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楼露台使用权是业主房屋所有的,依据已公布的物权法中,露台属于特定房屋,而且在销售时已经把该房屋列为特定房屋买卖的合同中,应当认定为物权法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这也就意味着开发商送的露台成为业主房屋的专有部分,具有产权,属于和该房屋一起的产权人所有。而按这以前的法律规定开发商附送的花园、露台等都是业主大家共有,其他业主有权进入,这个规定已有改变。但是从法律上来说,这个是没有产证的,从前开发商将露台按一半建筑面积出售,开发商不允许将露台作为整套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出售,因此,国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也将露台标画在整体产权的红线外,只作为屋顶标画在下层的产权证上。业主即使拥有露台使用权,并不表示能够在露台上为所欲为。有使用权的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如相邻权,不得实施擅自改变露台的外观、形状、结构和用途等违反居民相关规定的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及行政责任。
二楼露台使用权纠纷一般怎么处理呢?
153****4981 | 2019-05-16 19:55:38-
151****1196
依据2009年3月**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物权法》的两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3款: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这也就意味着开发商送的露台成为业主房屋的专有部分,具有产权,属于和该房屋一起的产权人所有。
而按这以前的法律规定开发商附送的花园、露台等都是业主大家共有,其他业主有权进入。这个规定已有改变。 2019-05-16 19:57:48 -
157****1401 现在开发商要求我补钱,按照露台的价格,一平方1000元左右,购买我主卧向南对应的约7平方米的露台,我应该要买吗?我觉得这本就是我的使用权。但是怕以后和隔壁的有纠纷,毕竟他们有出20多万购买了三百多平方米的露台,而我的208没有加露台的钱
2019-05-16 19:57:10 -
158****6908 从法律上讲,你肯定是没有权利改造该露台的。因为你的那个露台是属于整栋业主共用的,你的产权证上也没有该面积。售楼人员这么跟你说肯定是为了促销了,而且从事实上说,别人也到不了你的露台,基本上就是你家自己所有,一般其他人也都会默认露台归私人所有的,不会来找你麻烦。
不过你改造的时候还是要让外面看不到露台的改造,应该没有什么问题的。即使投诉,那也要到规划局那里定的。我建议你还是改吧,物尽其用嘛! 2019-05-16 19:56:51 -
157****0111 首先你要和他讲名这是我的阳台,你用得经过我的同意,或者找物业协商,如果在不行的话就只能使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9-05-16 19: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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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在销售的时候一般会告诉你这个露台是你的,但是不会在合同中显示,购买后你想封闭或者装修,物业就站出来说不行,我碰到这个问题,物业来了我没理他们,强行自己封闭了,也没啥事!这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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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从你上面的文字叙述中还无法判断实体部分应该如何处分比较合理,比如说你妹妹的居住状况、生活状况以及其他具体情况。你的要求在农村是合乎常理并令人同情的,但不等于合法,至少现在还不能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公民只有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处理《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前的宅基地(即所谓“老宅基”)使用权纠纷,应当参照宅基地的长期使用状况,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解决。按照你所说的情况,目前政府已经将这块宅基地确定给你母亲使用(因为宅基证上载明的使用者是你母亲的名字),而你母亲又健在,这块宅基地目前的使用权只能由你母亲行使。在你母亲不同意、有关部门又没有审批的情况下,你在这块土地上建房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你对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有异议或者说对政府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行为有异议,并且有足够的证据,在程序上你可以选择下面两种渠道中的任一办法来解决:1.在家庭内部和你母亲、妹妹心平气和地摆事实讲道理,互相协商,必要时可邀请一些你们家比较年长且德高望重的亲友(有些地方称为“公亲”)来调解,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再申请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辖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调解。这些虽不是法定程序,但是农村的事情,往往调解、协商比“经官动府”处理效果要好,不易伤和气,不易造成矛盾激化,问题比较容易解决,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稳定。2.如果事情已经僵局,且亲友及有关组织调解、协商都无效的话,你可以申请颁发宅基证的人民政府(具体办事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确认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对人民政府重新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如果不服,可以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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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的平台业主是没有使用权的,更不能乱搭违建建筑,发现有违建的建筑需要告知物业并且进行拆除,特别是对于出现搭建阳光棚的行为,在产权不够明晰的情况之下,不建议业主搭建一些建筑以免造成自身的经济损失。如果不清楚自己是否具备有2楼平台的使用权,可以和物业或者是开发商进行咨询,特别是对于一些本身是商住两用的房屋更应该注意。 在进行装修的过程当中,如果想要使用一些户外的平台,可以先和物业进行沟通,明确自身的使用权利,并且划分责任区域,或者是可以在使用或者是搭建的场所,打造自己适宜的装修风格。已经出现了违建的情况,要和治理违建的小组进行沟通,尽可能的配合相关的工作,对于违建建筑进行拆除。尽可能的降低出现违法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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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相关法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法律条款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物权法》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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