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进行买卖,因为农村的房屋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只有本村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才可以使用,本村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农民、城镇居民都不是合法的购买主体。也就是说,只有本村村民之间的购买协议才是有效的,其他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全部3个回答 >集体土地能买卖吗? 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地基和建筑物可以买卖吗?
154****0091 | 2019-04-09 14:02:41-
153****3057 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的,任何人和组织不得拥有,土地买卖的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可以买卖的。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是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者依照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买卖是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获取价款为目的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公民或法人,后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价款的行为。 2019-04-09 14:02:59 -
143****3845 农村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不能上市买卖的,只能在同一个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中买卖,其他人购买,不受法律保护。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集体土地入市吹响集结号,而关键要突破既得利益者阻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019-04-09 14:0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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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保障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丽水市市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办法。
丽水市市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原已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再次被征收的,以及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无住宅,其拥有的国有土地上住宅被征收的(按照房改政策所购房屋除外),可以参照本办法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地房屋补偿是指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由补偿人对被补偿人的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补偿人是指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机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四条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丽水市人民政府指定具体负责本辖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是征地房屋补偿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实施的房屋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工作。
丽水市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负责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政策研究、计划编制、任务下达、监督考核、指导协调等工作。
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丽水市人民政府指定设立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补偿人),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补偿人可以委托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承担征地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公寓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以及迁建安置小区控制性详规编制等工作。
发改、财政、公安、民政、卫生计生、城管执法、司法、市场监管、人力社保、文广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二章 补偿管理
第六条 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实行统一计划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住建(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汇总、编制年度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到位、全部用于征地房屋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补偿人和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征地房屋补偿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征地房屋补偿档案管理。
第九条 城乡规划部门核定用地范围后,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名称、土地征收范围、房屋补偿安置地点,以征地预公告的形式发布。
征地预公告有效期为1年,确需延长的,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征地预公告应当抄告法院、公安、司法、住建(规划)、市场监管、文广出版、不动产登记等有关单位。
第十条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迁入或分户的除外;
(二)房屋转让、交换、新(扩、改)建、析产、赠与、租赁、抵押、典当、装修等;
