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范文: 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须由本人亲自填写,并确保所填联系方式真实可靠,以便能及时取得联系;如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对方): 出卖人(甲方)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1、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对该房屋的处分已征得该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2、甲方愿意将房屋出卖给乙方; 3、乙方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4、乙方已向甲方交付定金共5000元整; 5、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情况。 1、本合同所称标的房屋是指位于长沙市雨花区 乡村组栋 单元 房及该栋底层东头南向第二间杂屋。 2、该房屋102房套内面积为_____平方米,杂屋套内面积为_____平方米。 3、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房屋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款,乙方还应向甲方共支付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已包含在交易总价中。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再另行计价。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列方式付款: 1、乙方已向甲方交付定金共伍仟元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乙方支付**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 2、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于乙方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____天内支付。 第五条 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将本合同项下房屋全部交付给乙方,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2、甲方应当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开始办理产权登记后 日内(**迟不超过房屋所在地其他所有权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之日),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指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3、甲方应当在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指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 日内,及时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 第六条 税费分担约定 1、甲方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要的税费、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一切税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将房地产过户至乙方名下所花费的交易税费、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自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3、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的约定,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种方式处理: A.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甲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乙方房屋损失,同时按乙方投入房屋装修的费用赔偿乙方的装修的损失。 B.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特别约定 房屋交付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所有。 第十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一条 陈述和承诺条款 1、甲方承诺:甲方拥有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承诺:真实地愿意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房屋。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见证。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律师事务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根据上述范文内容进行修改,围绕以下几方面,结合你的实际情况起草协议即可: 1、 核实产权是否清晰: 卖方必须是房屋的所有人,通过查验产权证和产权人身份证核实,确认无误即可。只样做到这一点,你才能防止无效买卖合同的出现或者合同诈骗案情况的发生。否则,纠纷在所难免。 2、 核实房屋状况: 你一定要谨慎对待看房行为,至少应核实以下几个方面: ①房屋建筑状况。如房屋坐落、户型、结构、朝向、通风、采光、质量、面积、层高、装修、家具等。 ②房屋小区状况。如周边交通、生活配套、小区绿化、噪声、电梯、保安、业委会、物业管理等。 ③房屋权利情况,如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土地及房屋用途、房屋所有权性质、房屋共有人情况、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出租、查封、冻结转让、列入拆迁范围等等。这些情况的核实,有利于你控制好交易的实际成本和风险,比如房屋的装修,有利于评估二次装修的费用;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涉及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屋租赁期未满的,涉及承租方有权租住至期满以及优先购买权;房屋仍在抵押期内的,则涉及登记过户前先行解除抵押的问题;被查封或冻结转让的房屋,则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买卖活动等等,你要先做到充分了解房屋状况之后再履行合同才会让你放心省心。 3、 明确交易程序: 二手房交易可分为看房、签约、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房款、过户、交房几大步骤。如果房屋涉及抵押或买方需要按揭付款的,还需要办理相关的解除抵押或按揭贷款等手续。 (1)看房、签约: 看房满意后,买方决定购房,应与卖方确定合同的内容,如房屋状况、付款方式、交房条件、解押手续、买卖合同备案过户、违约责任、税费承担等等。房屋中介公司为体现其居间身份,往往作为合同第三方。由于房管局大多提供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并要求交易双方使用,因此实践中买卖双方常常还需要按照范本重签买卖合同,可以说这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两个版本合同发生冲突的解决原则,否则通常以后签的协议为准。所以注意让两个版本的合同内容保持一致,是你和卖方双方都务必注意的问题。 (2)按合同约定付房款:支付房款是买方的主要义务,一般有一次性付款或者按款付款两种方式。前者常需要双方足够互信、买方有足够资金、卖方已取得房产证、房屋可立即交付使用、房屋转让不存在(或可立即解除)抵押等权利限制等条件,按交易进度支付房款(签合同付定金/过户后付大部分房款/交房后付余款)。后者则签合同付定金/签按揭合同付首期款/余下的房款由银行打到卖方帐户上)。 (3)交房:交房有利于防止卖方一房两卖的机会,买方也可以尽快使用房屋,但需要明确以下事项: ①交房的时间和条件。