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是指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该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房屋作为不动产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房屋在发生转让等产权变更时,必然是房地一体进行的,不可能将房屋与土地分割开来处分。在具体的房地产项目销售中,开发商拥有房屋、车库等的产权并独立出售,但属于小区绿地等部分的公建,对购房而言,就不具备产权的概念。产权即房屋所有权,是的。所说70年是目前土地使用权的时限,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能否延期,怎样办理延期等,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法律、法规等,但国家一定会出台法律、法规的。
全部2个回答 >房产权属是什么意思? 房屋产权是什么意思
132****4908 | 2019-04-20 15:46:48-
141****7935 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者享有房屋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子产权分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按照房屋产权性质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房产
是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国有房产分为直管产、自管产、军产三种。
2、直管房产
是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已正式划拨给单位的除外),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维修,少部分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
3、自管房产
是指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4、军队房产
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所有的房产。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产、利用军费开支或军队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5、集体所有房产
是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产。即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6、私有(自有)房产
是指私人所有的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屋。 2019-04-20 15:47:13 -
133****3731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 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的分类。在现阶段,我国住宅类房屋按产权可划分为: (l)国家所有住宅;(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住宅;(3)公民私人所有住宅;(4)其他经济组织(如中外合资企业等)所有住宅。非住宅类房屋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国家房产)和集体所有制的房产,其他经济组织所有房产只是少量的。
根据去年实施的《物权法》规定:70年后自动续期。所以你大可不必担心。
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因为在中国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中国境内取得的都是使用权。。但国家会在70年到期后换证,,使用权仍然是你的。。会有一些费用。。但很少的。。。具体的收费标准国家尚未出台。。。 2019-04-20 15:47:08 -
152****2242 房产权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一个词汇,房产权是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房产权应是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其中土地使用权**长年限为七十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房屋购买是人们取得产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合法,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卖房人是否有合法身份;第二应与卖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应详细地写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购买方式、价款、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第三,应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 2019-04-20 15:47:04 -
137****8359 司法实务中,下面的情形并不少见——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将房屋所有权归一方所有
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离婚后
该房屋因另一方负个人债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
离婚协议关于房产的权属约定能否阻却执行?
答案是:
应从债权性质、申请执行人利益考量、
案外人过错、价值冲突与权衡等方面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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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法信 · 裁判规则
1.离婚协议能否排除执行,应从债权性质、申请执行人利益考量、案外人过错、价值冲突与权衡等方面综合判断——何芬芬诉金勤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要旨:离婚协议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夫妻一方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离婚后,该房屋因另一方负个人债务而被强制执行时,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排除执行,不宜仅依据权利外观而一刀切地否定,应当从债权的性质、申请执行人利益的考量、案外人过错的判定、价值的冲突与权衡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案号:(2017)浙0502执异35号;(2017)浙0502民初818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17期
【评析】
一、债权性质的判定
涉案债权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具体的法律适用及法益权衡,故区分涉案债权的性质是判断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排除执行的前提。
(一)涉案债权是否为金钱债权
当案外人提出依据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来排除执行时,应当对申请执行人所享有债权的性质进行判断,即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是否为金钱债权。如果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是非金钱债权,比如是讼争房产的买受人,其享有的是对讼争房产的物权期待权,离婚协议中关于讼争房产权属的约定未经公示,难以与之对抗。反之,如果申请执行人仅是普通金钱债权人,其只有对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一般期待,并不能产生对特定财产的信赖利益,其也应当预料到特定责任财产的不确定性和随时可变化性。(注:马向伟:“隐名权利能否阻却法院执行:权利性质与对抗效力的法理证成”,载《人民司法》2017年第31期。)如果申请执行人在寻找被执行人责任财产时发现并保全了讼争房产,其对讼争房产仅享有一定的信赖利益,如果将其金钱债权优先于实际权利人享有的物权期待权予以保护,缺乏合理性基础。(注:王毓莹:“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载2017年11月22日《人民法院报》。)
(二)涉案债权是否为普通债权
