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协议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方将自己名下位于______路______号______室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双方约定月租金为______圆整,付款方式为__________,租赁期限为_______;现因甲方尚未将该房屋装修完毕,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乙方支付给甲方租赁该房屋定金计人民币1000元,乙方以上述条件承租该房屋,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上述条款而不将该房屋租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约定于_____月____日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并在当日支付给甲方应付房屋租金(含已付定金)。 三、甲方承诺房屋内家具、家电的配置标准为:电视机____台、冰箱____台...... 四、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未按时与甲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或支付租金的,则已付定金无权要求返还;甲方未按约定按时与乙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的,则应双倍返还乙方已付之定金。 五、甲方应保证拥有该出租之房屋处分所有权。如因甲方产权不清或责任不明导致未能按约承租此房的或乙方居住权益受到影响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积极解决。 六、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两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日期: 日期:
全部3个回答 >买房定金收据怎么写? 卖房子收定金怎么写收条??
151****8233 | 2019-03-26 10:31:55-
154****4272 买房子,交定金,收到定金的一方会给交付一方写一张收条的。合规的收条应该是这样的:收条 今天收到***交来购买***号楼第***号房屋购买定金**万元,该房屋的合同总价款为***万元。
该定金视为对购买合同和意向的保证,如果交定金放弃购买此房屋,则双方约定此定金不予以退还;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愿意按照约定的价格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则视为毁约,应该在毁约之日当天向交付定金一方双倍返还款项。
双方购房意向终止。收款人(签名并按手印)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2019-03-26 10:32:14 -
136****8348 平时我们在生活中也会需要见到或写一些收条,那么定金收条该如何写呢?一般没有固定的格式 就写成收据就可以了。一个完整的收据,通常应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参考模板如下:首先写明标题“收条”,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要大一,写法有两种:
(1)只写“收据”二字;
(2)写“今收到”三个字。其次写明具体内容,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两格处开始写,但以“今收到”为标题的收据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写明下列内容,即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点清收到的财物的种类、数量,绝对做到准确无误,不出差错。格式如下:交款人:某某某收款人:某某某收款性质:定金。收款原因:某某与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某某合同》。收款时间:某年某月某日**后要有落款和日期,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一般还要加盖公章。是某人经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的字样。是代别人收的,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盖章或按指印。日期写在署名的下面,独占一行,写年月日。 2019-03-26 10:32:10 -
144****8894 很多小区门口都有中介业务员的身影,买菜遛弯的大爷大妈们也经常被一番“热情”所打动:“您想卖房子就独家委托给我,您就在家等着收钱吧,什么都不用管!”
房山区的李阿姨就中招了,险些丢了十几万,还是房山法院的审判员火眼金睛,识破了中介合同中的蹊跷,给老太太挽回了损失。
中介找上门 “独家代理“很省心
李阿姨今年70多了,在北京房山区住了很多年,原来住在一套老房子里,后来年纪大了,想搬走和女儿一起住,现在的房子就空了下来。她想把这房子卖了,手里有活钱,还能给女儿们在经济上帮点忙。
2016年5月的一天,就在家门口儿一家叫“开心果”的房地产中介门脸,李阿姨被一个叫王杰的业务员说服了——“独家代理”,不用老太太自己办任何琐碎事儿,直接就在家等着拿钱。李阿姨与王杰这闺女说好了,少于120万不卖,其他都不管,在家等着所有事办妥。
李阿姨在王杰的引导下在很多表格和白纸上签字、按了手印,老太太也不太懂都是什么,反正想人家不会骗我,另外,少于120万不卖这个内容李阿姨是看清楚了,心想也出不了大事。不过李阿姨**后还是定下了一个时间,你帮我卖,也不能永远等你,就定死了三个月吧,过了三个月没卖,我自己找人卖。
也许2016年房子是不好卖,三个月过去了,没见中介的王杰给自己送钱来,更没有要求签约的人。约定的日子过了的第一天,李阿姨给她打了个电话,王杰没说有人买,更没说给阿姨送钱来。李老太太想,开心果这事儿吹了。
不过,李阿姨自己找的人,却很快就把房子卖掉了,还多卖了5万。谁说房子不好卖啊,可能是王杰这闺女太老实了,不适合做生意,她还替她惋惜。
莫名被告
原告开庭说的都是“没影的事儿”
就在李阿姨拿了钱跟女儿们共享天伦的时候,房山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到了,一个姓张的老爷子将李阿姨告上法庭。
张老爷子是房山区某**的退休教师,德高望重,当年82岁了。他拿出一份有李阿姨签字的《房屋定购协议》,说被告违约,房子卖给了别人,要求解除与李老太签订的《房屋定购协议》,并要求赔偿其24万元违约金。案件审理中,张老还申请将开心果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第三人。
庭审过程中,张老爷子没有到庭,由律师代理诉讼;而开心果房地产经纪公司,应诉的工作人员就是跟李阿姨“独家代理”的王杰。
“我不认识张老啊,我什么时候跟他签订什么合同了!”李阿姨大呼误会。老太太这个时候才意识到,表面看起来中介跟自己一起被告了,但实际上完全站在原告老张的角度上说话,王杰在法庭上一直强调,张老与李老太的《房屋订购协议》,是在中介公司办公室签订的,双方都到场了,并且张老还给3万元定金,李阿姨没收,在自己处保存。“没影的事儿啊,故事都是编的”李阿姨这才发现,前面的“独家代理”其实就是个圈套。
法庭调查
案有蹊跷
买房人没购房资格 也难贷款
李阿姨的代理人戴会生律师提出,双方从来没有签订过《房屋定购协议》,也没有真正进行过房屋交易,既没给定金也没给房价款,作为买房人的张先生从来也没现场看房,更没进行过房屋交接,更有甚者,至今张先生也没有购房资格,年逾八旬更不可能贷款等等。上述现象完全不符合一般购房的基本特征,戴律师认为原告提起的是一起虚假诉讼,目的是侵害李阿姨的权益。
主审法官多次要求张老爷子到庭参加庭审,原告代理人一方面强调,老爷子虽然年事已高,但思维敏捷身体健康,一方面张先生坚持拒不到庭。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数额巨大,但没有看房过程;《房屋定购协议》有约定不清且有相互矛盾之处;协议没有实际履行,未进行房源核验、未支付定金、购房人资格也未确定;房屋从未交付仍由李阿姨实际使用;原告拒不到庭回答必须说明的问题;庭审结束时也不提交购房能力证明。由此法院确认,张老爷子并没有实际购买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以往判决
买房人和中介是老搭档
负责此案的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秦法官,在接受法制晚报·看法新闻(微信公号ID:kanfanews)记者采访的时候表示,之所以果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除了庭审中表现的“没有真实的购房意思表示”、原告拒不到庭说明情况以外,法院还在法律文书系统,查阅到原告张老爷子和王杰以前曾经多次起诉和被诉,而他们俩都是买房、卖房的参与者,不仅房山法院受理过,北京其他法院也受理过。
2019-03-26 10:32:06 -
145****0858 引言:有些《房地产居间协议》对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房屋座落、房屋价款、房款支付方式、过户、交房、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这样的居间协议是本约还是预约?争论居间合同的合同性质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的意义是什么?