交房一般与尾款支付同时或稍后进行,如无约定交钥匙视同交房。双方应明确交付房屋状况,如卖方负责清空房间,不得留有大件废弃家具等。②物业费、水电费等承担方式。通常买方自收房后开始缴纳,卖方应提供此前**后缴费证明。③房屋出租的,应约定交房后由谁收取剩余租金或买方如何重签租赁合同等。 (4)过户:过户即将房屋的权属人由卖方变更为买方。双方对此须明确:①到房管局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和过户的时限,一般为卖方取得产权证或解除抵押后的某一时间。②过户所涉税收和费用的承担。③买方的人数。买方应确定过户后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属人,避免签约后家庭成员变化再考虑变更或增减房屋权属人情形出现。④户口迁出。在卖方(原户主)未迁出前,现行政策不同意买方(新户主)户籍迁入,因此卖方户口迁出交易房屋的时限应予以约定。 4、明确违约责任: 和卖方要明确严格的违约责任,是双方诚信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保障。实践中,小额的定金处罚或简单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损失”,缺少实际效果。当房价波动、资金不足、税费改革等情况出现时,一方拖延或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有的买方签约后认为房价偏高或不想支付过户税费,就拖延办理过户手续,致使卖方交房后无法及时收到余款;有的卖方发现房价飙升,则称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买方退房。因此,双方在签约时就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合同义务的履行时限必须是简单易定的日期,尽量避免抽象的“之前”“之后”表述。②每项主要义务均应有违约责任一一对应。③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应首选违约金,数额应考虑违约造成的损失,但以不超过总房款的20%为宜,因为违约金被认为过高时法院会依法调低,反而又处于不确定状态。④应约定如解除合同,买方支付占用房屋期间使用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卖方承担买方装修损失的计算依据。另外,守约方主张权利的成本如诉讼费、律师费也可约定由违约方承担。 总之,在二手房交易中坚持以上原则,严格确认产权情况、交易程序和违约责任,将大大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特别是买方的风险。
全部3个回答 >房产协议书怎么写? 房产协议书怎么写才能生效?
132****7683 | 2019-03-25 17:37:44-
143****1255 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范文:
甲方:某某某,女,汉族,XXXXX人,现居住于XXXXX。身份证号:XXXXX。 乙方:XXX,男,汉族,XXXX人,现居住于XXXXX。身份证号:XXXXX。
XXXXX年XXXXX月XXXXX日,甲方购得XXXXX的房屋XX,现鉴于多种原因,为明确上述房屋产权,以免以后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该房屋产权由甲方全部持有。
2、该房屋产权属于甲方个人财产,婚后仍属于甲方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乙方在遇到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房屋产权进行处理。
3、该协议由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019-03-25 17:38:11 -
153****0850 房产公正协议书写法:
1、婚前财产的认定,并保持其独立性,不因为婚姻性质而发生归属变化。
2、婚后财产的认定,婚后双方建立共同的基金,该基金为共同财产,并委托一方管理,委托方与被委托方需要签订委托协议。
3、房产证所有权可以写共同所有,但其实际所有比率,婚前由其各自实际出资比率构成,婚后由共同基金出资还贷,该部分可认定为共同财产。
4、婚后越轨行为规范条款,一方出轨,将对另一方支付多少的赔偿损失;同时需要定义出轨的含义,哪些行为可认定为出轨。
5、婚后一般行为规范条款,男方和女方分别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做了就要向对方支付赔偿费用,比如在男方家里,女方要充分尊重男方,不与男方父母发生任何冲突,同时男方应该保障女方的哪些权益;反之男方到女方家里也是如此。有一方违反该规定的,将支付多少赔偿金融。
6、其他比如教育小孩等等,各种事情,以后都可以通过增加附加条款来规范双方的婚后行为,这对于提高婚姻质量和安全感是很有帮助的。
例如:
甲方:李**,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杜**,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丙方:,,,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2019-03-25 17:38:05 -
132****7289 可以。房产协议书签订合同生效有两种情况:
一、必须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以办理该手续为确认生效的时间。
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后,须将合同在规定的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合同才能生效。
二、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订,即立刻具有法律效力,其合同本身不需要批准或登记。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第一类买卖合同。
同时需要注意,合同的生效与所有权的转让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应登记才生效,也就是过户登记手续的完成。
《合同法》也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区分开来,规定该类买卖合同从依法成立时成立并生效,所有权从登记过户生效。 2019-03-25 17:38:01 -
142****1937 这则案例原载于《**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本案中,夫妻婚内通过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双方未离婚,也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之后,夫意外死亡,夫与前妻之女主张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北京朝阳法院一审支持了其请求;妻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三中院二审判决认为“该婚内协议因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妻作为事实物权人,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不动产登记生效的原则不应影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约定的效力”,支持了上诉请求、确认该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房屋为妻子所有。
本案有一定典型性,现分享供研习。需要注意,本案并非**高院规定的其他同类案例应参照的“指导性案例”,不能盲目在同类案件中参照本案所明确的裁判意见。本文由法客帝国进行了适当编辑整理,转载须注明。
——法客
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来源:《**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原告:唐某。(法客帝国按:死者与前妻之女)
被告:李某某。(法客帝国按:死者之现妻)
被告:唐某乙。(法客帝国按:死者与现妻之子)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唐某乙之母),48岁。(法客帝国按:死者之妻)
