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2、根据上述规定,验收合格是房屋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的法定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环保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因此商品房交付时的验收合格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综合验收为标准。房屋的验收合格,除要求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外,还需要满足买受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正常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因此,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应是完成了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配套设施、绿化、环保等综合验收。 3、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应该具体约定由谁验收、怎样验收,也要约定开发商交房时需要提供的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开发商不能只发出一个“交楼通知书”就要求购房人收房,双方应该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验收主题以及验收合格的证明,比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类,才可能避免交房纠纷。
全部3个回答 >什么是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怎么规定的呢?
158****8909 | 2019-06-27 16:21:24-
152****3116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1项“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含义是指该商品房建设单位已经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即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苏州就有案例,开发商只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被认定其交房条件不具备而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019-06-27 16:27:19 -
136****8176 精装房的法律风险其实是指**易引发纠纷的三类质量缺陷是部品质量、装修质量以及室内空气质量。由于法律对精装修房销售模式并无明确规定,有的开发商为减少精装修质量缺陷责任,试图通过销售方式来规避风险。
2019-06-27 16:23:42 -
153****3413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1项“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含义是指该商品房建设单位已经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即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苏州就有案例,开发商只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被认定其交房条件不具备而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019-06-27 16:22:09 -
152****1903 1、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根据上述规定,验收合格是房屋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的法定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环保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因此商品房交付时的验收合格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综合验收为标准。房屋的验收合格,除要求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外,还需要满足买受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正常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因此,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应是完成了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配套设施、绿化、环保等综合验收。
3、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应该具体约定由谁验收、怎样验收,也要约定开发商交房时需要提供的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开发商不能只发出一个“交楼通知书”就要求购房人收房,双方应该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验收主题以及验收合格的证明,比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类,才可能避免交房纠纷。
2019-06-27 16:22:01 -
152****963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按照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竣工验收是指工程竣工后由开发商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按照国家规范对竣工的商品房质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由开发商予以接受的行为。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综合验收是指开发商将小区开发分为若干期,每期结束后,按期进行综合验收,该验收与小区综合验收的区别为:小区综合验收中所有的项目必须完成,而分期综合验收只要求仅供该期住户使用的项目完成,而不要求供整个小区住户使用的项目如小区的邻里中心等完成。
2019-06-27 16: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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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就是开发商销售的房子已经通过了当地质监站的竣工验收,质量达标。。当然,这个更多的是指结构上以及主体达标,不代表你购买的房子没有任何问题和瑕疵了。在交房时,还需要业主对自己的房子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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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按照该条规定,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无论是房屋交付前还是交付后,买受人均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这里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须以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据。 2、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至于“房屋质量”包括哪些方面,“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又如何界定,该条没有详述。结合《建筑法》第62条规定,房屋质量,除了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外,还包括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上下水管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如果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果上述其他项目质量不合格,且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主要体现为该房不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情形却不能居住使用,主要表现为供水系统等设计存在缺陷,经多次维修仍无法修复,如下水管道设计缺陷,出现排污不畅甚至倒灌问题,多次维修不能恢复致使无法居住,此时权利人可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 3、变更房屋规划设计。购房合同订立后,卖方未经购房人同意变更所售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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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条件及证明文件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此不难发现,建筑工程竣工后从施工单位自检,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联合组织验收,到较后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审核备案,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完整工作流程。因此,建设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是工程验收工作中少有对社会公众具有公示效力法定证明文件。(二)商品房验收合格的标准如果开发商仅仅出具自检合格报告是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开发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才能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基本上就达到了能够交付使用的标准,购房人也可以比较安心的入住。在此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要约定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此外开发商交房时,还应当同时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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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国家验收标准如下: 1、由业主向开发商索要房产局测绘队出具的《竣工实测表》我们根据实际情况看是否 合理。 2、检查实际交付房屋结构、设备是否与合同相符(包括水电、门窗等) 3、检查墙体、地面的空鼓、裂缝等 4、 检查蓄水、渗水等 5、 检查煤气表、电表(单元表)、水表三表到户 6、 检查开发商提供房屋竣工图看水电管线如何走,配电箱的标识是否明确。 7、 检查水通、电通 8、 检查建筑、结构、水电等是否有不符和相关国家设计规范及不合理的情况 9、 检查建筑、结构、水电等是否有不符和相关国家建筑质量验收规范 10、 告诉业主装潢要注意的事项(哪些墙可以打等等) 11、检查房屋几何尺寸 12、检查层高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13、检查四周墙体及窗户的渗漏 14、检查阳台护栏等处是否达到国家安全规范要求 15、需要找坡及散水处是否按要求 16、检查房屋有无安全隐患 17、检验合同交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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