当案外人提出依据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来对抗申请执行人时,应当对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金钱债权的性质进行进一步判断,区分申请执行人是否为普通债权人。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7条的规定,当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时,其作为优先债权人,债权因登记而具有公示对抗效力,可对抗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权利。可见,如果涉案债权为已登记公示的优先债权,则离婚协议作为未经公示的财产权属约定,不能排除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利益的考量
(一)申请执行人是否为交易中的第三人
物权的公示公信制度保护的是交易中的第三人,立法初衷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申请执行人如果并非是通过市场交易而购买讼争房产的第三人,仅仅是对讼争房产的登记所有权人享有一般金钱债权,则其并不属于未经公示而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畴,不属于物权公示公信制度的保护对象。虽然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涉及讼争房产所有权的转移,但讼争房产实际未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流转,不涉及交易秩序和流转安全,则夫妻一方依据离婚协议而主张对讼争房产的所有权,并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无绝对坚持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必要,从法律适应社会需求、维护公平的角度看,有必要对未登记的当事人提供适当救济。(注:赵晋山、王赫:“‘排除执行’之不动产权益”,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21期。)
(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是否实际受损
实践中,通过离婚协议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后因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而被法院查封的情况较为常见。讼争房产是否被强制执行,直接关系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能否完全实现,与其债权利益密切相关,因此,离婚协议是否能对抗申请执行人,应当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利益是否实际被侵害为审查重点。如果离婚协议对共有财产的分割相对均等,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未因离婚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而明显减少,则可视为申请执行人可实现的债权利益并未实际受到损害,应当本着追求实质正义的精神,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约定保护实际权利人。
三、案外人过错的判定
(一)案外人与债务人是否具有恶意串通的故意
实践中,讼争房产在离婚前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案外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通过离婚行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屡见不鲜。
离婚行为以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讼争房产产权变更的约定是否具有恶意串通的故意,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离婚行为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案外人与债务人存在长期分居、曾起诉离婚等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情况,一般认定离婚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恶意串通的故意。2.案外人与债务人离婚的时间是否早于债务人与申请执行人债务关系发生的时间。如果离婚协议签订的时间早于债务发生的时间,则涉案债务属于债务人的个人债务,与案外人无关,一般认定为无恶意逃债的故意。
(二)案外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具有重大过失
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规定,明确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是保护案外人物权期待权的必要条件之一。执行异议的审查中,如果无其他客观原因,当案外人未通过诉讼或其他可证明的方式催促办理过户登记的,即认定案外人对讼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具有过错,不得排除执行。但执行异议之诉如果依然依据前述“表面权利规则”保护名义权利人,则执行异议之诉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注:王毓莹:“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载2017年11月22日《人民法院报》。)因此,执行异议之诉对案外人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过错的判断标准应当低于执行异议审查中的过错标准,即当案外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重大过失时,才不得排除执行。例如,案外人存在为了避税而故意不办理讼争房产变更登记、经催促仍拒绝办理变更登记等故意拖延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才应当认定案外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重大过失。
四、价值的冲突与权衡
(一)物权期待权与普通金钱债权的权衡
离婚协议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属于夫妻在婚姻中的意思自治,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制度就是意思自治的工具或手段,(注: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4页。意思自治应当包括行为自由与效果自主。)意思自治应当包括行为自由与效果自主。(注: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09-111页。)案外人与债务人经自愿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如果案外人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讼争房产,其对于讼争房产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没有重大过失,其对讼争房产即产生了直接的支配关系,其距离完整法律意义的所有权人仅有一步之遥,与讼争房产的关联更为密切,故案外人因离婚协议的约定对讼争房产享有物权期待权。如果申请执行人仅为一般金钱债权人,并未办理抵押登记等公示行为,其债权未经公示不具有优先效力,根据权利的优先性比较,其对债务人的债权难以对抗实际权利人对讼争房产享有的物权期待权。
(二)生存权益与信赖利益的权衡
房产与一般财产的主要区别在于,其除了具有一定财产价值外,还具有给居住人提供生存保障的功能,故判断案外人对讼争房产的权利能否排除执行,还需判定讼争房产是否涉及案外人的生存权益。如果案外人能举证证明其除了讼争房产外名下无其他房产,且一直居住于讼争房产内,则应当认定讼争房产涉及案外人的生存权益。一般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所享有财产的情况而产生一定信任,而与其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或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保全了讼争房产,如果债务人名下财产的实际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符,即侵害了一般债权人的信赖利益。但毕竟对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保护还可通过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责任财产来实现,而对居住于讼争房产的案外人来说,对讼争房产的执行会影响其生存保障,故在伦理上,对案外人生存权益的保护应当优于对一般债权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2019-04-20 15:46:59 -
141****5055 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是指房屋产权人(共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的变更登记。产权变更登记包含以下情况:
1、产权人姓名(名称)或身份证号码发生改变的变更登记
2、房屋坐落的区划、街道名称、门牌号或者说住宅小区名称发生变更的变更登记
