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全部3个回答 >经济适用房会被收回吗?
131****0637 | 2025-05-20 14:37:31-
130****1184 经济适用房就像个"备胎",只要你不乱来,它就不会被收回。但你要是不守规矩,那可就说不准了。 2025-05-21 09: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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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341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房在购买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但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如果购房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出租,或家庭收入超过规定标准,政府有权收回房屋。因此,只要购房者遵守相关政策规定,经济适用房不会被收回。 2025-05-20 22: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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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5847 经济适用房作为一种政策性住房,其产权性质和普通商品房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在购买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但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如果购房者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如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出租等,政府有权收回房屋。此外,如果购房者家庭收入超过规定标准,也需退出经济适用房。因此,只要购房者遵守相关政策规定,经济适用房不会被收回。 2025-05-20 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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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了国家计划,并且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二、第三十二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三、第三十九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按照这个规定,如果您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再次购买商品房或者经适房的,原经济适用房将会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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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夫妻二人可以作为一个单独家庭申请经适房。但据你的表述,你家的房子要大家平摊面积的,平摊面积够15平方以下吗?(如果今年减免政策继续适用的话,你家可以减免15平方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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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分配 申请条件有变应申报 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 售价与租金 无故欠租将按市场计租 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按家庭收入(资产)情况实行租金补助。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没有能力缴交租金的承租家庭,可以申请特殊租金补助。 取得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资格的,未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社会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及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交购房款的,视为放弃当次购房资格。 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无正当理由累计欠缴自付部分的租金超过六个月的,取消欠缴租金期间的租金补助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使用管理 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 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的二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连续空置不得无故超过六个月。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 退出 上市转让应缴土地收益 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及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以优先回购。 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申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收回社会保障性住房。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实行租金补助。租赁合同期满未再申请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房屋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法律责任 隐瞒收入**高罚3万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条件骗取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收回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收回房屋,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按期缴纳租金的,责令补交,并加收每逾期一日应缴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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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相关文件指出,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査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 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 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 等价格的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 得资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集资、合作建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 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 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的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人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 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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