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感觉 好多经纪人都有过跳单的经历 回复的结果也是花样百出 我个人感觉 首先签署看房确认书(这个在法律上的效率不是很有说服力的 但是至少证明 我们为此付出过努力和汗水) 另外主要咱们要考虑一下自己的把控客户情况和诉说辛苦度(让他们知道咱们为了达成这笔交易 我们付出了多少 好多客户总是认为 我刚在你们这儿看了一两套房子 就要给你那么多中介费用 觉得自己亏) 一个好的经纪人 一样会有类似跳单的情况(这个社会什么人都有) 我们能做的就是把这种几率压倒**低 当然我**不提倡的就是所谓堵锁眼 砸玻璃 泼油漆什么的了 因为那是不理智的体现 他们丢弃了老祖宗留下的传统美德 不讲信誉 不择手段 我们不能和他们一般见谅 毕竟 你被狗咬了一口 你总不能去咬狗去吧 **后 也是**无奈的一招了 你可以给公司法务 或者有关法律部门求助 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全部3个回答 >房产中介客户跳单怎么办好呢?怎么规定的呢?
151****6896 | 2019-08-27 16:33:17-
141****9561 你和房东平时维护的怎么样啊 把握房东 多和他(她)说你为了房子的事所付出的辛苦 还有和房东说客户想私交就是想不出中介费 客户可能还有和房东砍价
2019-08-27 16:33:41 -
141****6110 如果你们公司有律师 就让他发律师函吧,如果你的公司小 没有律师,那就换公司吧 找家大的,小中介碰上跳单除了去堵钥匙芯、发恐吓短信 恐怕也没什么好主意了。 2019-08-27 16: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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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233 1、客户看房前,一定要签署《居间服务确认书》等“看房确认书”
。 看房确认书中租赁物业应该写清楚,**好与房地产权证一致
。如仅写某某大厦、或8楼C、D物业写成8楼D、E物业均不可。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2019-08-27 16: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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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网上或房客多等软件上获取房源后,要面对面地与业主交流,获取业主信任并尽可能的说服业主,让他同意把房屋托付给你,并填写房屋的登记表。2.客户看房前,一定要签署《居间服务确认书》等“看房确认书”。看房确认书中租赁物业应该写清楚,**好与房地产权证一致。3.签署《客户确认书》,写明客户姓名或名称,以确认中介公司带客户看过房。4.要求客户签名要清楚,并留下身份证复印件或填上身份证号。签名不能潦草,不能签简称、别名,不能签所谓“艺术体”,总之签名应该易于辩认,且与其身份证一致。5.如果客户是公司,尽量要盖公司公章,如无法盖公章,则要定代表人签名。如果盖的不是公章,只是公司业务章、合同专用章、行政专用章等,则同时也要公司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名,因为业务章,专用章有可能没有在公安局备案,如客户否认则不具有法律效力。6.向客户索要名片,以避免对方写假名字、或虚报假公司名。7.签署《居间服务协议》《客户确认书》时,如对方不主动索取,尽量不给对方客户联。以避免物业、租赁面积或客户名称写错或漏写时,方便中介公司修改完善。但应秉着诚信原则,绝不可以在未带其看楼时凭空捏造。8.促成交易后一定要签三方合同。这是重中之重,因为只有租赁双方及中介公司三方签署的才能充分证明系中介公司促成租赁双方成交该物业。9.**好复印租赁双方签署的正式租赁合同留底。一般情况下三方租赁合同中并不以租赁双方签署正式租赁合同为收佣条件,但也有的租赁合同版本注明或者租赁双方注明要求租赁双方在签署正式租赁合同时支付佣金,故此时中介公司还需证明双方签署了正式租赁合同。10.租赁双方跳单,且只签署中介公司的看房确认书时,及时给客户或客户公司法定代表人录音。录音中应说清物业名称、租赁双方名称、佣金数额等,以证明中介公司促成租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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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单就是买卖双方通过中介的居间服务联系上之后,跳开中介,自行成交或委托其他中介公司代办过户服务,以此逃避中介费的支付或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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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企业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应懂得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与客户签订的相关服务协议应具体而规范。下面,我们以租单为例,简要说明在签订合同时的具体注意事项以预防跳单,从而有效规避中介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在房地产中介公司,因为租赁合同的技术性相对较小,故租赁单跳单现象较严重。为防止跳单、有效杜绝客户恶意拖欠佣金,我们建议中介公司在跟进租赁单时注意以下事项:1、客户看房前,一定要签署《居间服务确认书》等“看房确认书”。 看房确认书中租赁物业应该写清楚,**好与房地产权证一致。如仅写某某大厦、或8楼c、d物业写成8楼d、e物业均不可。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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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间中“跳单”是指买卖双方通过中介居间服务联系上之后,跳开中介,自行成交或者委托其他中介公司代办过户服务,以此逃避中介费的支付或少付。实践中,为了防止委托人的恶意“跳单”行为,房地产居间合同中会有禁止“跳单”的格式条款。对此类格式条款,不一定全都会被认定为有效条款。如果仅是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却绕开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不诚信行为,这样的约定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果规定得更加严格的条件,比如规定“只要中介带买方看过房,如果买方决定买这套房子,那么只能选择该中介公司进行交易”。如果居间人没有相应增加自己的履约责任和违约责任,也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委托人,这种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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