一、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别
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签订一定合同的合同,本约合同是为履行预约合同而签订的合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一般即是预约合同的形式,在房屋交易中,《居间协议》一般是预约合同的形式。《房屋买卖合同》或者《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即是本约合同。
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本质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1)预约合同是仅仅以定金罚则为成本和代价决定将来自己签订本约合同或者不签订本约合同,即既给将来可能不签订本约合同的对方一个违约成本,又不给将来可能不签订本约合同的自己太大的违约成本;(2)本约合同是当事人以比较高的违约责任(一般表现为违约金)为自己将来违约的成本,并且自己内心知晓在对方没有违约且没有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的前提下,自己没有权利解除合同,即合同是法锁。如房屋交易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方在对方没有违约且没有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的前提下,自己没有权利解除合同。
之所以要先签订一个预约合同,是因为(1)客观上的原因。如签订本约合同的条件还不具备(如A欲出售某动迁房给B,但是A的小产证还没办出。注:并非此种情形下不能签订本约合同——房屋买卖合同);(2)主观上的原因。如甲打算买乙的房子,但是还需要和家里人商量之后才能**终决定。
二、法院的判决
1、有些判决认为具备了房屋买卖的主要条件的居间协议是本约合同,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0059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484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644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02民终1017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17108号。
2、有些法院的判决认为即便居间协议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要件,仍然是预约合同,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559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民三(民)重字第1号、上海一中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48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15731号、上海一中院(2017)沪01民终217号。
三、法律规定
1、合同成立不等于本约成立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一般的《居间合同》中都会有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房屋,且座落明确)和数量(一般是一套),但是并不能以此为由认为买卖双方的本约合同已经成立,因为预约合同也是合同,具备上述几个要件可以说预约合同成立了,但并不一定本约合同就成立了。
2、具备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居间协议是本约合同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之所以作此规定,是因为(1)双方没有必要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网签合同只是为了过户登记、银行贷款等目的,是为了“应付”行政管理或银行审批的需要,不签订网签合同,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也已经明确具体);(2)“房款”是本约合同中的要素(定金是预约合同中的要素),买受人支付房款,出卖人收受房款,说明房屋买卖双方已经在实际履行本约合同,说明买卖双方已经把形式上看似是预约合同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当作了本约合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载明:“《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或参照示范文本订立买卖合同。实践中,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为办理过户手续之需要,大多约定双方再需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此,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有效应根据双方的合意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如双方明确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买卖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 如双方并未作出上述约定,而双方已经签订的协议书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视为买卖合同成立,并认定合同有效。双方约定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只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对买卖关系予以确认。当事人未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不影响原已成立的合同关系。” 该解答主要是针对居间版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如果理解为包含居间协议,或者参照上述规定理解居间协议是否属于本约合同,也有帮助:即具备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居间协议是本约合同。 2019-03-26 1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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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今收到XXX交来房款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元,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元,该房坐落于X处,房产证号X,剩余房款办理过户手续时付清。收款人:XXX日 期:X年X月X日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其担保性体现在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 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通过给付行为设定的。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当事人要么明确约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要么约定了定金罚则的实际内容,否则不构成定金。(《**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 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收据:收据是企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原始凭证,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的收付款凭证,用于行政事业性收入,即非应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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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头写收条,内容直接写收到定金多少,落款写明收款人,注明收款日期即可。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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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定金收条在写法上面通常有以下几点内容:①写清楚买卖双方的姓名以及身份证号。②标明房屋的大小以及装修情况等相关内容。③写明定金支付的数额以及缴纳全款或是首付的时间。④约定违约责任。买房交定金需要注意以下3点:①定金比例不应当超过购房款的20%,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房屋20万元,那么定金不能超过4万元。②定金不具备强制性,所以购房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是否要签订定金条款。③在签订定金条款之前,应当多学习一些购房的知识,了解他人购房的经验,这样也能规避定金合同上所出现的陷阱问题。④由于定金可以约束买卖双方之间的责任和义务,所以交定金的时候要慎重,评估自身的情况,避免出现违约的现象,因为一旦违约,定金就会归卖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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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不过要看定金收据上怎么写的..一般都是..甲(房主)收到乙(买方)XX市XX区XX街XX号的房屋买卖定金XXXX元. 然后是签字.日期.手印.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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