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层高(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的房屋均应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也应计算建筑面积。②同一楼层的外墙,如果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应分层分别计算。③对不规则围护物,如: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等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而对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5对于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等变形缝应计算建筑面积。不应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的:①对于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②对公共通道,如: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③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高度)低于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应明确其相应权利的归属。
全部3个回答 >房屋面积包括哪些?具体什么叫房屋面积?本人有点疑惑?
153****4492 | 2019-08-28 16:29:27-
138****0508 应计入房屋建筑面积部分:
①层高(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的房屋均应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也应计算建筑面积。
②同一楼层的外墙,如果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应分层分别计算。
③对不规则围护物,如: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等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而对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5对于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等变形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2019-08-28 16:30:27 -
138****6430 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持合同约定的面积。
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2019-08-28 16:30:13 -
155****8773 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2019-08-28 16: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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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768 不应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的:
①对于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②对公共通道,如: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③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高度)低于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应明确其相应权利的归属。 2019-08-28 16: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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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房时建筑面积分两大部分,共有建筑面积部分和自有有建筑面积部分。二、共有建筑面积部分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三、自有有建筑面积部分:自身房屋独立使用的面积范围,包含了自身房屋独立使用墙体面积,计算办法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但阳台的面积有两种办法计算,封闭阳台按全面积计算,未封闭阳台按半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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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商铺的人都了解,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合同上都会写明商铺的公用面积以及商铺面积等等。这些数据的来源均是根据房产测绘师所测量的,其测定的特定范围是商铺以及与商铺相关的土地。那么,**新商铺测绘规则有哪些?其中,商铺共用面积包括哪些?又有哪些部位是不计算入商铺面积?一、一个标准的商业商铺的公摊面积,按什么标准来计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1、各产权户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配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1、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车位或专用车库。3、幢外的用做公共休憩的设施或架空层。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为:产权双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计算分摊;无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建筑面积比例进行计算分摊。二、商铺的公摊怎么计算?包括哪些内容呢?《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1.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2.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3.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均按《房产测量规范》中多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4.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5.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6.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7.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8.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看完之后,是不是对商铺公摊面积有了进一步了解呢?在买房过程中,你可以根据商铺的具共有面积及商铺数量自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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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细则可以参考重庆公租房官方网站的标准:http://www.cqgzfglj.gov.cn/flfg/201107/t20110708_170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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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对房屋设计进行了变更,如户室大小、阳台范围和共有共用面积作了调整;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单位在测算面积时掌握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技术不到位,测算面积发生差错;不良开发企业私自更改规划设计,提供虚假房屋建设文件资料;施工误差导致面积误差;房屋竣工后,实测单位在丈量尺寸、测算面积时发生差错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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