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规定: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根据上述规定,土地使用税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您问题所述的情形中,破产清算组是企业宣告破产后依法成立的负责进行破产清算的临时性组织,不具备经济实体的性质,仅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破产财产的唯一合法管理者,清算组不是土地的所有者,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是酒业集团,由清算组负责办理缴纳。
全部5个回答 >破产企业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147****8642 | 2018-07-15 08:12:05-
144****7688 纳税人存在纳税困难的,可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来说,纳税困难是不争的事实,理应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但是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公告列举的四种纳税困难企业中未包括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故部分地方税务局根据该政策不给予破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且对于房产税减免额度和方法各地又不一致,有的给予全免,有的给予部分减免,有的实... 2018-07-15 08: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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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5065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另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8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因此,您单位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应由您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同时您单位全面停产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2018-07-15 08:13:18 -
151****6368 破产清算期间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缴纳? 问题答复: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另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8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因此,您单位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应由您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同时您单位全面停产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2018-07-15 08:13:05 -
143****7941
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2018-07-15 08:12:51 -
147****5886 一、土地使用税法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另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8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因此,您单位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应由您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同时您单位全面停产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2018-07-15 0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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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在路上go传奇给出的答案是:企业经营场地是租赁的,是否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上午规定如下:1、租赁的厂房经营,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出租人交还是承租人交 ,看合同规定,若交房租了,应是出租人交。 租赁的厂房是不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该税由房屋及土地的所有人缴纳。2、房产税按自用和租赁二种缴税,自用的按房产原值X70%X1.2%,租赁的由出租方按收取的租金X12%缴纳。 土地使用税按土地面积按平方米征收,征收标准各地不统一的,需向地税部门咨询。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根据专项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改进完善具体征管办法和规程关于对出租房屋的人界定征税问题按现行税法法规,出租房屋的纳税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即房屋的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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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后,涉及企业经营的税就不用交纳了,如国税,工商管理等等。 如土地使用权还是你的,那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还是要交的,但不能按企业的形式交。因为你的企业已经注销了,没有用来赚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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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法规》的通知(财综字[1992]106号)第六条规定,"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后,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的,按法规计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其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并用于自住的,从当地房改之日起,三年内,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如果企业的住房销售后,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如果单位符合《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免税条件则可享受减免: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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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定义: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二、征收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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