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购房认购书定金一般是不可以进行退款的,因为定金已经等同于具有担保性质的资金保障,特别是已经签订认购书的情况之下,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特定的情况之下才能够退还定金,通常是收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约定,除了会退还定金之外,支付定金的一方也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并且提供相应的赔偿。也就是说,只有在开发商不具备有销售的前提条件之下,才能够退还定金。房屋认购书当中约定的相关事宜,一般就包括认购人所缴纳约定数额的定金,而且也会对购买人所要承担的合同义务进行详细的标注,在签署认购书之前要做好调查明确自己实际的购房需求,并且有购房的需要,如果是认购人违约的话,是无法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的。除此之外也可以在认购书上附加相应的违约金条款,尽可能的减少自己的损失。
签了认购书可以退房吗?可以退定金吗?
153****3690 | 2019-10-05 18:26:27-
141****9496 退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即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退,另外,必须是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来签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须要证明这一点。
购房人可以通合同条件谈判时双方修改的记录来证明,也可以通过双方谈话的录音来证明。有些购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属于违约行为,但也通过增加补充协议的方式达到了退定金的目的。 2019-10-05 18:27:15 -
138****8766 房屋认购书也称之为购房意向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屋正式销售前,与有意向其购买房屋的购房者签定的书面协议,是目前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屋买卖中的习惯做法,如果签订认购书后不买房了定金可以退吗?
1、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属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3、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4、如果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违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5、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房屋认购书无效的情况,定金必然要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19-10-05 18:27:00 -
157****1549 签了认购书怎么退定金?
1、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认购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在开发商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时,会严重损害买方利益。
2、目前,商品房认购书中往往约定定金条款:如果购房者未能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缴纳购房款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对定金不予退还;如果以后签订了正式商品房合同,定金则抵充房款。
这种做法与《**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相一致:“出卖人通过认购、定购、预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定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3、因此,在房屋认购书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双方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如果不论何种原因,只要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就适用定金罚则,显然有悖公平正义。此案中,正式合同之所以未能签订是因为双方未能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而不是购房者单方存在某种违约行为。
4、按照认购书,购房者仅仅负有依双方约定的条件与开发商签订预售或出售合同义务,而不负有按开发商单方提出的条件签订正式合同的义务,否则就违背了合同自愿与公平的原则。因此,开发商应退还购房者定金。 2019-10-05 18: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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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认购书,就是合法有效的,一般是不能退房的。《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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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定金通常在签订完毕之后是不可以退还的。当购房者不想购买房屋时,那么就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是由于出售方出现了违约等相关情况,那么是可以要求退还定金的。在签订认购书时,应当注意认购书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应当体现平等自愿的原则,购房者与出售方在签订认购协议的过程中应当规定相应的义务,而且义务应当围绕合同的目的实现而进行确定,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的义务都不能过多或者是过少。另外,如果出售方在签订认购书时,对于购房者承诺了一些相应的条件,比如,对于房屋的价格进行保留或者是保留相应的房号等情况时,应当把这些内容全部写入认购书中,这样也就避免了之后出现纠纷的情况,更好的保障了购房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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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通常都会面临如何与开发商进行谈判的问题。有的购房人在开发商售楼人员的误导或欺诈之下签订了认购书,后来发现上当了,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购房人在签订认购书后,因为自己的原因反悔了,不想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的购房人则是希望开发商给予自己更多的优惠。不管是哪种原因,购房人如果不能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进行协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面临购房定金被开发商没收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应当怎么办呢? 由于已经签订了认购书,如果购房人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不积极与开发商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磋商,那么开发商就会以购房人违约为由没收定金。购房人无疑白白损失了数额不小的定金。开发商不是慈善家,追逐高额利润是其的本性,购房人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购房人应当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磋商,在协商的过程中充分了解开发商及所购房屋的状况,掌握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和对开发商不利的信息,充分利用开发商的缺陷,在谈判过程中取得主动地位。 本人**近代理了一个购房人与开发商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谈判的案件,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当日即支付了定金和**款,并提供了办理按揭贷款的材料。开发商当时并未向当事人出具《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也没有将签署的认购书交付当事人一份,导致当事人对认购书的内容都不了解。两天后当事人对所购房屋的价格及银行贷款的利息不是很满意,于是想要解除认购书或是要求开发商给予适当的优惠。 当事人陈述,开发商通过提高地上一层正式房屋的价格而附赠地下室,地下室的价格很高。开发商向当事人明确承诺地下室的用途是住宅,但是又表示办理不了产权证。我初步判断,通常地下室的规划用途不会是住宅,开发商存在欺诈嫌疑,这将是我们谈判的突破口。 谈判时,我们首先要求开发商交付认购书一份,以详细了解认购书的内容。在认购书中第九条明确开发商向购房人出具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合同经双方协商已经达成一致。当事人表示当初没有注意这些条款,也没有看到商品房预售合同。这样的约定对当事人是极为不利的。 在与开发商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谈判中,我们认为开发商变相以住宅名义出售地下室,而且还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行为违法,显失公平,并且存在欺诈嫌疑,明确提出双方不能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达成一致,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及**款。开发商刚开始态度很强硬,表示如果当事人不能与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将没收定金。 我们不为所动,以开发商欺诈售房为由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经过几轮的谈判之后,开发商为了解释地下室无法办理产权证并不是其不愿办,而是因为地下室的规划用途不是住宅。我们提出既然地下室的规划用途不是住宅,那么开发商变相作为住宅销售是违法的,更不能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了。我们对双方的协商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开发商无法抵赖。**后开发商提出给予当事人一定优惠,通过开发商的活动,银行给予当事人极其优惠的贷款利息,并且物业公司免除了当事人几年的物业费,当事人通过谈判总共获得了十几万元的利益。 购房人应当重视与开发商的谈判,更不要忽视律师在谈判过程中的作用。 认购书中定金条款的约定对购买人本身就是不利的。双方对所购商品房的信息掌握严重不对称。开发商了解市场行情,掌握了大量的信息,对其出售的商品房更是熟悉。消费者对所购商品房缺乏足够的了解,并且容易受到开发商的误导和欺诈,处于弱势地位。购房人本身在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上也不如开发商,同时开发商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其通常以附件的形式制定对购房人不利的格式条款。 目前在房屋交易市场,向购房人隐瞒事实和提供虚假信息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在签订认购书时开发商很少出示商品房预售合同,更不用说与购房人进行初步协商了。购房人在签合同时才能看到合同,并且即看即签,根本没有时间进行斟酌,更不用说提出异议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购房人不与开发商进行协商或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是难以要回的。 从法律效力上看,如果开发商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预售房屋,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应当无效。因为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其存在过错,应当向购房人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房屋,认购书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签订认购书后购房人也有权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及预付款。 这时想提出退房的购房人,不要以“房价太高”、 “房价在降”、物业费太贵或我不想买了等为由要求解除认购书,这些理由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购房人完全可以通过与开发商进行协商不能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达成一致为由,解除认购书要求返还定金。当然理由必须是在法律上能够成立的,不能无理取闹。如提出**款的比例过高、交付房屋的时间太晚,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太轻、办理产权证的时间太晚,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太轻、房屋的交付条件太低、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条款不合理,物业管理费太高及补充协议中存在对购房人不利的格式条款等等,这些都是很好的理由。购房人可以通过采取这种围魏救赵的方式来维权。 鉴于购房人在法律知识和谈判技巧方面的不足,建议购房人**好聘请律师代为参与谈判或是咨询律师后再进行谈判,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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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一般的情况不会退,不过有的开发商怕影响不好,你去闹闹就会退给你了,特别是当着客户比较多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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