原告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唐某乙发生法定继承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唐某诉称:唐某甲于2011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猝死,未留下遗嘱。名下财产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二十三号财富中心某房屋(以下简称财富中心房屋)等多处房产、银行存款、轿车等。唐某甲的继承人是配偶李某某及子女唐某、唐某乙。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唐某、唐某乙、李某某共同依法继承唐某甲的全部遗产。
被告李某某、唐某乙辩称:认可李某某、唐某、唐某乙作为唐某甲的继承人参与继承,但登记在唐某甲名下的财富中心房屋并非唐某甲的财产,不应作为其遗产予以继承。虽然该房屋是以唐某甲名义购买并向中国银行贷款,但根据唐某甲与李某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财富中心房屋属于李某某的个人财产,之所以没有变更登记至李某某名下,是因为有贷款没有还清。这份协议书没有以离婚为前提,属于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安排,在唐某甲去世前,双方均未对此协议反悔。因此该协议书是有效的,财富中心房屋是李某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唐某甲的遗产。对于唐某甲名下的其他财产同意依法予以分割继承。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唐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唐某乙。唐某甲与前妻曾生育一女唐某,离婚后由其前妻抚养。唐某甲父母均早已去世。唐某甲于2011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未留下遗嘱。
2010年10月2日,唐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签订《分居协议书》,双方约定:“唐某甲、李某某的感情已经破裂。为了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我们决定分居。双方财产作如下切割:现在财富中心和慧谷根园的房子归李某某拥有。李某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唐某甲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湖光中街和花家地的房产归唐某甲所有。唐某甲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李某某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儿子唐某乙归李某某所有。唐某甲承担监护、抚养、教育之责。李某某每月付生活费5000元。双方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达到效果,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的私生活和属于个人的事务。”2012年11月28日,北京民生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该《分居协议书》上唐某甲签名为其本人所签。
关于财富中心房屋,2002年12月16日,唐某甲作为买受人与北京香江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唐某甲购买北京香江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财富中心房屋,总金额为1 579 796元。庭审中,原告唐某、被告唐某乙、李某某均认可截止唐某甲去世时间点,该房屋仍登记在唐某甲名下,尚欠银行贷款877 125.88元未偿还。此外,李某某与唐某甲名下还有其他两处房产、汽车及存款等财产。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唐某甲的遗产范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原告唐某、被告唐某乙作为被继承人唐某甲的子女,被告李某某作为被继承人唐某甲的配偶,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三人对于唐某甲的遗产,应予以均分。本案中,应对哪些财产属于唐某甲的遗产予以界定。关于财富中心房屋,唐某甲与李某某虽然在《分居协议书》中约定了该房屋归李某某拥有,但直至唐某甲去世,该房屋仍登记在唐某甲名下。故该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因此应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确认该房屋属于唐某甲与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价值应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数额减去唐某甲去世时该房屋尚未还清的贷款数额,该数额的一半为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另一半为唐某甲遗产,属于唐某甲遗产的份额应均分为三份,由李某某、唐某乙和唐某均分。考虑到唐某乙尚未成年,而唐某要求获得折价款,故法院判决该房屋归李某某所有,由李某某向唐某支付折价款并偿还该房屋剩余未还贷款。关于唐某甲名下的其他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等遗产,法院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予以分割。
综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于2014年4月8日判决:
一、被继承人唐某甲遗产车牌号为京KNxxxx号北京现代牌轿车由被告李某某继承,归被告李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某支付折价款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元六角七分。 2019-03-25 17:37:56 -
136****4781 前言
近些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纠纷的逐年增加,以替代物,主要是以房产等抵偿原金钱债务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大量产生,该等纠纷涉及的核心问题即是,如何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
本文对以物抵债的类型进行梳理和分类,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以物抵债协议在不同情况下的法律效力。关于本文讨论内容涉及的法院案例,以及更加丰富的内容,可参见《房地产及工程纠纷实务焦点问题案例精析》一书中的案例精析文章,即“未履行完毕的以物抵债协议法律效力认定及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某国土局与甲房地产公司、乙实业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例评析”一文。
1
以物抵债的类型
房地产工程纠纷
所谓以物抵债,在民商法法理上又称为代物清偿,是当事人约定以特定标的物抵偿特定数额金钱债务的行为。我们理解,根据所抵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以及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履行,即抵债之物是否已经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等),以物抵债可相应细分为四种情形:第一种,债务清偿期届满前,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第二种,债务清偿期届满前,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已经办理物权转移手续;第三种,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第四种,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已经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各种情形事实不同,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也存在差异,现分述如下。
2
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
房地产工程纠纷
01
债务清偿期届满前,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有效?
