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20层以上的都用变频恒压供水,20层以下的可以用无塔无负压供水
全部5个回答 >高楼用什么样的供水设备?有人知道吗?
154****1217 | 2019-06-26 10:49:43-
143****2229 根据总人口进行计算。特大城市供水标准220升/人.天, 大城市按200升/人.天,小城市或者县城按170升/人.天的供水能力标准计算,选择设备供水能力一般分解成2用1备或者3用1备甚至多台泵等方案。
如果考虑节能,应该考虑夜间辅助稳压小泵,一般按1用1备考虑。你的小区是8层楼,按节能方式考虑,应该采用同程分区供水方案,也就是说,1-5层用一套设备供水,6-8层使用另外一套设备,这样设备初期投资可能会大一点,但长期使用下来,节能效果还是很显著的。
当然,如果市政管网的供水量能满足要求,可以采用无负压方式供水,从卫生和节能角度看稍好一些。每栋楼配置供水设备的方案是不可取的。至于造价,看你选择哪个方案了,方案不同,价格可以差很多。 2019-06-26 10:51:07 -
133****1625 一般20层以上的都用变频恒压供水,20层以下的可以用无塔无负压供水,
恒压是要加建水塔水箱的,属上行下给的供水方式
无负压是直接与自来水管网对接,属下行上给的供水方式。
无负压供水设备相对比较环保卫生和节能,物美价廉的看你定位了,配置不同价位有出入的。 2019-06-26 10:50:46 -
137****3622 房屋建筑过高,难免遇到水压不足出现供水不给力的问题。那高层建筑适合哪种供水设备呢?我们可以选择无负压供水设备。
无负压供水设备,是在气压给水设备的基础上开发的一种能直接与自来水管网连接、且对自来水管网不产生任何副作用的成套给水设 备。他取代了蓄水池的和屋顶水箱,能充分利用自来水管网的压力直接或间接供水,避免了能源的二次浪费和水质的二次污染,大幅 度节约了基建投资并缩短了施工工期。
无负压供水设备在自动方式工作时,一切管网的不同供水要求,都将在无负压供水设备有效的控制之下,进行多种功能的适应工作, 因此不会因为楼层的高低而出现供水不足的情况。因此无负压供水设备具有以下特点:
1、水位保护功能,当水罐水位低于设定水位,系统自动保护停机。液位控制器性能稳定可靠。
2、自动复位功能,停电后复电时或水位恢复时系统自动启动。
3、故障泵屏蔽功能,故障泵屏蔽后直接退出运作程序,由备用泵接替工作。
4、自动保护功能:有过载、过流、短路、缺相、超压、欠压及缺水停机等自动保护功能。
无负压供水设备,是一种理想的节能供水设备,它是一种能直接与自来水管网连接,充分利用资源,还具有全封闭、无污染、占地量 小、安装快捷、运行可靠、维护方便等诸多优点。 2019-06-26 1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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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防盗防坠落纱窗是**好的,我家住9层,怕小孩爬窗,就做了窗花、纱窗一起的,广东碧云纱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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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压供水是由气压罐取代了屋顶水箱,通过气压罐存储一定容积气体的气囊来调节水压。此供水方式调节能力小,供水压力不稳定,高楼小区用水高峰期会出现水小或停水现象,另外,水泵会频繁启动,对电网冲击较大,因此在高楼小区中使用较少。变频调速供水近几年被广泛采用,此供水方式不需要设屋顶水箱,供水设备由变频控制柜和水泵机组组成。变频调速供水占地面积小,自动化程度高,系统运行稳定,节能效果显著,自己与自来水管网连接,有效的避免的水质的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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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付款凭证即发票。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的证明,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同时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不仅与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有关,也与国家税收息息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从事其它经营行为,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收款的时候必须开具发票。就是说,经营者主动开具发票,是经营者的责任,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即使消费者未索取,经营者也必须主动开具发票。因此,消费者如遇经营者拒开发票的,可向当地税务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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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的承租人一般只有一个人,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有人称之为同住人,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现实中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变更承租人。现分情况列举如下: 第一种情况,变更给第三人。这里所说的变更是由承租人去变更的;所谓第三人,即与该租赁房屋无相关人员,可以是路边卖唱的,也可以是街上遛狗的,总是非亲非故。此种情况需满足两个条件即可变更: 1.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2.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二种情况,变更给共同居住人。需满足条件: 1.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 2.新的承租人必须是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当然,所谓纠纷都是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产生的,特别是中国人可能对协商这种玩意特别不感冒。所以法律也考虑到了这一点,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第三种情况,变更给非共同居住人的亲属。这种情况出现在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又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情形,只要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承租人。如果协商不一致,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如果出租人怠于指定承租人或批定的承租人不适格的,其它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向出租人提起诉讼。 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怠于指定承租人的。由于公房租赁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该权利未经授权,他人不得代行。因此在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从中予以确定。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第二种情况,指定不适格的,其它利害关系人可以就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诉讼中,对承租人资格有争议的各方为案件的原、被告,出租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安全审理以维持出租人的确定为原则,除非原先有证据证明出租人所确定的承租人明显不符合《房屋租赁条例》及相关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依法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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