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理的方式就有两种,一是情况是房子会被退回,另一种情况是补齐房屋的差价。集资房实际上就是以前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有一点的定向开发性质的,2、而其根本目的则是为了满足职工居住的要求,但是通常是不具备上市交易流通的功能。所以集资房一般情况下都会有个特点,因为在前期拿地的价格比较低,所以土地性质一般来讲都是划拨而不是出让的,而划拨的土地如果在没有补交土地出让金之前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3、所以如果你在铁路局工作的年限不长的话,也就是说工龄不够长,那么如果辞职了单位就极有可能要收回集资房。4、在一般情况下,单位如果想集资建房,在之前都会跟集资人签订一个协议,这份协议一般也会有包含对离职之后对于该房产的处置办法,比如说是有规定多久不可以离职并在这个时间期间内不予发放房产证等的条件来约束。但是好是在拿到房产证之后在申请离职,这样才比较有。
全部5个回答 >我想知道辞职后集资房要收回吗?
147****2636 | 2019-07-05 15:02:16-
141****1045 如果该房是从单位购买的集资房,离职后单位要强行收回,这是不合理的。
使用用人单位土地并由用人单位建设的房屋,应属于经济适用房,个人没有全部的产权,如果员工离职,用人单位有权协商要求离职的员工退回,但须退还购房款及补偿装修等损失费用。
也可以协商由新入住的员工补偿损失。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2019-07-05 15:02:49 -
152****2792 具我所知,单位的集资房大部分个人是拿不到产权证的,产权都归属单位,你可以要求保留房子或者要求单位归还集资款。还有一种情况是,你已拥有产权证,那么单位就无权收回了。 2019-07-05 15: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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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7124 如果职工辞职之后,其集资房是有可能被收回的,但也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明确规定要收回的那么就会按照规定执行。
单位与职工签订有关集资房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员工住户是对改建后的房子享有居住权的,即使房屋没办产权证,但只要职工按协议书所约定的来履行缴纳的义务,并且搬入居住,那么拥有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排他的权利。
如果所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其住房不具有商品房性质,且员工住户只享有居住权但没有转让权,员工如因各种原因脱离公司退出的住房的,那交由公司按照当时的造价并折旧接收,然后再按价安排给其他需要的员工住户”,这样是指该条款是在住户不要住房时退回公司,公司承担回收的义务,但没有给予公司在员工离职后强制收房的权利。 2019-07-05 15:02:40 -
151****9523 看是否与单位签订有关集资房的合同,即合同是否有约定?假若没有签订,而房产证上写的是你的名字,则单位是无权收回。 2019-07-05 15: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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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953 1、处理的方式就有两种,一是情况是房子会被退回,另一种情况是补齐房屋的差价。集资房实际上就是以前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有一点的定向开发性质的,
2、而其根本目的则是为了满足职工居住的要求,但是通常是不具备上市交易流通的功能。所以集资房一般情况下都会有个特点,因为在前期拿地的价格比较低,所以土地性质一般来讲都是划拨而不是出让的,而划拨的土地如果在没有补交土地出让金之前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
3、所以如果你在铁路局工作的年限不长的话,也就是说工龄不够长,那么如果辞职了单位就极有可能要收回集资房。
4、在一般情况下,单位如果想集资建房,在之前都会跟集资人签订一个协议,这份协议一般也会有包含对离职之后对于该房产的处置办法,比如说是有规定多久不可以离职并在这个时间期间内不予发放房产证等的条件来约束。但是好是在拿到房产证之后在申请离职,这样才比较有。 2019-07-05 15: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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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房是从单位购买的集资房,离职后单位要强行收回,这是不合理的。使用用人单位土地并由用人单位建设的房屋,应属于经济适用房,个人没有全部的产权,如果员工离职,用人单位有权协商要求离职的员工退回,但须退还购房款及补偿装修等损失费用。也可以协商由新入住的员工补偿损失。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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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收回集资房,单位被判赔偿单位擅自收回原职工集资房并出售给现职工,引发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此案,依法驳回单位方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该单位构成违约,应按市场差价赔偿张某夫妇损失55万余元,并退还张某夫妇购房款19.8万余元。1998年6月,成都当地一科研所按相关程序报建一处集资建房得到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按规定该处集资房建在成都近郊,并由职工全额集资。之后,该单位将一套建筑面积171.4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所内职工张某夫妇,张某夫妇也按要求分期共缴纳购房款、房屋维修基金及天然气配套费等19.8万余元。2000年5月上述讼争房屋竣工后,该所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夫妇。之后不久,该所以张某夫妇辞职等为由,收回该房并另售给一在职职工,且该职工于2007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随后双方即发生纠纷,张某夫妇将该所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80万元。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科研所将讼争房出售给张某夫妇,张某二人也支付了购房款等费用,之后被告又将房屋交付给张某二人,双方已各自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被告修建的涉案房屋系由该所职工集资所建。在此情况下,被告称依据相关规定,以涉案集资房带有福利性质等为由收回并另售给他人且办理了产权证书,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经鉴定,该争议房屋的市场价值为75万元,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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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属经济适用住房范围,是政策性住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土地建设、按成本价出售给内部职工的房屋,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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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好,原因是我有亲戚也是明天就是初九入住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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