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死亡,如果房产有人继承,由继承人继续还贷款,但应在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如果没有继承人,由银行对房产依法执行,余款由其继承人继承。
全部3个回答 >房贷借款人死亡怎么办才好呢?应该怎么查询呢?
132****1658 | 2019-09-03 08:29:37-
156****0243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
无抵押贷款#易叁牛亦仈玲③牛捌铃肆。
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银行通过贷款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的补充资金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可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本身的积累。在中国,还运用贷款的有偿使用原则,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并且把银行信贷作为分配资金的重要方式,也作为调节和管理经济的重要经济杠杆。
2019-09-03 08:30:15 -
158****9342 一、死亡人这个借款在银行肯定有抵押物。比如:
1、质押,借款人以保证金、银行存单、理财产品或者分红型保单等质押贷款,这种情况下,银行会直接处置相关质押物用于归还贷款本金;
2、抵押,比如借款人以房子、土地使用权等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那么这种情况下,银行会拍卖抵押物进行偿还贷款;
3、保证,比如张三的借款由李四担保,那么张三死亡后,则贷款由李四进行偿还。 2019-09-03 08:30:11 -
148****1747 如果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他的亲属或是其他第三方与贷款机构签订了连带还款责任合同,那么在借款人长期欠款的情况下,贷款机构会要求担保人履约担保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偿还余下所剩欠款。
取决于你和贷款人之间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需在贷款人的遗产范围内清偿之后未能偿还的部分才负保证义务。如果是连带保证,权利人可以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任何一方主张,选择权在债权人。所以无论如何,其实银行都是有权找你索要债务的。
如果银行贷款未归还,银行还可能直接起诉担保人归还。 2019-09-03 08: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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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是不行的,因为当时金融机构在审核主贷款人的贷款材料时,是已经把主贷款人所提供的共同还款人的收入和偿还能力考虑进去了的,但是很明确的就是他们对主贷人是审核比较严格的,结合主还款人以及共同还款的人综合条件以后,才选择的贷款发放,所以一旦现在要变更一个共同还款人,金融机构有权利怀疑共同还款人的还款能力,他们是不会冒这个风险的!而且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在发放贷款以后才要求变更还款人的名字,这个可以界定为骗贷行为,金融机构是不会同意这样的事情发生的,如果在没发放贷款前就申请变更名字,那个是随便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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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丢了可以去银行再复印一份,叫银行盖个章与原件相符,但借据一般很少用得上,抵押合同倒是办理银行担保赎楼贷款时会用得上,每月按时还款就行,银行不可因为你借据丢了而乱改借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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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多岁的夫妻,现在双方名下都没有房产,唯一的一套房子现在在儿子名下。究其原因,丈夫是个吃喝嫖赌之人,自从结婚后就一直瞒着家人在外借债,也不告诉我们用在什么地方,出于家庭观念还为了儿子,我屡次帮他还债。但他却不改正,直到几年前,他又累计欠下了10多万,甚至还有高利贷。我想和他离婚,甚至闹到法院,但他却死活不肯离,我再次妥协。**后,我把房子卖了,还掉贷款还有20多万,拿一半给他去还债,另一半重新贷款买房,但因为不甘心把钱给他还债,所以口头约定他的一半(卖房子的钱)给他还债,另一半是属于我的,用来买房子,要是将来他再犯错要离婚,那么这房子是属于我的,他也答应的。安全起见,我用儿子的名字贷款购买了现在的房子,房产证上只有儿子的名字,但是贷款是我们在还。问题1:如果法院判我们离婚了,那么房子(儿子名下的)有他一份吗?还是完全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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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贷部门相关人士介绍,多数银行房贷还款日为中下旬,由于1月份处于年度分段计息时段,部分客户1月份贷款月供可能会有所上升。假如每月15日为还贷日,2016年底利息计算方法要分为两部分,2015年12月15日至31日期间执行旧利率,2016年1月1日至15日才执行新利率,因此,1月份房贷利息下降不明显,但同时,根据等额本息计算公式重新计算,还款本金却会上涨,供房者还的本金上涨的幅度会超过利息下降的部分,所以会出现1月份月供“不降反升”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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