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区分为2种情况: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双方结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规定: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全部3个回答 >夫妻贷款买房离婚后房子如何分呢?应该怎么查询呢?
131****0947 | 2019-08-02 13:45:32-
147****2148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婚前交纳的房款如果是您爱人单独交纳的,则归您爱人所有,婚后的交纳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婚前交纳的房款也为二人共同负担,则应全部算为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9-08-02 13:46:13 -
151****0411 这个具体就得问中国人民银行了,买房时你可以拿着贷款的手续和离婚财产分割的手续去银行,如果第二次贷款的银行认可你属于首套房,那就可以低息,否则就是属于二套房了。 2019-08-02 13: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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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895 一、房产证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属于你们双方的共同财产。
所以,如果你男朋友同意的话,将产权证变更为两个人的名字是**佳的选择。
二、房子出售或拆迁后新买的房产有两种情况:
1.如果出售时房产证上只有你男朋友一个人的名字,一般情况下出售所得的价款也还是他的个人财产,用这笔钱买的第二套房子当然也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不过,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买房子时你也有出资,则出售房产所得价款你们双方按照购买时的出资额进行分配。因为房款全额付清,所以不存在还贷的问题。
2.如果产证上加了你的名字,则属于共同财产,用出售或拆迁所得价款买的第二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财产了。 2019-08-02 13:46:04 -
134****5559 房子的产权认定是以签订合同为准,不是以获得房产证的时间为准。1 ,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2,房子若是婚后买的,若双方对于房产没有特别约定,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3 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具体分割方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10条第2款规定中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含婚后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实际购房款(房屋购买价+离婚时已还全部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 2019-08-02 13:45:55 -
147****8501 1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
2购房款到底是谁出的,具体数额多少,有无特别约定
取证可以去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
一起出的钱你得举证各方出了多少.
领证后一起还贷当然不用举证就直接认定是共同的了.
至于他能不能把房子卖了,取决于证上是不是只是他的名字和房地局管理是不是到位.
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他无权独自处分,你担心他擅自处分房屋,为保险起见,可以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申请法院对该房屋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高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所以首先要明确双方父母的出资是赠与谁的,在该房屋中首先分清个人财产部分和共同财产部分,共同部分原则上平均分配。 2019-08-02 13: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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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按《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贷款尚未还清,未还清部分为双方共同债务。基于不动产特性,只有一方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获得房产一方应对另一方补偿。一般原则为,获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和按揭贷款的一半,剩余贷款部分,由新的房产所有人独立偿还。按照市值进行估价,减去剩余贷款,剩下的均分,谁想分到房子,就必须支付对方应得的款项 ,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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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参考如下法条分割房产。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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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男方父亲借别人钱全款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借款。虽然离婚时房子归男方所有,但是女方仍然获得了2.5万元的补偿金。 张明(化名)与万红(化名)都是日照人,两人于1996年10月登记结婚。婚前,由于张明家经济状况不好,张明父亲就借了万红父母一万元,于当年8月,交全款买了一套27759元的楼房。2002年1月,该楼房进行产权登记,张明父亲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明个人名下。后张明与万红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但是对房屋现价10万元无异议。张明认为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万红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因协商不成,双方闹上法院。 东港法院一审判决房屋归张明所有,张明给付万红房屋补偿款2.5万元。万红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2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不论婚前婚后,要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就视为对子女的赠与。 就本案而言,涉案房屋系张明父亲在张明婚前出资购买,居委会出据的收款单据也载明交款人为张明父亲。后张明父亲将房屋权属登记在张明个人名下,应视为对张明一方的赠与。 “本案中,张明父亲买房时对外借款1万元,后来张明和万红共同还款。”办案法官介绍,由当初2.7万余元的房子增值到了10万元,相应地,借款1万元也应增值到4万元左右。“这增值的4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论上应该均分,但是由于房子归男方,应适当地对女方给予补偿,因此酌定张明给付万红房屋补偿款2.5万元。”法官说。 那么,对于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应该如何处理?《**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也作了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该法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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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的分割:由你们三人协商,将房子归一方和你共同所有,由和你共同共有房产的一方补偿另一方三分之一的房子现价。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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