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就是开发商销售的房子已经通过了当地质监站的竣工验收,质量达标。。当然,这个更多的是指结构上以及主体达标,不代表你购买的房子没有任何问题和瑕疵了。在交房时,还需要业主对自己的房子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
全部3个回答 >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什么意思?有没有什么风险呢?
155****7356 | 2019-06-28 11:48:20-
155****0012 (一)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条件及证明文件
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由此不难发现,建筑工程竣工后从施工单位自检,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联合组织验收,到较后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审核备案,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完整工作流程。因此,建设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是工程验收工作中少有对社会公众具有公示效力法定证明文件。
(二)商品房验收合格的标准
如果开发商仅仅出具自检合格报告是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开发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才能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基本上就达到了能够交付使用的标准,购房人也可以比较安心的入住。在此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要约定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此外开发商交房时,还应当同时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019-06-28 11:49:43 -
132****9563 二、商品房交付的条件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也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不得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交付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直观的反映在应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备案表不仅反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还反映规划验收认可文件、消防验收认可文件、环保验收认可文件等许可文件内容。开发商能够取得该表,就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达到交付使用的标准,购房人可以安心接收入住。
法律法规如此规定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工程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这**后一道环节,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入社会,给用户和其他人的生命与财产造成损害。 2019-06-28 11:49:36 -
136****3252 购房合同是你也开发商之间的合同,随然受法律保护。但如果需要解决也只是你也开发商的事情。本人从事房地产销售工作已有8年,依据我的经验:1,你首先要确定售楼部是否是开发商自售或委托代理公司销售。
2、如果是开发商自售就应去找相应管理人员,如是代理公司应去找项目的销售经理。
3、更名一般需要费用。 2019-06-28 11:49:13 -
153****8661 合同都是由当地房管局统一规定格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只是比一家开发商这样,不管合适不合适都只能这样! 2019-06-28 11: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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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2、根据上述规定,验收合格是房屋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的法定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环保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因此商品房交付时的验收合格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综合验收为标准。房屋的验收合格,除要求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外,还需要满足买受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正常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因此,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应是完成了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配套设施、绿化、环保等综合验收。 3、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应该具体约定由谁验收、怎样验收,也要约定开发商交房时需要提供的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开发商不能只发出一个“交楼通知书”就要求购房人收房,双方应该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验收主题以及验收合格的证明,比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类,才可能避免交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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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面积”中的设备平台就是指用于搁置空调外机、地暖锅炉室内家用电器的平台。现在一般为开发商变相赠送面积,以便增加功能的方式。以前的开发商常有送面积的行为,**常做的是送露台、送阳台(算一半面积的)、送花池位等等,可以改造成N+1房甚至N+N房,但后来政府管得严了不允许这样做,开发商觉得如果是这样规规矩矩的建,可能产品上没什么吸引力,就会预留一些结构板,规划验收之后帮业主改动,形成可用面积。需要注意的是,赠送的面积并未计入产权,且送出的面积仅仅是开发商设计的一个“半成品”,需要购房者自己改造做成“成品”,而且部分所谓的“送面积”其实是变更了规划设计的违章搭建,如果由他们来完成,就违背了房屋的初始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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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1项“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含义是指该商品房建设单位已经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即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苏州就有案例,开发商只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被认定其交房条件不具备而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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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明定了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那么备案与预告登记有何区别呢:首先,备案只适用于商品房,仅指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预告登记适用于所有的不动产,按《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的规定,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一是预购商品房买卖,二是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是现房所有权的转让,四是现房所有权设定抵押。在实务中主要是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较多,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形基乎不存在,因为在房屋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再行转让和设定抵押已无什么障碍,当事人之间已无设定预告登记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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