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以契税完税证明或房屋产权证的时间,以先取得的时间为准。根据 国税发【2005】172号《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全部5个回答 >购房时间以什么为准?交税按什么时间算?
133****1209 | 2019-04-01 20:26:16-
151****2891 购房时间是选取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当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哪个注明的时间早就选择哪一个作为购房时间。
购房是指向房地产商或者其他开发单位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向其他房产业主购买二手住房,通过广告、网络信息、房产中介等获取房子的详细信息,然后比对后决定购买。 2019-04-01 20:26:46 -
132****7131 根据新的通知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此外,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在对外销售时,也适用此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是指地方政府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确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对于以套内面积进行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2019-04-01 20:26:41 -
138****1765 是按照契税发票上的时间为准的,不过一般办理契税发票的时间和产权证的时间相差不了几天的。
办理房屋过户的时候,满两年的时间是以契税发票时间或者产权证的时间为准,现在办理房屋过户的税费如下:
1.个人所得税:1%(卖方出,满五年唯一一套住宅免征);
2.契税:90平方以下1%,90平方-144平方1.5%,144平方以上3%,二套房3%,买方出;
3.营业税:5.6%(卖方出,满两年免征);
4.交易手续费:面积*6元(买卖双方一家一半);
5.工本费:80元(买方出); 2019-04-01 20: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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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作为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实给实际操作带来一些问题。对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其他国家的法律一般规定都是以交付或登记为准,我国法律规定是以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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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和契税发票 只要有一个是满两年 就免营业税。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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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15年10月25日通过房产中介和房东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松江区一处二手普通住宅),合同为上海统一范本。合同上约定的**晚过户时间为15年12月31日,现在已经逾期,房东追责要求赔偿逾期款,逾期款为每日万分之五。现在有一个情况是这样的:当时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我在父母房下有名字,为了少付契税(二套房契税3%),中介让我从父母产证上去名字,并且在签合同的时候中介当着我们和房东的面口头承诺不影响接下来的交易(中介说如果审税不通过,大不了重新提交,只要5个工作日;中介没有提可能会影响过户时间会逾期的事情),我们才签了购房合同。现在银行贷款已经审批通过,等着去过户,但是过户前中介提出要交纳佣金才能带我们去过户,而房东也是提出必须交纳逾期款才可陪同过户。我想问的问题是,我是否有权追究中介的法律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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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交纳契税税率通常为通知规定的时间为准,如果没有规定执行时间,则以发布之日为准。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可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如果没有规定执行时间,则以2016年2月17日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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