对于债务未届清偿期之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即已达成以物抵债或代物清偿协议但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我们认为,此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担保债之履行,即以约定转让抵债物的方式,敦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未履行债务,依协议债权人可要求取得抵债物。此种情况下,需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此种安排是否合理,是否可能损害协议当事人或其他主体的利益。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根据合同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只要查明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即不应轻易否定此种情况下以物抵债或代物清偿协议的效力。
就此我们认为,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但除了意思自治原则外,对以物抵债协议法律效力的判断也要遵循公平原则,该公平原则体现在要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也要考虑债务人其他的债权人的利益。由于此种情形下尚未办理完毕物权转移手续,在协议签订后至物权转移期间,抵债物可能发生价值的较大变化。在抵债物**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要求按双方原约定的抵债金额进行抵债,将使债务人利益受损,进而也会使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在抵债物贬值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要求按双方原约定的抵债金额进行抵债,将使债权人利益受损,并变相的使债务人获益。因此,我们认为此种情况下应赋予以物抵债协议的“实践性”,即该协议在未履行情况下,仅属于成立但未生效状态,当事人据此要求办理抵债物的物权转移手续,不应得到支持。就此,**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工作文件及地方高院相关司法工作文件的规定可以佐证上述观点,具体如下。
(1)《**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四条对以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的情形进行了规定,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不能要求履行买卖合同,体现了**高院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效力不予支持的司法态度。
(2)《**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年12月24日起实施,下称“《商事审判规定》”)“九、关于以物抵债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规定:“第一,关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的以物抵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就作出以物抵债的约定,由于债权尚未到期,债权数额与抵债物的价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如果此时直接认定该约定有效,可能会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所以在处理上一般认为应参照《物权法》关于禁止流押、流质的相关规定,不确认该种情形下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在后果处理上:1、如果此时抵债物尚未交付给债权人,而债权人请求确认享有抵债物所有权并要求债务人交付的,不予支持。今年**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应当按照民问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上述处理思路与该司法解释规定是一致的。”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文号:[2014]2号,下称“《江苏高院会议纪要》”)第二条第(一)款认为:“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如债权人以债务人违反以物抵债的约定而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对所抵之物主张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14]489号,2014年12月16日起实施,下称“《北京高院会议纪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也规定,如果贷款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直接要求借款人将特定房屋按照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抵债价格,过户给贷款人,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依协议可以特定对价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也可能涉及违反《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禁止流押”的规定。由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具有担保性质,故我们认为可以参照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此种情形下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以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2
债务清偿期届满前,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且已经办理物权转移手续,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有效?物权转移是否有效?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且就抵债物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此种情形符合让与担保的法律特征,即以转移物的所有权来担保债的履行。在将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需将抵债物返还给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则无需返还抵债物。由于此种情形下发生了物权转移,故除需判断以物抵债协议法律效力外,还需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关于此种情形下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我们认为,此种情形下由于已经办理了抵债物的物权转移手续,故协议的“实践性”要求已经满足,不应再以“实践性”为由主张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此时需主要判断是否能够参照适用“禁止流押”的法律规定。具体而言,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时,抵债物即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归债权人所有,该种情形违反了“禁止流押”的法律原则,可能损害债务人及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利益,故应认定为无效。另一种情形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时,抵债物按照债权到期时的价值进行清算,抵债物价值不足时债务人进行补足,抵债物价值超过债权金额时债权人进行返还,此种安排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应当认定为有效。《商事审判规定》中也进行了相关规定。当然,实践中让与担保的类型较多,当事人的约定也可能涵盖多种情形,其协议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019-03-25 17:37:52
-
答
-
答
您好,建议你找专业律师代写为好,根据你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案件,给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后再代写,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你**大的权益!
