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事项】: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 【计税依据】: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适用税额】: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来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全部3个回答 >破产企业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有没有什么影响吗?
154****1300 | 2019-09-25 15:49:40-
155****2800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规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使用税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您问题所述的情形中,破产清算组是企业宣告破产后依法成立的负责进行破产清算的临时性组织,不具备经济实体的性质,仅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破产财产的唯一合法管理者,清算组不是土地的所有者,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是酒业集团,由清算组负责办理缴纳。 2019-09-25 15:50:09 -
131****9955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纳税义务还是要履行的,在支付工资薪金后有余额的,要优先缴纳税款。 2019-09-25 15: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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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505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使用税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您问题所述的情形中,破产清算组是企业宣告破产后依法成立的负责进行破产清算的临时性组织,不具备经济实体的性质,仅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破产财产的唯一合法管理者,清算组不是土地的所有者,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是酒业集团,由清算组负责办理缴纳 2019-09-25 1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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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72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的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2019-09-25 15:49:52 -
146****7304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019-09-25 15: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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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存在纳税困难的,可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来说,纳税困难是不争的事实,理应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但是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公告列举的四种纳税困难企业中未包括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故部分地方税务局根据该政策不给予破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且对于房产税减免额度和方法各地又不一致,有的给予全免,有的给予部分减免,有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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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按照此规定,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缴纳。具体地讲:如果属于应税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单位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是需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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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一般是登记机关签发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的。按照你说的情况,无论是06月01日还是06月11日,都从07月开始计征,与几日无关。签订合同是不能作为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开始的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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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而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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