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土地大部分都属于集体土地性质,土地证上有户主名字,但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不能过户,不支持交易。当然生活实际中,也有交易的情况发生,就是买卖双方签订协议交易。但,这种交易是不合法的,完全不能得到法律承认。将来发生土地纠纷,法院是不会支持买家的,即如果将来该地块增值了,那么卖主反悔了,他可以随时向法院起诉要求拿回土地的使用权,买家打官司必输(卖家**多退你交易当时的地价款)。所以,这种交易是建立在卖家单方面的信用上的,明白?2、还有少部分农村土地因土地征用或者其他原因,属于出让土地性质。那么就完全可以进行过户交易。具体,买卖双方携交易协议及相关证件至当地国土局办事大厅,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全部3个回答 >问下农村土地买卖流程是怎么样的?
156****5930 | 2019-08-24 20:51:32-
144****6841 1、农村土地大部分都属于集体土地性质,土地证上有户主名字,但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不能过户,不支持交易。当然生活实际中,也有交易的情况发生,就是买卖双方签订协议交易。但,这种交易是不合法的,完全不能得到法律承认。将来发生土地纠纷,法院是不会支持买家的,即如果将来该地块增值了,那么卖主反悔了,他可以随时向法院起诉要求拿回土地的使用权,买家打官司必输(卖家**多退你交易当时的地价款)。所以,这种交易是建立在卖家单方面的信用上的,明白?
2、还有少部分农村土地因土地征用或者其他原因,属于出让土地性质。那么就完全可以进行过户交易。具体,买卖双方携交易协议及相关证件至当地国土局办事大厅,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2019-08-24 20:52:34 -
156****5343 农村宅基地属集体土地,不允许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019-08-24 20:52:27 -
147****0394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二个关于农村土地转让的手续和流程,答案如下:
一、提出申请
1、土地流出方向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转信息员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报送。
2、土地流入方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办理并向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二、审核、登记
1、流出方土地情况审核按照“属地核实”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
2、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
3、流转价格评估流转土地价格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委托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土地流转价格,作为参考依据。流转面积较大的,可由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4、信息发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根据流转价格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务场所进行信息发布,并约请流转当事人会面,平等洽谈。
5、自愿协商县、乡(镇)土地流转服组织作为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土地流转双方依法自愿当面洽谈流转价格、期限等相关事宜。
6、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按程序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
7、鉴证、归档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经乡(镇)鉴证。流转面积较大的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合同文本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三份分别由村、乡(镇)、县归档备案 。 2019-08-24 2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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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办理用地申请基本工作流程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办事员理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手续。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2.征用集体土地受理: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接受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经审查对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予以受理。申请内容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规划选址等情况;3.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等。申报文件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在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后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1.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二、拟定征地方案基本工作流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各项征地方面方案,征地方案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1.农用地转用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3.征用土地方案, 4.供地方案,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要求,根据不同情况拟定征地所需相关方案:1.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2.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3.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相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供地方案。申报文件1.农用地转用方案;2.补充耕地方案;3.征用土地方案;4.供地方案。三、征地审查基本工作流程1.编制呈报说明书: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2.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土房管局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3.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文件、资料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主要内容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1.项目用地安排情况;2.拟使用土地情况;3.其他应说明的呈报内容。申报文件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时,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1.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由用地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3.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4.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5.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四、征地审核与批复基本工作流程1.征用土地的审核: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2.征用土地的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文件、资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3.征用土地的审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4.征用土地的批复: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申报文件1.农用地转用方案;2.补充耕地方案;3.征用土地方案;4.供地方案;5.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五、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基本工作流程1.征地方案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2.公告的实施: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公告,该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3.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4.补偿内容调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国土房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申报文件1.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2.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六、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基本工作流程1.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基本工作流程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4.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6.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申报文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八、补偿安置的实施基本工作流程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用地单位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2.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3.办理农转工手续,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申报文件1.征地补偿、安置协议;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九、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基本工作流程用地单位征用集体土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由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1.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房管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单位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办理土地登记。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房管局向用地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申报文件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申请;2.市政府批准征(占)地的批文;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征》附件和附图;4.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同比例尺的地形图4份;5.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6.工程进度计划;7.计划任务结转单,但当年批准征(占)地的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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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保护合法的土地流转行为,转让或者买卖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流转的形式之一,但要依法转让。农村土地私下转让,签订的买卖协议合同没有法律效力。2、买房(承包方)买来土地用于非农用途(修路)承担的违法情节重。3、土地流转后,是否回收具体还需依据法院的判决。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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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大部分都属于集体土地性质,土地证上有户主名字,但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不能过户,不支持交易。当然生活实际中,也有交易的情况发生,就是买卖双方签订协议交易。但这种交易是不合法的,完全不能得到法律承认。将来发生土地纠纷,法院是不会支持买家的,即如果将来该地块增值了,那么卖主反悔了,他可以随时向法院起诉要求拿回土地的使用权,买家打官司必输(卖家多退你交易当时的地价款)。所以,这种交易是建立在卖家单方面的信用上的。2、还有少部分农村土地因土地征用或者其他原因,属于出让土地性质。那么就完全可以进行过户交易。具体,买卖双方携交易协议及相关证件至当地国土局办事大厅,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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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并非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禁止,仅是对农民宅基地分配申请资格上的限制。《民法通则》第80条第3款“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这是1987年开始实施法律规定,这里的“土地”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还是仅指土地所有权,抑或两种权利兼而有之?1988年通过的《宪法》第2条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宪法》第2条修正案并没有顾及土地的不同类别,也没有考虑土地的不同所有权主体,而是规定“所有土地”的使用权都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民法通则》第80条第3款的规定只能理解为对土地所有权的转让限制,否则违宪。因此,此款规定并非属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禁止规定。 (二)行政法规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作出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9年5月6日发布)(下称《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这是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但该《通知》并不是行政法规。依据现行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关于决定与公布的规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 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依据当时生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第三条“ 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总理审批。”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 从名称上来看,该《通知》的名称不符合法规的制定程序规定;从通过的程序来看,该《通知》仅经过国务院办公会议,未经过法定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总理审批程序;从发布的程序来看,该《通知》仅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未符合法定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程序。另外,该通知也未公布施行日期。因此,该《通知》并不是行政法规,现行行政法规没有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作出禁止性规定。 (三) 行政规章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作出的规定目前关于宅基地转让问题的规章级规定有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69条“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这里禁止的是单独转让,但其效力只是行政规章。、四 、结论根据民法的一般原则,法无禁止的皆可为,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 因此,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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