全部5个回答 > -
答
首先,如果房产赠与不仅需要写一个协议书,还需要办理过户登记,因为房产属于不动产,只有办理过户之后才视为交付。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想让赠与行为在法律上生效,要么办理赠与公证,要么就办理过户。 其次,公证的话是按照标的收费,收费不低 **后,如果是赠与的话,直系亲属间的过户是免费的,也不需要办理赠与公证,只需要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就可以。 具体的办理手续,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根据朝阳区国土资源局的网站公示的办事流程,如下:一、申请人要求赠与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1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2 申请人身份证明;3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4 赠与合同原件(赠与方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原件);5 房地产平面图、房地产登记表二份(整宗土地上的房屋或整幢楼办理此项登记的,2015年10月1日以后初始登记项目办理此项登记的,需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6 契税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申请整幢楼房或者整宗土地上的房屋转移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划拨用地的文件;其中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用地的,还应当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划拨用地转让的批准文件。已购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住房、房改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不动产赠与的,还应当提交补交土地收益的证明。标准价、优惠价房改房赠与的,还应当提交补交不动产差价或者满65年工龄的证明。城六区央产房赠与的,还应当提交《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通知单》原件。境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还应当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之前已经批复的不动产、楼栋或项目除外)。境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还应当提交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还应当提交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需要自用、自住原则的书面承诺。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资本市非自用、自住商品房的,还应当提交商务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自用、自住商品房进行出租、转让的,按上述原则办理。按照《关于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要求,2011年2月17日以后网上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申请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除收取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2)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的)需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婚姻证明原件、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市集体户籍居民,户籍证明为加盖单位公章的户籍首页复印件及本人页原件。外省市集体户籍居民,户籍证明为本人页原件。(3)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需提交军(警)身份证明、北京市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军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原件。(4)联网审核前,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通过购房家庭资格核验的,需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婚姻证明原件、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5)外籍自然人作为受让方需提交北京市住建委购房资格审核系统审核通过的证明。不动产抵押期间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期间,不动产所有权人转让抵押不动产的所有权,申请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当到场,并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抵押不动产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1 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 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5 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6 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7 境内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8 境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9 境外(含港澳台,下同)法人、其他组织:其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注册证明,或商业登记证;10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公证和认证1 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登记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签字并注明日期。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2 未成年人的不动产,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时,应当提交本人和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因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监护人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其他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其对未成年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但人民法院、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指定监护的除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3 香港、澳门、台湾及外国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其中,香港、澳门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者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北京市公证协会确认;外国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经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4 除委托、声明、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外,其他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由本市公证机构出具。 五、其他要求1 申请材料注明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材料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供登记部门核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者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2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应当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代理人签字,可不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3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使用汉字文本,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填写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内容清晰工整,不得使用修正液等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申请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字确认。4 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登记部门询问并如实回答,在确认询问结果后,在询问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代某个申请人接受询问。5 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共有方式;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明确共有人各自占有的份额。夫妻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应当为《结婚证》。无法提供《结婚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无法补领的,可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或者经公证(或者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6 以下材料可作为监护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证明监护关系的公证书;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7 用于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境外司法文书应当经有管辖权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和执行。各地要求不同,目前相关的不动产登记的职能是归国土部门负责。所以具体办理时建议登录当地国土部门网站查询办事流程,或者前往办事大厅咨询。另附一份赠与合同模板,每个人的赠与都不一样,要根据自己的情况起草,将相关的内容约定清楚。 房屋赠与协议甲方: 乙方: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1.乙方决定将位于 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 ,产权类别: ,建筑面积 平方米),无偿赠与给甲方。甲方同意接受此次赠与。2.乙方保证其对上述的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3.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在 日内向甲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 日内协助甲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4.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的有关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甲方负担。5.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7.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四份保留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备用。8.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住所: 住所: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全部3个回答 > -
答
协议书需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是双方自愿离婚;第二部分是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抚养费数额、范围、支付方式、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寒暑假特殊约定等;第三部分是财产分割,按照财产类型逐条约定,例如第一项是房产,之后是车、存款、保险、股票、基金、债券、债权债务等财产类型。离婚协议需要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关注特别容易产生争议的部分,根据双方具体情况作出约定,避免未来的法律风险。
全部4个回答 > -
答
协议人:方xx,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协议人:王xx,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协议人方某王某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二、三、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协议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全部3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