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业主到小区的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且业主取得了新房的钥匙作为业主的入住的开始,那么此时业主应该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2.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之后,物业管理公共性的服务费是由业主或是使用人来按月交纳,对于已经购买了但是还没有入住的业主,一年之内的按照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的50%来交纳,同时也为了尽量避免一些炒房的业主长期将房屋闲置,又规定了一年之后仍未入住的,按照100%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用来缴纳。3.国家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了物业费须在多长时间内缴纳一次,那么物业费的缴纳时间的问题可以在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当中注明。4.业主在接到了开发商所发放的入伙通知书之后,根据入伙通知书上的时间来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了,并且在该时间之后房屋的一切费用以及所有的责任都是由业主自己承担。也就是说从那天之后开始,房屋的一切权利以及责任都归业主。
全部3个回答 >新房可以不拿钥匙吗? 新房一直没领钥匙,要交物业费吗
134****1074 | 2019-05-31 07: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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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165 新房交房检查项目登记表
文件:
1、 房屋权属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是否有抵押记载? 是□否□
2、 房屋质量文件:《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 是□否□
3. 各种相关验收表格:是否有《住户验房交接表》、《楼宇验收记录表》、《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房屋管线图(水、强电、弱电、结构)等文件? 是□否□
4. 如果是精装修,是否厨、卫精装修物品的使用说明书,以及这些物品的保修单? 是□否□
门
5. 每间居室的门在开启、关闭的时候是否灵活? 是□否□
6. 门与门框的各边之间是否平行? 是□否□
7. 门插是否插入得太少? 是□否□
8、 门间隙是否太大?(门和门锁间的缝隙必须小于三毫米) 是□否□
9. 每间居室的门的插销、门销是否太长太紧? 是□否□
窗
10、 窗边与混凝土接口是否有缝隙?(窗框属易撞击处,框墙接缝处一定要密实,不能有缝隙) 是□否□ 2019-05-31 07:13:57 -
141****2978 1.以业主到小区的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且业主取得了新房的钥匙作为业主的入住的开始,那么此时业主应该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
2.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之后,物业管理公共性的服务费是由业主或是使用人来按月交纳,对于已经购买了但是还没有入住的业主,一年之内的按照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的50%来交纳,同时也为了尽量避免一些炒房的业主长期将房屋闲置,又规定了一年之后仍未入住的,按照100%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用来缴纳。
3.国家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了物业费须在多长时间内缴纳一次,那么物业费的缴纳时间的问题可以在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当中注明。
4.业主在接到了开发商所发放的入伙通知书之后,根据入伙通知书上的时间来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了,并且在该时间之后房屋的一切费用以及所有的责任都是由业主自己承担。也就是说从那天之后开始,房屋的一切权利以及责任都归业主。 2019-05-31 07:13:52 -
144****7708
赵先生则因为坚持不接受该条款,而导致在交房5年后才通过诉讼途径拿到新房钥匙。
可还没高兴几天,物业公司又一纸诉状让他当了被告。赵先生被要求支付5年间的物业费和违约金共计4万元左右。5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二审判决,物业公司败诉。
拒绝预缴物业费
5年拿不到新房钥匙
2010年年初,家住苏州相城区的赵先生看好高新区的发展前景,便与妻子商量购买了一套位于高新区幸福花园的商品房,约定1年后交房。当时,该楼盘的开发商A公司、B物业公司与赵先生签订了一份《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甲方(即A公司)选聘B公司对楼盘提供物业服务。
在这份协议中写着:前期物业管理费自甲方通知乙方(即赵先生)入伙之日起计算,如乙方未入伙或未入住期间的物业费由乙方全额承担(本条所称入伙,是指业主或使用人收到书面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业主或使用人收到入伙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伙),乙方入伙之日,物业服务公司先预收一年的物业管理费,以后物业管理费每半年收一次。入伙后,属于业主空置房的由业主全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到了2011年7月8日,赵先生根据A公司的通知至幸福花园办理交房手续,A公司向其开具了交房通知单,确认赵先生已按合同约定付清了相关费用,给与办理物业登记及交付手续,并委托B物业公司办理此事,但B公司要求赵先生必须先预交物业费才能给钥匙。因双方就先交物业费还是先交钥匙的问题产生分歧,故赵先生未能取得房屋钥匙。同年11月,赵先生与妻子拿到了幸福花园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
这样一拖就是5年,期间赵先生与其他业主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到了2016年3月10日,物业公司方与赵先生办理了房屋钥匙交接手续。但因其未支付2011年7月8日至2016年3月10日之间的物业管理费,且逾期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故物业公司又将赵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
“真空期”物业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赵先生认为,原告不向被告交付钥匙,其向房管局及业主委员会多次提出要求要拿钥匙,并为了钥匙的事情与原告打过官司,经法官要求才拿到了钥匙,“过错完全在于物业公司方面”。
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本案中,2011年7月8日,被告根据A公司的通知办理交房手续,在确认赵先生已经按合同约定付清了相关费用的情况下,A公司向其开具了交房通知单,但B物业公司要求必须先交物业费才能给钥匙。直至2016年3月10日,物业公司才与被告办理了房屋钥匙交接手续。故本案案涉房屋交房手续应为2016年3月10日,对交房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A公司交纳,不应由被告交纳。
与此同时,交付房屋钥匙是A公司的合同附随义务,在其将该义务委托给B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并未按约定向被告交付钥匙,导致被告即使于2011年11月18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也无法享受到相关的物业服务,其本身存在过错。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预收一年物业费”
属无效条款
承办法官提醒:本案中,虽然双方在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有“前期物业管理费自通知被告入伙之日起算,业主收到入伙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伙,乙方入伙之日,物业公司先预收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的约定,但是该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按照该约定,不论因为何种原因,只要甲方通知乙方入伙,则乙方就要缴纳物业管理费,该条款免除了己方责任、加重了对方责任,且与《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相悖,故该条款应属无效。 2019-05-31 07: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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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没有领钥匙交物业费不合适,可以交但不能全交,比如楼梯我没有用过,不入住产生不了垃圾,这些没有产生费用怎么就要百分之百交物业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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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业主到小区的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且业主取得了新房的钥匙作为业主的入住的开始,那么此时业主应该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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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业主到小区的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且业主取得了新房的钥匙作为业主的入住的开始,那么此时业主应该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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