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格;也可简单地理解为地价,其价格高低取决于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那么买房为什么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呢?对于商品房而言,开发商以出让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权,他已经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土地出让金;而他在销售商品房时,又将相应面积的土地出让金计入房价成本并分摊给了购房人。换句话说,购买这类房产,买方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全部4个回答 >开发商交土地出让金吗?如何知道开发商是否交了土地出让金?
156****1175 | 2019-06-28 15:09:47-
138****6966 1、只要开发商有“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简称土地证),可表明其已取得了合法的用地资格。
(注意:土地性质必须是“国有出让”、用途是“住宅”)
2、开发商所说的帮你办理贷款,业内通行并正常的做法是:开发商会帮你联系银行,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接到开发商通知后,直接到售楼处现场帮你办理贷款手续。
(注意:开发商只是帮你联系银行,具体的贷款手续是由银行的人员帮你办的。如果是这样操作的话,你可以在开发商联系的银行办理贷款。)
当然,你也有权自己寻找银行贷款,但比较麻烦。
3、想知道你买的房子今后能否办“两证”(土地证、产权证),可要求开发商提供其房屋开发的合法证明,即“五证”,具体是:“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有了这五证,表明你买的房子是经国家认可的商品房。注意:五证的所有人是开发商、开发面积和楼盘名称等要与你买的楼盘相符。 2019-06-28 15:10:47 -
144****7289 如果开发商不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仍然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补办出让土地使用权。
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办理房产证,假如是房改房,经市政府批准,还是可以申请办理房产证的,可是这种房产证以及土地证不能转让,如果转让则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如果不是房改房,就基本不可能办理房产证。 2019-06-28 15:10:42 -
135****9118 规定是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而不是购房者。
开发商让你们缴纳,无非是转嫁这笔开支费用,摊薄他的成本。不要理他,你可以去威胁他,说你去本地房管部门举报他。 2019-06-28 15:10:37 -
148****3265 你的房价里本来就包括了土地和房屋两项的钱。开发商拿地是交了土地出让金的,现在把房子卖给消费者,每套房子土地成本是有摊入的,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卖给了消费者,他当然要收土地出让金。
只是没听说过卖房子的时候还要把土地和建筑物分开来算分开收钱的 2019-06-28 15:10:32 -
145****0441 不管是正规房开公司建的商品房还是个人修建的自建房上市交易,都是由开发商缴纳出让金,区别在于正规房开公司把事先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成本费分摊在总房价里,看不出来。
自建房由于存在各种缺点,为了体现价格优势,房开商故意把土地出让金、税金等撇开暂时不说,等买房人定下房子,交付**款后,需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时,房开商就把应该由他承担的土地出让金、税金转嫁给买房人。
买房人就会落入其设下的陷阱,选了一套既不十分满意价格又不便宜的房。总体上,与一般商品一样,商品从生产到出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都是**终由消费者买单。房子也同样如此,只是明与暗的区别。 2019-06-28 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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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当地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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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由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land transaction fees) 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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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焦点在于,G公司重新调整规划后新增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是否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可见,地下面积也应计入于土地出让合同项下的总建筑面积,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本案中,G公司重新调整规划后新增加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依法应当补缴增加部分面积的土地出让金。G公司向Z市国土房管局就该宗地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结果进行登记,Z市国土房管局应对其需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进行核算。Z市国土房管局经征询规划部门意见后,认定使用权面积(地下空间部分)有所增加。由于上述出让合同未就规划调整增加的地下建筑面积进行约定,G公司与Z市国土房管局亦未就上述增加面积补充签订出让合同。因此,Z市国土房管局作出两份缴费通知书,通知其关于上述增加面积土地出让金的核算结果,符合相关规定。支付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本案中G公司与Z市国土房管局尚未就增加的地下建筑土地签订出让合同,故Z市国土房管局要求上诉人支付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不符上述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本案被告并非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Z市国土房管局,而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G市国土房管局,本案在诉讼环节审查的是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上述分析,G市国土房管局,认为Z市国土房管局以缴款通知书的形式要求G公司补缴出让金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但要求其补缴出让金的同时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本案法院对这一复议结果依法予以了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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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年的重新由政府收回后再另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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