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法规》的通知(财综字[1992]106号)第六条规定,"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后,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的,按法规计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其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并用于自住的,从当地房改之日起,三年内,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如果企业的住房销售后,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如果单位符合《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免税条件则可享受减免: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全部3个回答 >企业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148****6316 | 2018-07-15 08:54:11-
138****8531 网友在路上go传奇给出的答案是:企业经营场地是租赁的,是否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上午规定如下:
1、租赁的厂房经营,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出租人交还是承租人交 ,看合同规定,若交房租了,应是出租人交。 租赁的厂房是不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该税由房屋及土地的所有人缴纳。
2、房产税按自用和租赁二种缴税,自用的按房产原值X70%X1.2%,租赁的由出租方按收取的租金X12%缴纳。 土地使用税按土地面积按平方米征收,征收标准各地不统一的,需向地税部门咨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根据专项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改进完善具体征管办法和规程关于对出租房屋的人界定征税问题按现行税法法规,出租房屋的纳税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即房屋的出租 2018-07-15 08:55:06 -
141****0969 [解析] 本题考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农村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018-07-15 08: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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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8563 一)选址的纳税筹划: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其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因此在纳税筹划时,可将设置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
(二)利用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
(1)企业办的**、医院、托儿所,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以开山镇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3)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已经租用的居民住房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房地产开发建造商品的用地,原则上就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5)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了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 2018-07-15 08:54:42 -
156****8373 一、 房地产企业是否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018-07-15 08: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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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事项】: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 【计税依据】: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适用税额】: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来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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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存在纳税困难的,可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来说,纳税困难是不争的事实,理应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但是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公告列举的四种纳税困难企业中未包括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故部分地方税务局根据该政策不给予破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且对于房产税减免额度和方法各地又不一致,有的给予全免,有的给予部分减免,有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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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后,涉及企业经营的税就不用交纳了,如国税,工商管理等等。 如土地使用权还是你的,那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还是要交的,但不能按企业的形式交。因为你的企业已经注销了,没有用来赚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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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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