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社区:本人xxx年生,系xxx 镇居民,1990年至2000年在xxx厂做工,2000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 xxx,xxx年生,xx镇x旱田x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008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 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现年8岁,就读于xx县民族小 学三年级。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xx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 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 夫务农和打工维持。20003年8月和2004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 城镇**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 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 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申请人:XXXX 年 X 月 X 日
全部3个回答 >如何写退廉租房申请书?谁有廉租房申请书范文?
151****4104 | 2019-10-06 17:50:14-
151****7841 尊敬的 XXX 区领导:
本人 XXX,男,现年 XX 岁,靠打工维持全家生计,无其他收入 来源,现一家五口人租住在现租住 XXXX,住房条件十分困难。 家中两个孩子都在上大学,女儿 XX,现就读于 XXXX,儿子 XX, 现就读于 XX,每年昂贵的学费都是靠国家助学贷款来缴纳,家中还 有年逾 XX 岁的老母亲,常年体弱多病,因此妻子只能在家照顾老人, 妻子无职业工作,家里每月的生活费用都靠我一人打工挣的钱开支, 儿女虽在校作兼职挣些生活费,但是还是不够他们生活所需。本人每 月微薄的收入出去儿女每月生活费用,家中日常开支外,几乎剩不下 什么钱, 生活拮据, 家中无任何积蓄。 常年都是靠租住解决住房问题, 属于无房户,在查看 XX 县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后,发现本人 符合申请条件,为解决全家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此特别向政府 申请廉租住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能给予准许,解决申 请人的住房实际困难,特此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年 月 日 2019-10-06 17:51:00 -
142****4863 租住廉租房申请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
本人XXX,女,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文化程度:XX。系XX镇城镇户口,无业。
我夫妻双方均无自有房屋,结婚后一直居无定所,现租住于正中路27号303房。我已四处求职仍未就业,夫妻二人仅靠丈夫XXX一人工资维持生活,家庭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现XXX房价过高,实在无力支付购房**,特此向政府申请廉租房。请根据无住房之困难实际,批准租住廉租房为谢。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X日 2019-10-06 17:50:50 -
148****0381 廉租住房申请书
尊敬的房地产领导:
我叫XXX,XXXX年XX月XX日生,系XXX居民,配偶XXX年生,XXX人,无固定职业,现有子女X人,家庭月收入XXX元。
本人和配偶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X年X年X日 2019-10-06 17: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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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申请书尊敬的房地产领导:我叫XXX,XXXX年XX月XX日生,系XXX居民,配偶XXX年生,XXX人,无固定职业,现有子女X人,家庭月收入XXX元。本人和配偶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申请人:XXXX年X年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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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社区:本人xxx年生,系xxx 镇居民,1990年至2000年在xxx厂做工,2000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 xxx,xxx年生,xx镇x旱田x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008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 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现年8岁,就读于xx县民族小 学三年级。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xx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 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 夫务农和打工维持。20003年8月和2004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 城镇**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 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 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申请人:XXXX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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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1日发布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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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如下:1、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有五城区(含高新区)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2)家庭年收入符合**低收入居民家庭标准为8000元/年以下;(3)无房居住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4)家庭人数为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2、提供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具体注意事项: (1)在提供申请材料时,需有文字说明、加盖公章、经办人、 负责人签字并留办公电话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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