3、同一权利人的房屋要求分割、合并的变更登记
4、夫妻产权约定的变更登记
5、房屋用途发生变更的变更登记
6、房屋面积增、减变化的变更登记
下面主要介绍一下产权变更中主要的两种情况:房产更名和房产过户
房产更名
房产更名是指在不动产证没有办理好的前提下,对房屋买卖合同上的产权人进行变更,使房产的拥有者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发生转让。
房产更名的一大前提是 " 不动产证没有办理好 ",通常存在于新房尚未交付或交付初期。需要注意的是,房产更名中存在着两个另类的情况,一种是在婚姻良好的情况下,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动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需要办理增名手续的,携带相关资料到房产交易中心 " 变更登记 " 窗口办理即可,此种情况不属于房产更名。第二种情况是,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只能以赠与的方式更名,使房产的拥有者发生转变。
房产过户
房产过户是指通过买卖、赠予、继承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房屋产权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
由于房产过户的种类较多,所以不同的过户方式,其手续也略有不同,而且不同的过户方式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也是不同的。所以,房产过户要比房产更名复杂的多。
房产更名和过户的区别
1、操作方式
房产更名是通过开发商完成的,购房者在购房阶段通过修改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使房屋的所有人转变成另一个人或者是多人共有,该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不会发生变化。
房产过户则是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完成的,通过过户,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所有权人发生变化。
2 、是否有不动产证
房产更名是在房屋的不动产证尚未办理下来之前进行的更名行为,通过在开发商处登记备案,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即可。
房产过户则是建立在原业主已拥有房屋不动产证的前提下的,通过转让房屋所有权实现过户的。
3、费用
无论是房产更名,还是房产过户,在处理的过程中,都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两者的金额和收取形式都有很大的区别。
房产更名收取的是固定的费用,在开发商与购房者重新签订合同之后,收取一定的更名费,之后,开发商会通知被更名者来共同办理不动产证。
相比之下,房产过户因为形式多样,在办理的过程中除了缴纳基本的费用之外,还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税费,少则几千,多则几万,如果原房主或者是被过户的人手中有多处房产的话,还要缴纳更多的税费。所以,房产过户需要交纳的费用要远大于房产更名。
产权变更如何办理?
1、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是指房产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权利的种类和登记的种类向登记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的行为。这一程序的主要工作是检验证件和填写申请书、墙界表等。
检验证件是整个产权登记的基础,包括检验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必须吻合。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
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即填写房屋产权申请书和房屋四面墙界表。墙界表是房屋权利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房屋四面墙体归属情况的书面凭证。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后,连同产权证件、身份证明等,一起交给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审阅无误后,办理收件手续,收取证件。
2、勘丈绘图
勘丈绘图是对已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屋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户平面图,补测或修改房屋的平面图(地籍图),为产权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
3、产权审查
产权审查,是指以产权、产籍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际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墙界表以及其他产权证明,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的整个过程。
以上就是产权变更是什么意思?产权变更如何办理。总而言之,如果我们在房屋产权变更过程中不注意一些事项以及办理的流程,只会给我们一些损失,所以,大家在产权变更之前,了解一些房产变更方面的知识是很有必要的,希望本篇文章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小提醒:3 种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无须再公证
①继承房产。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协商继承和诉讼继承。
②赠与房产。
③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事宜。 2019-04-20 15: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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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就是指在房屋竣工验收之后交付购房者之前,由房地产开发商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初始登记,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起30天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房地产权证,即大产证。 对新建商品房,法律规定可由合同一方申请小产证。小产证即将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房地产分割以后,由购房者取得的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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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产权即指买房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包括处分、收益等权利,国家的70年产权规定可理解为一个形式上的规定,70年年满后产权期自动顺延70年,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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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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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房产权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一个词汇,房产权是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房产权应是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其中土地使用权**长年限为七十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房屋购买是人们取得产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合法,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卖房人是否有合法身份;第二应与卖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应详细地写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购买方式、价款、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第三,应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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