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这点钱啊,亲情都不顾了。房子可以在你外公去世以后,做为遗产,由几个子女平均分割,你母亲如果想住房子,就需要拿出钱来给其他子女,拿多少钱需要评估作价。趁你外公没事,让你外公写一份遗嘱公证一下子,指定你母亲继承房子,就不用给别人钱了,不过这样一来,你外公今后的生活只能由你母亲照顾了,其他子女肯定指不上了。
全部5个回答 >经适房可以继承吗? 经济适用房户主过世,子女如何继承?谢谢
157****1888 | 2019-05-31 17:20:00-
142****1131 有了经济适用房还能继承商品房吗
1、如果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就不可以再买商品房了,除非你把这套经济适用房给处理完了,才可以购买商品房。
2、继承商品房需要退还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允许拥有除经适房以外的房产。如果想要将父母的商品房过户到自己名下,就必须退出经适房。此外经济适用房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购的,中签经适房的家庭所有成员均有经适房的产权。
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有了经济适用房如何继承商品房
有了经济适用房再继承商品房需要退还经济适用房;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后,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亲属死亡证明等。
房产继承应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再到房产交易核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关于如何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问题。
关于房产继承有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到公证处开据公证书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2019-05-31 17:20:25 -
153****5047 就这点钱啊,亲情都不顾了。
房子可以在你外公去世以后,做为遗产,由几个子女平均分割,你母亲如果想住房子,就需要拿出钱来给其他子女,拿多少钱需要评估作价。
趁你外公没事,让你外公写一份遗嘱公证一下子,指定你母亲继承房子,就不用给别人钱了,不过这样一来,你外公今后的生活只能由你母亲照顾了,其他子女肯定指不上了。 2019-05-31 17:20:20 -
158****8987 如果经适房在未转变为商品住房前,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应当符合申请条件,才可继承相应的房产份额。鉴于经适房产权性质较为特殊性,只有在符合上市转让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条件及其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后,才可以按照一般房屋进行继承,否则不能按照普通商品房的继承方式继承。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购房人均死亡,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产权份额的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按照依法分割共有物的方式,处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2019-05-31 17:20:15 -
138****1258 上海市经济适用房产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如果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不享有经适房居住使用权,仅可分得经适房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近日公开的《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对经济适用房的监管。
《意见》详细规定了当家庭成员在提出经适房申请之后、发布审核登录公告之后、签订选房确认书之后、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之前、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之后等情况下死亡时,应如何继续处理经适房相关事宜。
其中,**为引人注意是,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不发生继承;而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如属于产权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按照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进行继承。这当中,继承人不属于该经适房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经适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同住人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
这意味着,父母不能再通过单独以个人名义申请经适房,过世后将其作为不动产遗产留给子女。子女不能直接继承该套经适房的居住权,仅能在这套房子被政府回购或者转让时,获得规定产权比例的转让收入。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这一比例是在《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并在房地产登记信息中予以载明的。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仅拥有有限产权,其产权份额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价格占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
在取得房地产权证满五年后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原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回购价格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确定。若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不予回购的,产权人方可向他人转让该经适房。
但无论是回购还是转让,房地产权利人只能按照其拥有的有限产权份额获得总价款的相应部分,其余部分须上缴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
2019-05-31 17:20:11 -
135****9692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适用性的特点。离婚时,经济适用房该如何分配??跟商品房是否一致呢?实践中有些法院对此更是不予处理。
【案例】
沪籍人士南某在2012年经婚介公司介绍认识了非沪籍的李女士,双方情投意合,谈了一段时间恋爱,遂办理了结婚证。婚后,南某以个人名义签订了位于浦东新区的经济适用房购买合同并办理了贷款手续,用两人的积蓄支付了**,每月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2017年,该办理该房屋产证时,由于购房合同上只有南某的名字,产权证上也只登记了南某个人的名字。
2018年,房产证的名字变成离婚的导火索,两人打算协议离婚,但是房屋的归属再次升级了冲突。双方均主张房屋产权,愿意给对方补偿金。两人协商未果随即诉至法院,均主张房屋产权归自己,愿意给予对方一定的货币补偿。李女士起诉在先,法院遂根据“先受理”原则,收下了李女士的诉状,南某变成被告。
【庭审】
原告李女士诉称: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法遵循照顾女方原则,房屋应当归其所有,按市价合理补偿被告。
被告南某辩称:该房屋系由他个人申请、摇号、签订合同,且他是贷款人,房屋当归其所有,愿意按市价给予对方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终判决:本案诉争的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经济适用房系属地的政府组织开发兴建,是地方政府对本地居民的补贴、支持和照顾,具有地方的属性,只向本市户籍中低收入居民家庭销售,且需取得房产证五年后才可上市交易,所有人出让经适房后不可再次申请经适房,故不同于公开竞价的商品房。
【杨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房屋属于上海市经济适用房,只能由沪籍的人员享有产权,原告李女士因非上海市户籍无法办理产权证,对其诉请实无法予以支持。遂判决,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归被告南某所有,按照公平原则,由被告南某按照房屋评估价50%的价值支付给李女士作为补偿,合乎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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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1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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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继承方法如下:房屋权利人死亡后,继承人均为申请家庭成员的,可申请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已经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人中部分或全部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可按规定向政府缴纳该经济适用住房应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继承人可主张分割经适房按照规定回购所得价款,亦可等到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办理权属登记。而对于保障房上市交易,成都市有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购房者可申请完善产权上市交易,增值收益的60%要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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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没有限购的,立遗嘱的话,以后过户给你是要交遗产税的。赠与,不用交地税但是要公证书和交契税。如果父母百年归老后,继承房产不会有冲突的话,不用立遗嘱,就等以后直接做继承。不用打税,就做一份公证书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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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将所购房屋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之后,如果经适房申购人过世,家庭成员能够继承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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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但是经济适用房需先上市转成商品房后,再以赠与的方式过户到子女名下。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要求:1、经济适用房过户首先需要满足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经适房契税发票上的日期或者房产证发放日期是一定要满5年才能交易的。2、备齐以下材料:户口本;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房本中的户型图和房屋登记表各两张;买经济适用房时已缴纳的综合低价款证明(蓝色纸)和契税证明及其复印件;房本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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