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不属于夫妻财产,因为拆迁房只是置换了之前的农村老房,而老房是婚前财产,如果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全部3个回答 >拆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拆迁房上只写我老公的名字,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131****7323 | 2019-05-31 14:19:11-
138****1883 婚后拆迁分的房屋并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拆迁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分得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拆迁的房子是夫或妻各一方的财产,那么拆迁分得的房子只属于夫或妻各一方。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19-05-31 14:19:34 -
142****6354 如果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拆迁安置的房产仍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一、安置房或补偿款虽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但其实是个人房屋产权的权利转换形式,就是说由于原有个人房产被拆,拆迁人才给其补偿了安置房或补偿款,
说明该安置房或补偿款的获得是以个人房产的拆迁为前提,以对被拆迁房享有所有权为基础。根据民法物权效力的延伸理论,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
二、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的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
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9-05-31 14:19:30 -
146****0981 拆迁分的房屋并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拆迁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只写老公一个人的名字,分得的房子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拆迁的房子是夫或妻各一方的财产,那么拆迁分得的房子只属于夫或妻各一方。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2019-05-31 14:19:26 -
142****8227 近日,中华遗嘱库发布《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13-2017)》,对所保管的8万余份遗嘱进行数据分析。82177份遗嘱中,有39234份遗嘱是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立下的,占总遗嘱数量47.74%。
白皮书显示,有99.93%的老年人选择中华遗嘱库范本中的“防儿媳女婿”条款。在遗嘱中规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
在中华遗嘱库上海分库登记点,每天都有近十位老人前来咨询预约登记,**多的一天甚至有近百位老人,前来咨询的老人大多在70多岁,年龄**大的96岁。
▼点击观看视频▼
中华遗嘱库上海分库登记点负责人黄海波告诉记者,已经有近4000位老人前来咨询过立遗嘱的事情,大多是为了房子。
白皮书显示,在订立遗嘱的老人中,有99.93%选择中华遗嘱库范本中的“防儿媳女婿”条款。
立遗嘱就为了防儿媳女婿?对此,网友炸开锅,议论纷纷,各自站队:
今天,这个话题登上了微博热搜
网友评论
赞成派:可以接受啊,都是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钱,想怎么处理都是自己的权力
@奔跑的鸸鹋:其实也是保护自己的孩子
@腿和口水君_现充蠢气爆表中:可以接受啊,都是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钱,想怎么处理都是自己的权力
@丁鸩:这就是父爱和母爱啊!表示接受!
@岌津:儿媳女婿本来就是外人
@翠翠叉:我觉得并没错啊,那是人家父母的东西。关你什么事啊。
@R楠楠R:老人活那么大了,会看人,如果儿媳和女婿对他们好,很孝敬,也不会防他们的
2019-05-31 14:19:22 -
154****9896 婚房是双方家长买的,婚后一次激烈的争吵中,为了哄老婆开心,老公说,要么房子就登记到老婆一个人名下好了。之后,老公和老婆还正儿八经办了过户手续。两年后,妻子起诉离婚,丈夫面临人财两空……这是浙江建德市人民法院刚刚调解好的一起离婚纠纷。不少人看了以后,都纳了闷:说好的婚后共同财产,怎么就变成个人财产了,还得花这么多精力才能解决。事出何因?又当何解?
两家合资买的婚房,吵架后丈夫说房子归老婆独有
这是一对年轻的小夫妻。男方1991年生,女方1988年生,2014年结婚。
当时结婚的婚房是双方家长买的,男方家长出了70万元,一辈子的积蓄倾囊而出。女方家长出资10万元。80万元在建德市区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父母们把房屋产权登记在小两口名下,系他们夫妻共同所有。
但小两口婚后感情并不好,常常吵闹。2015年12月,两人又吵了起来,女方一气之下要离婚。为了挽回婚姻,让老婆消消火,男方跟女方说,“要么房屋归你独有。”于是,两人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并在未通知父母的情况下办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但双方的感情并没有因此而好转。2016年,女方到法院起诉离婚,但当时她已经有了身孕,法官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弥合的可能性,驳回了女方起诉。
今年6月,女方再次来到法院起诉离婚,态度十分坚决。女方说两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渐淡漠,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并且孩子由自己抚养。
2019-05-31 14:19:17
-
答
-
答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中确定只归女方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全部3个回答 > -
答
根据你的陈述,涉案房产的房产证写了你和你的母亲的名字。但房子是属于你父母婚姻的共同财产,你父亲占有一半。发生继承,继承人是你母亲和你。也就是说,你母亲享有四分之三所有权,你夫妻共同享有四分之一所有权。如果你们离婚,她应该分你夫妻共同享有四分之一所有权的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全部5个回答 > -
答
婚前一方房产婚后拆迁安置 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 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此时要区分是等值还是增值,如果有增值的,要区分增值的具体情况,如果是使用夫妻共有财产使之增值,那么对该增值部分就应该按共有处理。 综上,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房在等值范围内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对以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超过原等值的部分,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所谓等值,应作扩大理解,可以理解为包括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因为该增值部分与另一方没有关系,根据物权延伸规则,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我们应当明确,等值,等的是离婚该房产的价值,包括该房产的自然增值,而不是结婚时的价值。
全部3个回答 > -
答
要综合考虑被拆房屋的产权情况及拆迁时是否考虑了你的配偶的户口因素。如果拆迁房屋是你父母的财产,你父母赠送给你一人并只登记了你一人的名字,应当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全部3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