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的差异,可以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分为三类1.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因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应慎重对待。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如前文所述,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法官就不应、也无权在法律未禁止房屋转让的情况下,凭主观认识去用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来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妨害农村村民对自己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3.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对于农村居民是否能向城镇居民出售房屋,国虽无法律、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但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些虽然都是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但根据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法院在司法中应当严格适用。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做了明确,明确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严禁宅基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有效。
全部3个回答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是如何的?
141****1261 | 2019-09-27 02:09:52-
156****9922 .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
对于农村居民是否能向城镇居民出售房屋,国虽无法律、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但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些虽然都是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但根据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法院在司法中应当严格适用。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做了明确,明确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严禁宅基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有效。 2019-09-27 02:10:17 -
147****2794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应慎重对待。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如前文所述,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
因此,法官就不应、也无权在法律未禁止房屋转让的情况下,凭主观认识去用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来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妨害农村村民对自己房屋所有权的行使。
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2019-09-27 02:10:12 -
144****9796 .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因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 2019-09-27 02: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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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的差异,可以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分为三类1.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因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应慎重对待。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如前文所述,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法官就不应、也无权在法律未禁止房屋转让的情况下,凭主观认识去用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来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妨害农村村民对自己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3.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对于农村居民是否能向城镇居民出售房屋,国虽无法律、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但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些虽然都是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但根据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法院在司法中应当严格适用。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做了明确,明确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严禁宅基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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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的差异,可以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分为三类1.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因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应慎重对待。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如前文所述,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法官就不应、也无权在法律未禁止房屋转让的情况下,凭主观认识去用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来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妨害农村村民对自己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3.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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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对于农村居民是否能向城镇居民出售房屋,国虽无法律、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但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些虽然都是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但根据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法院在司法中应当严格适用。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做了明确,明确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严禁宅基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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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把大量的私有房产留在了农村以及其他原因,使一户拥有了多处住宅,这样就出现了大量的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那么如何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何注意事项呢?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 先给大家看个案例。2005年7月25日,睢某与毛一、毛二在中间人睢大的说合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位于某市某村的一处房产卖予毛一、毛二。土地使用证上是睢某之父睢小的名字,当时双方约定价格为25500元,协议签订后双方款证交清。随后睢某即从该房屋内将东西搬走,毛二、毛一即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睢某一直在郑州居住。2014年7月17日,睢某的父母睢小与耿某以睢某、毛二、毛一不经自己同意,擅自出卖自己房屋,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为由,将三人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三被告所订立的买卖房屋协议无效。 如何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把大量的私有房产留在了农村以及其他原因,使一户拥有了多处住宅,这样就出现了大量的农村私有房屋买卖,本案即属此种情况。 在此情况下,对该涉及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就不能简单的一律按无效对待或仅仅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地随房走一律认定有效,而是应从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上去把握。一般来说,确认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转让人拥有两处以上的农村住房; 2、转让人与受让人应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已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因此,本案应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此如果有意向购买农村房屋的购房者,一定要认真阅读以上几个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条件,只有符合这四个条件,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才有效,否则为无效,意欲购买农村房屋的买房者,您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