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按照此规定,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缴纳。具体地讲:如果属于应税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单位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是需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全部4个回答 >土地使用税合理吗?有没有什么影响吗?
148****8317 | 2019-09-25 16:43:49-
154****0360 土地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而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2019-09-25 16:44:12 -
135****1016 《阳光热线》栏目组:
目前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针对污水处理厂的优惠政策。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减免税规定,若来信人符合如下所述的有关减免条件,则可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申请享受减免政策;否则,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若仍有疑问,欢迎致电东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2019-09-25 16:44:06 -
144****9294 1、土地使用税是每年都要缴纳的,且不是使资产达到使用状态的必要支出,所以不能资本化处理,即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土地使用税不是土地交易成本,如果是“土地出让金”是资本化范畴的。
今年一次性交了以往3年的土地使用税,由于还在筹建期,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借:长期待摊费用—土地使用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2、是的,新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但没有取消“长期待摊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费用较少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像你们这种情况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营业后在受益年限摊销,但不得少于税法规定的3年。 2019-09-25 16:43:57
-
答
-
答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事项】: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 【计税依据】: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适用税额】: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来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全部3个回答 > -
答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规定: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根据上述规定,土地使用税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您问题所述的情形中,破产清算组是企业宣告破产后依法成立的负责进行破产清算的临时性组织,不具备经济实体的性质,仅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破产财产的唯一合法管理者,清算组不是土地的所有者,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是酒业集团,由清算组负责办理缴纳。
全部5个回答 > -
答
土地使用税一般是登记机关签发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的。按照你说的情况,无论是06月01日还是06月11日,都从07月开始计征,与几日无关。签订合同是不能作为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开始的依据的。
全部5个回答 > -
答
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以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标准,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中编办、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全部3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