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收取标准:我国物业收取标准分为一级物业收费标准;二级物业收费标准;三级物业收费标准和四级物业收费标准。不过每个地方的物业费收取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由当地的物价局公布。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基础条件】小区封闭;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公共秩序维护】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全部3个回答 >如何收取物业费? 小区物业收费标准如何定?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收取物
141****4113 | 2019-06-03 16:37:24-
143****3051 1、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何确定
物业管理公司为你业主或用户提供的不同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是有不同的。
有些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时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用户协商而确定的。
而有些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要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具体来说,有些项目是一次性收费;有些项目则是定期收取的,有些项目的收取方式较为灵活。具体情况也要看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2、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费确定原则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一方面要受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约,不能乱收费;另一方面,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还要受到用户收入水平高低的限制。所以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也不能违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约。
3、物业管理费必须明码标价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019-06-03 16:38:00 -
138****8649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2019-06-03 16:37:55 -
148****6195 “我们老两口从2011年购买这套房子后,就一直没有居住过,为啥让我们补交物业费啊?我们又没住,也没享受到物业公司带给我们的服务,我觉得不应该交物业费。”家住沈阳市皇姑区某小区的柳先生抱怨说。
据柳先生介绍,2011年柳先生的小女儿在沈阳市皇姑区新开盘的小区为父母购买了一套房产,购买之后小女儿就怀孕了,于是柳先生和其夫人就一起搬到上海的小女儿的家中居住了。
前不久,他们从上海搬回沈阳的房子,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就上门收取物业管理费,柳先生一直以家中无人居住为由拒交物业费,于是跟物业公司产生了纠纷。为了收取物业费,物业公司将柳先生告上法院。“法院的传票上说我们拖欠物业公司两年的物业费,要我们补偿所拖欠的物业费。”柳先生说,“我们这两年都从来没居住过这套房子,一直空置着,凭啥让我们交物业费啊?”
与柳先生的遭遇一样,市民王女士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新房验收的时候,我发现很多房屋质量问题,我认为这套新房不能达标,根本无法入住,我把发现的问题都罗列下来了,虽然我收了新房的钥匙,但是我全家根本这一年就没入住,房子一直都空置着,为啥让我补交物业费呢?”王女士不解地说。
原来,去年王女士在沈阳市和平区购买了一套房产,在办理入住手续的时候,王女士发现房子的墙壁和地面都有裂纹,管道也有漏水的现象。于是,王女士就在房屋交接单上写出了房屋的质量问题,并收了钥匙。随后,王女士一家就去了外地亲戚家探亲。
“我们是**近才回来,可是一回到新房就发现房屋的质量问题根本就没有解决,不仅如此,物业公司竟然让我们补交这一年的物业费,问题都没解决,我们就没入住,凭什么让我们交物业费呢?”王女士气愤地说。
王女士觉得很冤,当初收房时就对房子不满意,这一年自己也没住,怎么还要交这么多物业管理费。那么,王女士是否该补交物业费呢?
事实上,上述这两位业主,都成了物业诉业主交物业费纠纷中的被告。而法院判决两位业主缴纳物业费。
正解
买了房子不住也得交物业费
承办王女士案件的法官对王女士为何输了官司是这样解释的,房屋买卖中的交付,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是以产权证的登记和取得作为**终的交付标准,因此,入住交接就成了房屋买卖交付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买卖双方往往以此环节作为验收房屋是否符合法定和约定交付条件的一个主要程序。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对房屋交接的程序做了约定的规范,如:要求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向购房人提供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2019-06-03 16:37:51 -
152****0923 如果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自行协商制定收费标准。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一方面要受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约,不能乱收费;另一方面,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还要受到用户收入水平高低的限制,也要服从优质优价的原则。 2019-06-03 16: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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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570 本文旨在督促滨河阳光B区物业(临沂升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努力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和人员素质,对交房5年来不符合“四星级”物业服务标准的情况,狠抓落实、整改到位,努力满足新时代下滨河阳光B区业主们对“四星级”物业服务的美好生活需要。希望滨河阳光B区的“4星级”物业,诚信经营,真正做到“物”有所值!
