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添加名字(现在添加名字也没有作用),更名其实就是需要过户了,过户是需要纳税的。这样,婚前的房子婚后过户,也就成了夫妻共有财产。
全部4个回答 >过户前房产参与债务清算吗?谁知道呢?
132****0131 | 2019-09-09 15: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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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636 **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九条: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物权法》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一般房屋转让法定时间是一个月,只要房屋登记机关作出核准登记的决定,法院就不得查封。另外,房子主人有纠纷与你无关,《物权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019-09-09 15:34:05 -
154****7646 从关系上看,当事人其实也属于债权人,从当事人的想法上可以看出当事人你主观上有想让你公婆用此房屋抵债的意图,但是在对价上不合理,而且你也知道了你公婆有欠其他人债务。但是有一个前提,你公婆除了这套房子外有能力偿还其他人的债务,如果无力偿还则你的行为是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从时间上来看恶意转移财产有五年限制条件。当事人你公婆的房产才转移了一年半的时间。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019-09-09 15:34:01 -
151****4706 从合理注意义务的角度分析,当事人参与买卖的行为,需注意两方面:首先是标的物本身状况,如质量、使用年限等;
其次是标的物权利相关的情况,如有无交易在先,并防止在后再次交易。这两方面也是买受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在此范围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的后果和风险,是合法合理的,否则,如果要求买受人注意交易对方的之前和之后的财产状况,债务状况,则是无限扩大了买受人的注意义务,风险也无限扩大了,这是不公允的,也不符合合理注意义务的原则。 2019-09-09 15: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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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销售人员拿其现在的销售提成,而对于现在兼负责招商提成可以分为两部分,如果现在招商已经的完成的,可以给其全部招商提成,而如果现在的招商只进行了一部分,还需要后来专门的招商人员来共同完成得,提成可以销售和招商各占50%,等该招商彻底完成发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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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在开发商那买房,还是买二手房,都是先签合同,后交房子。如果你是在开发商那买房子,你交了**,已办理了网签了,后再办理的结婚证,那这个算是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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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个税通常出现在二手房的交易过程当中,通常情况下,当房屋的产权满5年的情况时,那么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如果是在不满5年的情况下,如果是普通住宅房屋,那么需要按照成交价的1%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非普通住宅房屋,那么需要按照1.5%来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缴纳个税的时候也是比较方便的,通常在缴纳其他税费的当天就可以缴纳个税。对于房屋出售者来说,如果想要避免个税的情况出现,那么可以选择等到房屋满5年之后再进行房屋的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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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3:房产证如何登记很重要、“我记得好像有条司法解释是说专为结婚而婚前购买的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视为婚前购房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2、只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与购房合同和发票共同证明问题、“结婚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完全可以作为他的个人财产了,如果购房合同和发票虽然能证明房子是婚前一方所买、支付房款的发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此房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一旦离婚时能以这些证明此房是在结婚之前所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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