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税1.一般纳税人1.1转让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土地使用权的原价)÷(1+5%)× 5% 文件依据:财税〔2016〕47号 1.2转让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11%)× 11%文件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小规模2.1转让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土地使用权的原价)÷(1+5%)× 5% 文件依据:财税〔2016〕47号 2.2转让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3%)× 3%文件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二、契税。受让方应按照转让价格(或评估价格)缴纳契税,税率为4%.
全部3个回答 >企业能出售土地使用权吗?有没有什么影响吗?
153****0100 | 2019-09-25 16:34:46-
152****7394 土地使用权不得由企业私自交易,土地的交易目前大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流转:
1、通过政府收回土地,后通过招拍挂、协议转让方式实现流通;
2、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实质性的土地流通;
3、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以土地投资成立新公司来实现土地的流通。
但各地区的土地整理公司(都是由当地政府投资成立的公司)可以通过向农民征地,然后通过整理后交给政府进行公开招拍挂或协议转让。
2019-09-25 16:35:16 -
147****6998 一、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后改为增值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仅为纯粹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营业税税目的“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企业应缴纳营业税。 2019-09-25 16:35:11 -
139****9722 看企业的土地是以什么方式获得的,如果企业的土地是划拨取得的,那应该补办出让手续,缴清土地出让金;企业的土地原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且付清全部的出让金,那么企业之间是可以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但是因为企业不是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不可以进行买卖的;
如果说企业的土地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依法按照手续进行使用权转让;企业的土地是租赁取得,则须告知出租人,方可进行使用权转让,并重新约定双方责任义务 2019-09-25 16:35:05 -
155****5956 企业购买的是土地使用权。
企业可以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另一家企业,而不能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另一企业,除非经过政府批准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后。
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购买其使用权。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以致电或面谈。
2019-09-25 16:35:00 -
156****8028 一、国有企业的土地属于国有资产,土地应由政府收回,由政府根据规划再考虑用地。如是个人股份制企业转让的,原划拨土地应办理出让手续,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三、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
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2019-09-25 16: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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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不需要买房 也不一定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个主要看本人是否需要,而且还要看本人条件是否允许购房。如果真的需要而且一切就绪就可以购房的。注意事项:一:了解开发商背景和资质。选择有实力的开发商很重要,正规的开发商在房屋质量,合同签署,产权办理等方面均有保障。二:社区周边的大环境和配套。市政的发展方向直接影响楼盘的**。三:社区内部规划。1、供暖转换站,垃圾处理房,车库出入口,配电间等位置对所选房屋是否有影响。2、楼宇的部署,有没有再建的可能,楼间距及采光的影响。四:投资业主要分析社区内及周边居室数量比例,自住业主看个人需要。五:其他的例如面积误差,层高净高,产权办理时间等正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都已经有明确规定。检查房子要检查内墙、地、顶、门、窗以及防水处理、外墙、楼道、房屋面积、公摊面积等是否与合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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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三条: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所以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入帐,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17条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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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确权包括以下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1、国家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所有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 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土地确权一般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三、土地确权证据依据: 1、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3、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4、土地出让合同; 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6、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7、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8、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9、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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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以土地流转的形式进行转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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