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以房产证作为挡箭牌,以此作为要挟,向职工收房。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一、购房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职工之所以与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是因为职工期待购房,没有一个职工是为单位收房而白费力的投资自己的集资款。如果单位的集资建房合法(土地所有权、房屋许可证等)的话,职工与单位签署的购房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具备法律效力。根据物权法原理,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以登记公示为必要生效要件。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但未拿到房产证则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所以,此时的房屋所有权依然属于单位。根据《合同法》
全部4个回答 > 集资房单位有权收回吗
132****0771 | 2018-07-13 11: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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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397 擅自收回集资房,单位被判赔偿
单位擅自收回原职工集资房并出售给现职工,引发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此案,依法驳回单位方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该单位构成违约,应按市场差价赔偿张某夫妇损失55万余元,并退还张某夫妇购房款19.8万余元。
1998年6月,成都当地一科研所按相关程序报建一处集资建房得到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按规定该处集资房建在成都近郊,并由职工全额集资。之后,该单位将一套建筑面积171.4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所内职工张某夫妇,张某夫妇也按要求分期共缴纳购房款、房屋维修基金及天然气配套费等19.8万余元。
2000年5月上述讼争房屋竣工后,该所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夫妇。之后不久,该所以张某夫妇辞职等为由,收回该房并另售给一在职职工,且该职工于2007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随后双方即发生纠纷,张某夫妇将该所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8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科研所将讼争房出售给张某夫妇,张某二人也支付了购房款等费用,之后被告又将房屋交付给张某二人,双方已各自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被告修建的涉案房屋系由该所职工集资所建。在此情况下,被告称依据相关规定,以涉案集资房带有福利性质等为由收回并另售给他人且办理了产权证书,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经鉴定,该争议房屋的市场价值为75万元,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8-07-13 11:56:21 -
131****6409 而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以房产证作为挡箭牌,以此作为要挟,向职工收房。
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购房合同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职工之所以与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是因为职工期待购房,没有一个职工是为单位收房而白费力的投资自己的集资款。
如果单位的集资建房合法(土地所有权、房屋许可证等)的话,职工与单位签署的购房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因此,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物权法原理,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以登记公示为必要生效要件。
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但未拿到房产证则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所以,此时的房屋所有权依然属于单位。
根据《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因此,单位不得随意催职工退房屋,否则,构成侵权,职工可以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时,单位已经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职工的**佳抗辩理由。
如果,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职工返还房屋,那么,职工可以法主张购房合同有效,提出反诉,吞并原诉讼请求,反败为胜。
职工**佳请求为: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继续履行购房合同。
3、如果职工多次受到骚扰的话,可以增加损害赔偿。本文是笔者的看法 2018-07-13 11:55:53 -
148****9827 如果该房是从单位购买的集资房,离职后单位要强行收回,这是不合理的。
使用用人单位土地并由用人单位建设的房屋,应属于经济适用房,个人没有全部的产权,如果员工离职,用人单位有权协商要求离职的员工退回,但须退还购房款及补偿装修等损失费用。
也可以协商由新入住的员工补偿损失。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2018-07-13 11:55:32 -
131****0337 集资房是改变住宅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的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单位集资合作兴建的职工住宅,用于解决本单位或本系统职工住房问题,一般不得作为商品房出售。如果集资房对外销售,必须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上证件齐全是集资房取得产证的前提条件。 在单位集资房买卖过程中,您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房主是否有房产证;
2、需经单位同意,集资房出售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3、此套房产必须是全产权,如果是部分产权,需补交一定的价款变成全产权才可以出售,出售时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2018-07-13 11: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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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是政策性住房,单位集资房满足一定条件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那单位集资房交易条件是什么呢?单位集资房满足必要条件的可以买卖:职工是否拥有完整独立的产权,同时还要了解单位有无特别限制的条款,比如有的单位就要求只能在职工内部买卖,不能对社会上的其他购房者销售。有些还需要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对外出售的许可。如果职工是全额集资,将来可以办理100%的产权,在产权证领取后,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职工只是部分出资,将来为职工办理的不动产权证就是是部分产权,另一部分产权属于单位。职工想要转让部分产权的集资房,首先要取得合法的不动产权证,其次,要经过产权共有人单位的同意,并且单位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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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有条件职工想要过户单位集资房,首先要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其次,要经过产权共有人的单位的同意,而且单位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条件都符合,可以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参考:单位集资合作兴建的职工住宅,用于解决本单位或本系统职工住房问题,一般不得作为商品房出售。如果集资房对外销售,必须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上证件齐全是集资房取得产证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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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单位集资建的是商品房的话绝对可以办理贷款(注意:很多集资房不是商品房,确认是商品房再往下看)。首期30%房款不能贷款。公积金贷款上限是30W,看你的能借多少,不够的部分再申请商业贷款。假如房子总价50W,首期交15W,其余35W办理贷款,公积金贷款如果能借15W的话,剩下的20W就去办理商业贷款,房子就能买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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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再买房,如您名下无房算首套,贷款已有记录,算二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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