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子期满,房子仍然是你的,只需缴纳土地税。财产权是指使用房屋占有的土地而不是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国家规定城市建设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个人和企业可以使用和交易补偿用地。使用房屋的权利是计算日期的70年。只要购房者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房子就是私有财产,不属于国家。只要房子还在那里,个人就拥有房子的所有权。城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合同。除依照公共利益收回土地外,应当予以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续期,应当续期,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全部3个回答 >有哪位知道房产70年后怎么办?
153****7697 | 2019-09-16 09: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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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162 房屋产权是一种物权,根据物权法规定,这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并不存在过期之说。我们平常所谓的70年产权并不是指房子,而是指房子所占用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因此,我们城市里的房子所占用的土地都是属于国家的,只是国家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将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了开发商,开发商则需要向国家交一笔土地出让金,而居民用地的**长使用年限为70年,70年产权便是从这里来的。
刚才我们说了,房子的产权是物权,是永久的权利,而土地则是使用权,只有70年的权利,那问题就来了,70年之后怎么办?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国家尚没有作出明确的法令,有种说法是到期后补交土地出让金继续使用,但没有具体补交办法以及规定。
**早一批土地大概要到2050年左右才到期我们还有很长的时间来考虑这个问题,因此大家不必过于担心。 2019-09-16 09:43:35 -
147****4635
物权法刚刚高票通过,按照物权法中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法律规定办理。 2019-09-16 09: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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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子期满,房子仍然是你的,只需缴纳土地税。财产权是指使用房屋占有的土地而不是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国家规定城市建设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个人和企业可以使用和交易补偿用地。使用房屋的权利是计算日期的70年。只要购房者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房子就是私有财产,不属于国家。只要房子还在那里,个人就拥有房子的所有权。城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合同。除依照公共利益收回土地外,应当予以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续期,应当续期,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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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是从何而来的呢?上海研究房地产政策的有关专家解释说:(70年)这个规定的依据当时并没有解释,出来后大家也都接受,基本没有人问过这个问题,中国的这个规定可能主要考虑的是,房子一般在70年之后基本上价值就会折旧到零。房子70后的归属问题,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属于你,租房的确要比买房子划算。这样说,并非故弄玄虚,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产权是物权之一种,按理说,这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并不存在过期之说。问题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样,放在哪儿都行,它必须建在土地上。与土地比较起来,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权没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这实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对公民私人合法财产进行绝对保护。比如说房子,它是公民**重要的个人财产之一。按理说,只要这个房子不倒,公民对这个房子就有绝对的权利:占有、使用、支配、处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土地是国有的,土地的**长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这个房子非常结实,还是要面临何去何从的问题。这里面显然存在着矛盾。有专家认为,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第二,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第三,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但这三种方式都有不尽人意之处。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实质上是加重购房的负担。当下,用来做房地产开发的土地都是开发商从政府那里高价“拍”来的。消费者化高价不仅买下了房子,还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权。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让他们重新再买一次“土地使用权”。购房者反复掏钱,必有另一个主体反复受益,这种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和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本质上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这种方法,总让人感觉难以实现。一个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个人建筑,这么大的规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时,这些人将上哪儿去住,即使能办到,工作量之大不亚于迁移一个城市,将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冲击?举个例子说:有一个城市,居民房大多数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说也有上百万。如果按这个办法实行,10年间要让这上百万的人离开原来的家,重新找住所,社会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写字楼什么的,政府又哪来这么多资金进行收回?房子七十年后怎么办?这终究是一个问题,必须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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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70年之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满了之后,按照法律现在的规定是可以自动续期的,虽然是自动续期,但是还是要按照当时的法律和行政规定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才能够继续使用土地,如果没有缴纳的话,国家有权收回土地,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有些人认为买房之后房子就永远属于自己,其实这个理念是错误的,所谓的70年,其实就是建筑物所处土地的使用年限,在购房之后人们对于房子的所有权是永久的,但是在建造房屋的时候,所处的土地都是向国家租用的,这个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住宅建设用地的时间是70年,如果是工业用地或者是商业用地的时间是40年或者是50年,这也就是为什么公寓的房屋所有产权时间比较短的原因。像是工业用地或者是商业用地,到期之后需要提前自己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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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通过调查了解第一种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认可,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会拆迁。按照新颁布的《物权法》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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