筑面积102.54平方米,总价款为594732元;陈某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付款。合同第八条约定,乐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向陈某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合格条件并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商品房,并约定如遇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乐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可据实予以延期的情形,其中包括:
1.遭遇不可抗力,且乐和房地产开发商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告知陈某;
2.因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原因及市政配套设施安装延误;
2019-10-17 21:54:33 -
151****2693
五、常见争议焦点问题
针对于上文已提到过的争议焦点问题,广州中院的判决中已形成了一些裁判观点,在此进行一定归纳供读者参阅。
(一)
逾期交房的事实认定
在(2018)粤01民终13502号案中广州中院认为:“据此,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即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交付房屋的法定条件。虽然附件七补充协议第八条第一款中约定商品房的交付条件为取得本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属于二者择一的约定,但因其约定的交楼条件低于法定条件,故恒荣公司在交楼时除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法定的交楼条件,即应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因此预售商品房的交房条件除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外,还应符合基本的法定交房条件。结合上述案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法定交房条件为:1、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经过竣工验收合格;2、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如未能满足上述交房条件,则会被认定为逾期交房。
(二)
逾期交房的免责情形
在26起案件中,开发商以“市政排污管网尚未完善导致涉案商品房项目污水井管网排放不能接通作为逾期交房”的政府原因为由主张不可抗力,要求顺延交楼时间。
在(2018)粤01民终22381号中法院对于该种观点认为:
“其一,《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七补充协议第十一条虽约定了“因政府市政道路及相关配套建设等特殊情况导致入伙时间延迟的,买方同意入伙时间顺延且不属卖方逾期交付商品房”,但对于何谓‘相关配套建设等特殊情况’没有明确约定,双方亦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故恒荣公司不能以约定不明的条款作为其要求顺延交楼的合理理由。
其二,恒荣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理应清楚了解房地产建设开发流程,其通过附件七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交楼条件等进行了变更或补充,亦可以印证其是在充分考虑和预见到涉案房屋何时符合交楼条件的基础上才确定了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案涉商品房项目因珠江工业园市政排水污管网系统暂未完成导致污水井管网排放不能接通,不属于不可抗力,而属于应由恒荣公司承担的相关开发建设风险。” 2019-10-17 21: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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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条件有哪些:(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包括消防、环保合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合同法》中,均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98年9月1日实施的《消防法》第10条规定了消防强制验收制度,《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了环保强制验收制度。98年7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组织验收的主体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但此后我国改革了竣工验收制度,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第279条明确了开发商为组织竣工验收和确认工程合格与否的主体。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条例》)作为《建筑法》和《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开始施行。《质量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该条款进一步对《合同法》第279条进行了阐述,从而使《建筑法》中未能明确的验收主体**终认定为建设单位。(二)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一些大城市制定的地方法规中已明确将取得《竣工备案表》作为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必备条件,例如《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50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安徽省建设厅亦于2004年9月下发《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04]275号),规定未进行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的竣工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由此可见,以取得《竣工备案表》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之一既是广大购房者的要求,也是一种趋势所在。另外,建设部于2000年4月7日发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三)商品房的面积已完成**终测绘该法定条件的依据是,建设部于2001年04月04日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四)水、电供应正常,交通道路通畅,与施工场地有明显分界隔离设施该法定条件在《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3月1日实施)第49条中有规定:入住条件由建设单位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但必须达到水、电供应正常,交通道路通畅,与施工场地有明显分界隔离设施。此外,有人主张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提供作为商品房交付法定条件之一,其依据是建设部于1998年5月20日所下发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笔者不赞同此种观点,该“两书”仅应作为在交付时提供的资料,而没有必要将其作为交付的法定条件。以上法定条件中,其中第一项法定条件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包括环保、消防验收合格)是强制性条件;而其他法定条件均具有行政管理性,若当事人约定与该部分交付条件相冲突,则以约定为准。怎么才算完成交付:对于房屋的交付,**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原则上,交房仅仅意味着对房屋的移转占有。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产权过户登记为要件,与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标的物交付行为的完成即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完全不同。因此,房屋的交付只是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行为的一部分,完整的履行行为应当包括出卖人交付房屋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行为。房屋交付与房屋所有权移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履行行为,应当予以区分。当然,按照上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移转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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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也就是说,房地产项目竣工后,相关机构验收项目合格是交付的**基本条件。另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做了具体规定,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五个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在验收时,上述条件是否达标,一般通过开发商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等来检验。当然在验收时,购房者还应当检测服务面积房屋质量,实测面积误差超出3%,可以中止收房并要求赔偿。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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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竣工验收备案表》 **重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房环节中**应该注意的文件。该表是建设部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它由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合验后,在工程竣工15天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的项目,只要送交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展商就必须对楼盘终生负责。所以《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房地产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就是“黑楼”,是不能入住的,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2.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必须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所以提醒收房者要仔细审查其中的具体各款,特别注意保修期限。3. 《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数、墙体结构类型等作出的相关说明和提出注意事项。4. 《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5.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6. 实测面积登记表特别提示:1. 只有具备上述文件,才说明房屋已经具体交付条件。所以收房时先要审查相关文件,确认房屋已经具备交付条件之后,才能进一步进行验房、结算费用、交钥匙等交接工作。所以要对这些文件给予重视,尤其提示您要看原件而不是复印件。2. 《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是**重要的文件,收房时不能只看开发商有没有这张《备案表》,一定还要仔细察看各个分项有没有都备案。它是收房的前提,即使开发商做得再好,如果没有此表就说明它根本不具备交房的标准,您有权拒绝收房。3. 对于这些文件,一方面要验收它有没有,另一方面也要看验收这些文件取得的合法性。4. 如果开发商拒绝出示这些证明文件、或文件不全,您可按购房合同第十一条,要求开发商签收“关于出卖人拒绝出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责任确认函”。5. 提醒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管线分布竣工图,您可带走,作为证据资料保存。6. 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相关文件,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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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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