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当是你奶奶享有继承权,你可以代位继承你父亲应继承的那份,也就是说,你父亲和你叔叔姑姑是平等的继承关系,你父亲去世,儿女可以代父继承。
全部3个回答 >姑姑去世后爷爷有权继承房产吗?应该怎么做呢?
147****5908 | 2019-09-10 16:17:20-
144****9341 ,这房子就不是你爷爷的遗产了,如果你父亲还在世生前赠予,你爷爷去世,你姑姑已经获得所有权 2019-09-10 16: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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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250 1. 看情况,你父亲在生前应该没有留下遗嘱,指定你姑姑继承自己的遗产?如果你父亲没有遗嘱指定你姑姑继承,有你在,你姑姑就没有继承你父亲遗产的权利。
2. 你父亲去世后:虽然你父母的财产没有分割,但是继承人也不包括你姑姑。
你父亲去世后,你父母财产中的一半归你母亲,剩下的一半应当有你的母亲,你父亲的其他子女,你爷爷奶奶共同继承。
3. 你父亲遗产中应由你爷爷继承的份额:在你爷爷其实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你姑姑有权继承。
请注意:你姑姑继承的是你爷爷的遗产,虽然这部分遗产是你爷爷从你父亲那里继承的,但你父亲过世后已经属于你爷爷的个人财产了,不再是你父亲的财产,虽然你父亲去世后,他的遗产没有风格,但他的遗产属于你母亲、你和你爷爷共同共有的状态,你爷爷应得的份额是你爷爷的个人财产。 2019-09-10 16:17:37 -
146****2989
爷爷的遗产,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姑姑是法定继承人,有爷爷遗产的继承权。
《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019-09-10 16:17:32 -
132****2663 根据我国继承法,你姑姑和你爸爸有权平分继承你奶奶的财产。根据你所诉说内容,可找相关证明,人证(三人以上无任何亲属关系的人)、物证,证明此房屋是你父母所盖,只有地皮是你奶奶和爸爸共有,那就可以产生以下判决:房屋归你父母所有;地皮一半归你父母所有;另一半归你父亲和姑姑继承,并由于爷爷奶奶一直归你爸爸妈妈照顾,可分大半。
2019-09-10 16: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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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有继承房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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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现在情况,需办理继承手续,才可以办理买卖过户住房给他人,需在死者无遗嘱指定继承人前提,按照继承法规定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均分配继承死者名下那一半房产,需要你们所有第一序列继承人持证件一起到公证处,办理选取你一人继承,其他人签署放弃继承。完后做个公证,你凭公证书,再去房管,就能办理继承过户手续了。如果有继承人不同意这么分割,你可以以住房目前共育人,和死者配偶身份,起诉其他不配合继承者,在得到法院判决书后,凭那个,你一样自己可以办理继承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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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规定住房产权属于房产证的登记人所有。 所以,子女继承父母住房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有了子女名义房产证,住房产权才属于子女所有,此时子女才可以任意处置该住房。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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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共有的不动产的处分问题,《物权法》已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规定比较原则,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具体说来,可以这样操作,首先,向儿子发出通知,(如有律师,**好用律师函的形式)告知他要出售房产,要求他在10日内决定是否购买份额,如不购买,视为同意出售给他人。如儿子不答复,就可以将房产份额出售给他人。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于不是100%产权的房产,其他人是否愿意购买,何况还有纠纷。所以这种方式只在理论上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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