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规定住房产权权益属于房产证登记人所有。 所以,如果不办理过户手续,该住房产权权益还是属于房产证登记的原房主所有。 《物权法》规定: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全部4个回答 >土地使用证公正后合法吗? 房产交易协议经过公证处公证后能有法律作用吗?
148****2168 | 2019-05-30 23: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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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5867 农村土地使用证已经拥有法律效力了,不用也不能进行公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2019-05-30 23:17:21 -
136****7367 经过公证的房产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2019-05-30 23:17:17 -
138****7909 在文章底部扫描二维码添加我们,即可获得在线咨询服务。
**近还有很多的客户咨询我,订立遗嘱是不是必须公证?并且还有很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作人员也对这个问题存在疑问,认为遗嘱应该办理公证,要不然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无法核实遗嘱的真实性。
现在可以很明确的告诉大家,这个问题已经不存在争议了。遗嘱不是必须办理公证的事项,并且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是可以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
为什么大家会有这样的疑问,是因为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所以大家会认为遗嘱应当经过公证。
一、《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是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政府性规范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方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相抵触,不能成为登记主管部门不变更登记的依据。
三、《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已经于2016年7月5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 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已不再适用,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决定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司法部
2016年7月5日
案例分享:
南京市江宇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江宁行初字第49号
原告陈爱华,女,汉族,1958年7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功成,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天元东路299。组织机构代码:0130531-2
法定代表人林云飞,区住建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卫星,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爱华诉被告区住建局不履行房层登记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爱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功成,被告区住建局的委托代理入吴卫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爱华诉称,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833号南方花园A组团23-201室住房原为曹振林所有201年5月28日,曹振林亲笔书写遗嘱,将该房产及问储藏室(8平方米)、以及曹振林名下所有存款金、曹振林住房中的全部用品无条件赠给原告陈爱华。后曹振林于2011年6月22日在医院去世。2011年7月22日,原告经南京市公证处作出公证,声明接受曹振林的全部遗赠。2011年8月3日,原告携带曹振林遗嘱、房产证、公证书等材料前往被告下设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被拒绝。201110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依法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被告于2011年10月27日书面回复,以“遗嘱朱经公证,又无遗嘱继承公证书’”为由不予办理遗产转移登记。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强制公证的做法,与我国现行的( 2019-05-30 23: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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