(三)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四)变更房屋用途;
(五)其他不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
第十一条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补偿人应当查明被补偿人的户籍、家庭常住人口、选择安置意向、被补偿房屋及其他住房情况,附属物状况等事项。被补偿人应当如实申报户籍、被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产权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公安、民政、住建(规划)、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房改等部门应当配合补偿人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被补偿房屋经依法登记的,以登记内容为准;尚未登记或土地登记与房产登记不一致的,补偿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属于遗产尚未登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征地范围公布。
第十二条 补偿人应当拟定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补偿人、实施范围、安置地点、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实施步骤等,并同时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就征地房屋补偿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市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征收范围、办理补偿安置登记时限、签约时限、补偿标准、搬迁时限、安置方式、安置地点、过渡方式等事项。
第十四条 补偿人应当根据查清的被补偿人户籍、家庭常住户口人数、被补偿房屋及其他住房情况、拟安置方式等事项,拟订具体安置方案,会同国土、住建(规划)、被补偿房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第十五条 房地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被补偿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补偿房屋的价值和安置房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协商选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补偿人组织被补偿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补偿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补偿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成本。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补偿人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2019-04-09 14:0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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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 年发生的旧金山大地震推动了抗震设计的建筑法的出笼。在随后的各次大地震中,如 1925年加州圣巴巴拉 (Santa Barbara)地震, 1933 年长滩(long Beach) 地震,1971 年的圣费尔南多(San Fernando)地震, 1989 年普里塔(Loma Prieta)地震和1994年的北岭(Northridge)地震,随着人们更多地了解地基和建筑物对地震反应的关系,美国和加州政府及时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使其建筑法(building code)不断得到完善和健全。
实际例子
比如 ,1933年的长滩(long Beach)地震。它发生在3月10日下午5点 55分,震级只有6.2 级,长滩附近许多**的砖瓦建筑倒塌,其中有5名儿童死于校内。如果这次地震早几个小时发生,可能有更多学生会死于非命。尽管灾难有限,但政府还是吸取了教训,很快通过了强制性的**建筑法。80年过去了,加州的中**建筑从未因地震而倒塌过,加州居民至今感谢大力促进此法诞生的查尔斯 - 菲尔德(Charles Field)先生,此法也以他的姓命名之。
又如 ,1971 年2月9日发生的洛杉矶北面的圣费尔南多(San Fernando)地震。震 级只有6.6级,死亡人数 也不多。这次地震的**大特点是地面开裂10英里,圣费尔南多断层带上的两所医院因之倒塌,其中一所 还是新的、以抗震标准建立起来的。死者中主要是医院的病人和工作人员。
地震后,加州通过两项与建筑有关的法律,第一条是医院建筑安全法 ,更重要的是通过和实施了Alquist-Priolo地震断层分区法(Alquist–Priolo Earthquake Fault Zoning Act)。这一法律是加州地质学家注册时的必考内容。该法要求 加州地质部门和地质学家精确绘制并更新 地震 活动断裂带在地表面的迹线图,强制规定在一定范围之内不准建立住人建筑。两位加州议员的姓名也随着这一条法律而流芳百世。
再比如,1989年发生在 硅谷附近的洛马-普里塔(Loma Prieta)6.9级地震。许多人至今对连接旧金山与奥 克兰的海湾大桥垮塌记忆犹新。57人的死与这次地震直接有关,地震造成大量建筑在软土地基上房屋的 损坏。
尽管财产损失巨大,但大量记录下来的数据以及随后的研究结果却极大地促进了地质学家和建筑学家对软土地基上建筑物与地震反应关系的认识,加州乃至整 个美国的建筑法因此得到了极大的加强。
我在这里要顺便忠告住在美国尤其是加州的华人们,买房还是要买90年代之后建造的。同样,1994年 北岭地震之后,联邦和州政府花了巨资加固了所有高速公路的高架桥,完善了桥梁法。如果您想了解您想购买的房子的建筑年代,请您与美国富升地产联系。
加州的建筑法就这样完善起来了。结果是几次美墨边境发生的强烈地震,其伤亡人数为零。
唐山大地震之后,中国开始实施建筑抗震规划,但直到 1998 年 3 月才版布《防震减灾法》和《建筑法》。四川省教育厅公布了对于汶川地震校舍倒塌调查的原因归结为:“一、地震超过了预计强度,**校舍抗震难以抵御如此强烈的地震;二、灾情发生在上课期间,集体伤亡人数比较多;三、教室楼面负荷大,学生疏散时又集中在楼梯间,走廊、楼梯是 建筑中比较薄弱的环节,所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四、倒塌的相当多校舍建筑时间比较长,校舍陈旧落后;五、**建筑在抗震方面本身就存在着设计方面的先天性缺陷”。
我期待中国也有**建筑法和医院建筑安全法。或者就叫“xx**建筑法”,让法律的提案人和法律一样流芳百世。
FYI: 1996年11月,在伦敦召开的 “地震预测框架评估”国际会议上,与会者达成一个广泛的共识:地震本质上是不可预测的,不仅现在没法预测,将来也没法预测!美国地质勘探局明确表示,他们不会预测地震,他们会通过帮助提高建筑物的安全性来长期减轻地震灾害,而不是通过试图实现短期预报来减轻地震灾害。
地震科普
震级是指地震的大小,是表征地震强弱的量度,是以地震仪测定的每次地震活动释放的能量多少来确定的。国际上通用里氏分级表.震级每相差 1.0级,能量相差大约30倍;每相差2.0级,能量相差约900倍.
