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概念是指拆迁人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予以搬迁,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的活动。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与征地拆迁行为相比,有以下四个不同的特征:第一、城市房屋拆迁的被拆迁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之上,而征地拆迁的被拆迁房屋虽然可能位于城市规划区内,但一定是非国有土地之上。第二、城市房屋拆迁的被拆迁房屋对所占土地是享有使用权,拆迁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征地拆迁的补拆迁房屋一般占有宅基地,归当地农民集体所有,拆迁需征为国有,改变所有权。第三、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主要依法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是地随走;而征地拆迁则是依《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是房随地走。第四、城市房屋拆迁时,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主要依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确定;补偿金额中区位价值是**重要的因素;而征地拆迁时依土地价值的进行补偿。
全部3个回答 >什么是拆迁?城市拆迁与农村拆迁的异同点?
137****3006 | 2019-10-06 17:02:17-
131****9346 城市房屋拆迁:
被拆迁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之上,被拆迁房屋对所占土地是享有使用权,拆迁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主要依法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时,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主要依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确定;补偿金额中区位价值是**重要的因素。
农村房屋拆迁:
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由此可见,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拆迁活动,其各自遵循不同的程序和规则来实施。由于农村与城市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很难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致使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在补偿安置方面存在高低不等的标准,在拆迁中,两种补偿安置标准的选择适用,往往成为当事人各方争议的一个焦点。 2019-10-06 17:02:41 -
157****3305 城市的房子,有两种补偿方式:1.房屋置换,相同地段**低拆多少补多少;2.货币补偿,**低是周边房地产市场价
农村的房子拆迁有三种补偿方式,1. 有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2. 纯货币补偿,就是房屋重建成本价+宅基地地价;3.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按面积**低1:1
有以下四个不同的特征:
第一、城市房屋拆迁的被拆迁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之上,而征地拆迁的被拆迁房屋虽然可能位于城市规划区内,但一定是非国有土地之上。
第二、城市房屋拆迁的被拆迁房屋对所占土地是享有使用权,拆迁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征地拆迁的补拆迁房屋一般占有宅基地,归当地农民集体所有,拆迁需征为国有,改变所有权。
第三、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主要依法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是地随房走;而征地拆迁则是依《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是房随地走。
第四、城市房屋拆迁时,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主要依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确定;补偿金额中区位价值是**重要的因素;而征地拆迁时依土地价值的进行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代替。 2019-10-06 17:02:35 -
145****4357 城市拆迁是新楼换旧楼,原居住楼的使用年限重新变更为新楼的使用年限(根据规定,一般居住区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并非无限期)。拆迁区域的土地使用性质仍然为“城市建设用地”,不涉及到土地性质的变更。
农村拆迁也是新房换旧房,但是土地使用年限由农村宅基地的无限期继承使用变更为70年,由无限期继承变成了有限期使用。拆迁区域的土地性质也由“农村居民点用地”变成“城市建设用地”,土地性质变化。
因此,相同点就是旧变新,新楼的年限都是70年(一般情况),新楼的土地性质为城市建设用地,拆迁办法和依据一致。
不同点就是农村拆迁涉及到土地性质的变更,土地使用年限的变更。 2019-10-06 17: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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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城市房屋拆迁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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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迁与商业拆迁的主要区别就拆迁主体不同,政府拆迁的主体是政府,商业拆迁的主体是开发商。具体来说: 1、在法律关系方面来说,政府拆迁是一种受公法调整的上对下的法律关系,由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具体行政机关主导;而商业拆迁则是一种由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不得对这类拆迁行为进行干预。 2、对于公众来说,面对政府拆迁时,公众没有话语权,只能接受拆迁行为。当然,公益拆迁的进行应当以对公众进行合理补偿安置为必要条件;商业拆迁由于没有政治力量的参与,是一种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公众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拆迁行为的实施,而在补偿安置方面也强调公众与开发商之间的自由议价。 ①我国《宪法》第10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②《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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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并非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一个政策性概念,媒体概念啊,商场也有可能按照棚户区的表弟去改革棚户区改革,本质上也是一种商业拆迁,只不过是他借以改善生活条件,改善居住条件为由,国家会有一定的政策支持,仅此而已,棚户区改造带有一定的自主性,如果是拆迁补偿标准不满意,可以选择不进行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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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撤销建制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等价值的产权房进行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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