如果贵物业做不到,恳请能根据自身不足,合理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切莫为难自己。根据前期物业合同,2年合同期早已过,希望重新签订物业合同。签订物业合同,重新约定物业服务等级。
请滨河阳光B区业主们阅读完本文后,在文末对物业实际服务水平进行投票,望您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投出宝贵的一票。可就物业亟需整改提升的问题进行留言。
2019年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
近日,临沂市政府公布了《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今后,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全部要按这个办法施行。
办法指出,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和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区域内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各自区域内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每2年公布或调整一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鼓励、支持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办法强调,物业服务收费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保证金、押金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不得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物业主管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服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重点监督检查投诉率高、问题反映集中和达不到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可采取限期整改、降低收费标准等措施。
◎关键词解读
“按星级收费”:物业服务分五个星级
办法规定,普通住宅(除独栋、联排、双拼、叠拼等各类高档住宅之外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五个等级。其中一星级为**低等级,五星级为**高等级。具体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019-06-03 16: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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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费收取标准是不同的,同一家物业公司为业主或用户提供不同的服务项目,物业费收取标准也不同。目前物业费收取标准没有统一的硬性规定,一般是由国家规定**高限价,开发商自定具体价格。物业费收取标准为:一级收费2.4元/平方米,二级收费1.8元/平方米,三级收费1.4元/平方米,四级收费1.1元/平方米。 物业费收取标准的确定要遵从一些原则:1、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2、与用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用户的收入水平高低来确定,收费标准过高,用户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用户的支持,反之,收费标准过低,则物业管理公司赔本服务,这又违背市场规则。 3、优质优价,兼顾各方利益。所提供的服务档次越高,则收费标准越高,特约服务一般比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要高,对商业部门的收费比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一般要高。 4、微利原则。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赔本就越多。5、公平原则。二、购房者为避免物业管理纠纷,可采取如下措施:1、签署物业管理公约时,应就有关收费的条款仔细审核,有不合理的要经过协商修改后才能签署; 2、入住时一定要严格验房,查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并实地看房,有问题的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并妥善解决; 3、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及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系,敦促其采取措施修复; 4、尽早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对住、管双方的行为加以规范、约束。 而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包含以下部分: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梯的运行、维修和运行电费(不包二次供水加压电费);③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与生活垃圾处理费;④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⑥办公费用;⑦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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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物业费,按时交,小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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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江苏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使用人所签合同(协议)的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管理、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等级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盛市物业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类型、收费性质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停车管理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公平及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应按照有利于物业管理价值补偿、促进物业管理企业规模经营、加强经营管理的原则,以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为基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和提供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质量水平,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指导价相应等级范围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经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后执行。 第七条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2、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及保养费;3、清洁卫生费;4、绿化管理费;5、安全护卫费;6、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8、法定税费;9、合理利润。 本条第2项至第6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质消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 第八条 业主、使用人自办理入住或使用手续之日起,应按物业管理合同(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业主将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可以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终连带清偿责任。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公共服务费。 第九条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未售出且未使用的空置物业,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单位按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六个月以上)不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六个月以上)不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事先书面向物业管理企业说明备案,按规定(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规划要求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专用汽车停车场(停车位),有专人24小时看管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范围内核定。在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区可设立外来临时停车区,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和临时停车在一小时内的车辆不得收费,临时停车超过一小时的车辆按规定收费标准计次收费。 第十一条 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公共设备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等其他公共水电费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公开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式除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绿化用水、监控设施用电及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水电费用不得向业主分摊。住宅区物业公共电费分摊方式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公共照明电费按户分摊;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按用水量分摊;电梯电费可分层次按面积、按户、按常住人口或月票方式分摊,除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外不得采用零票方式收取电梯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交的水、电、气等费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加价。供电、供水、市容、市政等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须是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应向承担代办业务的物业管理企业支付代办费,代办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十三条 设有集中供暖系统的物业,应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收费方案,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收龋供暖期结束后,须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若有结余,应结转下一供暖期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经批准利用物业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相应成本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物业维修基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在入住或装修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按规定标准交纳房屋装修保证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装修结构安全审定的,不收或全额退还装修保证金。房屋装修完毕,经查验无违反装修管理协议约定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三个月内全额退还装修保证金;发现有装修违反协议约定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按协议约定扣除其装修保证金,同时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扣除的装修保证金纳入物业维修基金。 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产生的装修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清运的可按规定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统一明码标价,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价目表。价目表应在管理区域进口处或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物业管理企业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经营性设施收益、公共水电费用、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质询。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有关服务内容、收费事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合同或协议中有关收费的约定应当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一次预收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6个月,也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一年以上)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管理并相应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任何部门不得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经批准的收费,收费单位应出示《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按规定标准收费,违反有关规定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拒付。 第二十条 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章程和物业管理合同,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和收支情况实行监督,审议确定物业管理费用、维修基金年度使用计划、重大收费事项和公共水电费用分摊办法,并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服务合同(协议),按时交纳有关应缴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制订或调整全市(全县)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时,应听取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及其它价格法律、法规的,业主、使用人有权举报,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各县及江宁、浦口、六合区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1999年12月13日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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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收费结合当地省市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也有物价局的标准。陕西当地物业收费为高层0.8-1.5之间,是说如果你家房子是100平米,按照0.8元/米算,每月就是100*0.8等于80元,另算电梯费和垃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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