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单位不一样。购买人群也是不一样的啊~~
全部3个回答 >河南许昌豫中纺织厂经济适用房是集资房吗?流程是怎么样的呢?
147****6293 | 2019-09-18 14:28:02-
133****1809 简介:注册号:****所在地:河南省注册资本:3,596万元法定代表:李再杰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状态:存续登记机关: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地址:许昌市延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魏良民 2019-09-18 14:28:39 -
136****8614 经济适用房有一定的限制。该房购买时是有条件的。必须达到年限,同时还要补交相关费用。
2019-09-18 14:28:33 -
144****1382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1]商业网点建设费以及契税,减半征收水电增容费等各种税费。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另外,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费只限于1%~3%,市场利润被限在3%以下。
2019-09-18 14:28:25 -
145****2295 正常是两个证的,房产证和宅基证,房产证在交房后一个月之内就能拿到,宅基证可能要在一年后甚至更久才能拿到 2019-09-18 14: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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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787 您所说的这些问题,其实是现阶段经适房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尴尬现状。一方面虚高房价在全国迅速蔓延。面对大多数囊中空涩,面对成片拔地而起的空房好似观望空中楼阁,心中难掩苦闷。还好中央发现了问题的症结;出台了许多措施,抑制房价继续失控性上扬。同时要求全国各地大力建设保障性住房。但是由于供地方式及市场经济等多重因素,即使是经适房也照样有大部分低收入人群买不上或买不起的情况,当然也有钻政策空子;利用权利以权谋私既糊弄上级也愚弄百姓的蛀虫。随着相应阳光政策措施的逐步出台落实,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少;而**终从经适房建设中受益的人会越来越多。即使这样相信还会有人会买不起房。这就只有依靠政府下决心大力建造更多的公租房(廉租房)以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美好愿望。
2019-09-18 14: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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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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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国宅政策称为廉租房。2、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它是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是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实行由地方政府行政划拨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按保微利的原则确定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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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适用房退房条件退房条件分为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只要具备四个条件之一,业主就有权利提出退房;而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发商的售房广告、宣传资料如果有不实或虚假的说明、承诺,开发商将可能承担违约责任,但这并不代表购房者可以根据该项解释要求退房,也就是说符合约定条件的退房,前提必须以合同上是否注明为准。四种情况可以退房。1.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2.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3.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4.商品房主体结构不合格经济适用房可以退房 经济适用房退房流程详解房价下降是宏观调控和市场波动共同作用的结果,而降价并不在退房的条件范围内,除非您所签订的合同中有关于降价可以退房的具体约定,否则您就只能是和开发商协商解决,在开发商同意您退房的情况下你可以办理退房手续,但这可能会需要根据合同承担部分违约金。除非有足够的理由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退房”、“补差价”的情形,否则业主提出的有关要求基本上不可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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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单位分的房子都属于经济适用房,但要看合同上有没有注明,没注明的则不是。《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第三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九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第四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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