地震烈度是指地震影响和破坏的程度。影响一地地震烈度的五要素:震级、震源深度、震中距、地质结构、建筑物。烈度在同一次地震 中是因地而异的,它受着当地各种自然和人为条件的影响。对震级相同的地震来说,如果震源越浅,震中距越短,则烈度一般就越高。同样,当地的地质构造是否稳 定,土壤结构是否坚实,房屋和其他构筑物是否坚固耐震,对于当地的烈度高或低有着直接的关系。
2019-04-09 14: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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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土地抵押权问题的探讨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物,有很多不同于其他抵押权的特点。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土地使用权才能设定抵押权,用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房地产抵押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关键因素。根据我国有关土地抵押的法律规定,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其权利主体不同,土地取得方式不同,土地的所有制不同,土地的用途不同,都会对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的合法性产生重大影响。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物,还涉及土地与地上定着的建筑物的关系。在此,笔者就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土地抵押权的几个问题谈谈自 己的看法。如何区分“可设定”与“不可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我国**早对土地抵押权做出明确规定的法规是国务院于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后是全国人大**会相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3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这几部法律和一部行政法规构成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框架,是当前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受让人依法向国家购买的一种财产权,受让人有权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依法处分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即抵押人既可以单独以土地使用权抵押,也可以与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同时抵押。第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只有在地上建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时,才能与房屋一起设定抵押权。但是,在抵押权实现时,依法作价、拍卖或变卖房地产后,必须从所得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第三,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第四,乡(镇)村企业以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上述第三四项抵押涉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权实现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和原土地用途。不能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地上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单独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是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并且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这是因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没有土地的处分权。第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已经承包的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除外。第三,乡(镇)村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从法律上看,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法定条件:一是土地使用权必须是抵押人有权依法予以处分的,二是土地使用权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转让的。否则就将影响到抵押合同的效力。[COLOR=red]如何处理“房屋”与“土地”的关系由于房屋与土地具有不可分离的依附关系,因此单独以房屋或土地使用权为抵押,都必然涉及二者的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一向采取“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的双向原则,即在抵押权设定之时,法律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视为一个整体,不允许将它们分别抵押,无论是以土地使用权抵押为目的还是以土地上房屋抵押为目的,相应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应作为统一的抵押标的物的组成部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转让条例》第3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第36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之所以采取“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双向原则,其立法理由在于:第一,土地是任何房产的基础,是土地之上建筑物的本质组成部分。土地使用者都是因自己所有的或使用的房屋才利用该土地,如果对土地没有使用的权利,就无权在该地上建房或使用房屋。因此,离开土地的建筑物不具备法律上的独立性,不能独自构成抵押标的。第二,房屋虽然不是土地的本质组成部分,土地本身有独立的交换价值,但若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而土地上的建筑物不进行抵押,就可能出现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用权主体不一致的状况,从而发生权利的冲突与摩擦,不利于物的有序利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COLOR]房屋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另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上分析了土地使用权抵押与地上建筑物抵押的关系,实践中还常常遇到一个问题:对依法可以抵押的土地上的房屋设定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另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反之,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是否也需要另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各地土地和房产管理机关因各自行使职能,对此问题做法不一,大多要求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笔者认为,从以上规定看,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不需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也就是说,以上建筑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其效力自然及于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需另行再对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同时办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理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的效力不能自然及于该土地上的房屋。这是因为建筑物和土地的特性所导致的,建筑物附着于土地之上,以土地的存在为基础,因此以建筑物抵押的,其效力必然及于土地;而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在抵押之时地上附着的建筑物状态并未固定,有可能继续增加建筑物,因此,要求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的同时另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地上在建房屋和新增房屋是否随同抵押说到这里,有必要继续探讨一个问题,即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上在建房屋和新增房屋是否随同抵押?对于在建房屋,因在建房屋具有经济上的使用目的,应当依照地上建筑物在本质上为土地使用权构成部分的原则,在建房屋应随同土地使用权一起抵押,对此,**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即“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关于新增房屋,虽然我国坚持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一体的观点,但是抵押权的设定是双方当事人合议的结果,应特定财产设定抵押以担保债权,如果认为新增房屋也随同土地使用权抵押,显然扩大了当事人约定的抵押物的价值额,给抵押人增加了额外的负担,对双方的利益关系来说显失公平,故新增房屋不应随同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我国《担保法》第55条对“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的规定体现了这一精神。综上,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物,具有不同于其他抵押物的特点,并涉及其与地上定着的建筑物的关系,只有对其进行分析和掌握,才能尽量避免土地使用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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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不能买卖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4、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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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4、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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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买卖。只有国有土地才能出让,也就是你所有的买卖。而集体土地必须通过土地征用才能变为国有土地。也就是说,农民集体的土地不能直接与土地开发生买卖,必须要有当地政府以很低的价格收过去,然后卖翻几十倍卖给开发商,当然啦,这个卖是以土地出让金和大量的规费的形式出现的。你直接卖给开发商那就不合法,那叫小产权房,叫私搭乱建;你通过当地政府,让他们发一笔大的,那就合法了,那叫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当然啦,也这是房价高的主要原因之一。集体土地能干嘛呢?第一农用,农田耕地林地草地农业设施用地等等,不说了;第二,分配给本集体村民的宅基地;第三、村办企业用地,这里面比较复杂,水比较深,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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