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要签字。只要夫妻俩是合法夫妻,有结婚证,那么,在变卖属于夫妻共有或是夫妻任何一方名下房产时候,都是需要夫妻俩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住房房产证,契税证,两人户籍所在地住房情况证明,一起去房管办理签字手续,才可以卖掉住房给别人。
全部3个回答 >卖房必须夫妻都到场吗?夫妻一方能签字卖房吗?
137****9035 | 2019-03-01 10:04:26-
156****7171 1·房产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的时候,出售房屋需要夫妻双方一同去进行房产过户手续。
2·购买房屋的买家如果需要将房产过户到两个人名下,就需要配偶也就是夫妻关系的另一方到场,这样才能同时办理过户。当然日后再进行过户也可以,就看个人家里的实际情况了,因为夫妻间的过户手续是没有税费的,只是一个更名手续。
3·所出售的房屋是离婚关系办理后没有进行财产分割的房产,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时候,还是需要原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到场,因为这所房产还是有另一半的产权,所以应该出席交易现场。
4·婚前的财产已经超出了自有年限,变成共有财产的房产,房屋在市场上交易的时候需要夫妻双方一同出席办理现场。有一方因为一些实际原因不能亲自参与办理过程的,需要办理委托手续,办理时拿上另一方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就可以办理了。
卖房子过户夫妻双方不能同时到场的理由
1·夫妻双方有一个人已故的,就是丧偶的夫妻是不能都去办理过户手续的,开具另一方不能办理过户的证明就可以一个人去了。
2·夫妻双方已经办理离婚手续,并且房产已经切割清楚的,彻底归属于一方的,进行房产买卖交易的时候自己去进行办理即可,但是需要有离婚证或是离婚证明。
3·卖房子的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因为一些实际情况不能去办理过户手续的,需要办理委托过户的委托证明。
4·卖房子办理过户时,如果房产是夫妻在建立夫妻关系前的个人财产,是不需要夫妻的另一方到场办理过户手续的,因为是婚前个人财产,在买卖交易时就属于个人的交易行为,于是否结婚没有关系。
卖房子过户需要夫妻双方到场吗?从法律上自有各种可以去但是不用去,或是不用去的办理程序。但是就个人的情感方面出发,卖房子是家里的头等大事,自然要双方共同见证,这是一个互相信任以及坦诚的事情。夫妻双方是否同时去办理,还要看家中的实际情况而定。 2019-03-01 10:04:51 -
137****2770 1、夫妻离婚后房产归一方:夫妻双方应及时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房产证、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等,到房管局将房产证过户到离婚后的持人名下。
2、离婚后卖房:
(1)如果房子已经过户到一方名下,再卖房子过户时,不用另一方到场签字了。
(2)如果离婚后房子尚未过户到离婚后应持有房产的人名下,再卖房时房管局会要求双方都到场签字的。这种情况下,双方带上房产证和各自的身份证、离婚法律文书到场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2019-03-01 10:04:46 -
151****1277 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卖房要夫妻双方签字才有效。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所谓夫妻公共财产也叫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2019-03-01 10: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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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属双方共同所有,因此处分必须双方共同签字。一切以房本为标准,如房本是两人姓名签定买卖合同时必须夫妻双方到场签不可代签与委托。择解:1: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属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在法律上是指没有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那么,房屋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出卖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呢?作为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其处分权自然由夫妻共同享有,虽然夫妻之间对于日常生活事务享有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房屋买卖属于处置家庭资产的重大事项,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擅自处分的权利。因此,出卖房屋的一方虽然也为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但其未经对方同意而出卖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2:一方无权处分是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法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成立,如无特别约定或法律上的规定,合同自成立之日生效。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无特别约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卖方在出售房屋时对出售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只影响到房屋能否顺利办理变更登记,对于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合同的生效与否)并不产生影响。即一方是否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一方出卖共有房屋的情形,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1、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的产权人单方出售;2、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出售;3、登记在双方名下,其中一方出售。上述情形均属无权处分,但在不存在买卖双方恶意串通等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应均为有效。即使没有证据证明出卖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也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买房人无权要求办理过户登记,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应当撤回原房屋登记;已经交付房屋的,买房人应当退还房屋。当然,卖房人应当退还房款。因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损失包括房价上涨的差价损失、利息损失、交易费用损失等等。4:遇到不诚信的卖家,夫妻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不配合履行交房等合同义务,买方怎么办?诚信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法律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对买房人的利益也给予一定的保护。《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所有人追回权的同时,也赋予善意买房人以善意取得为由对抗所有人的追回权。通俗的说,如果买房人在购房时为善意,没有和卖方恶意串通的情形,并且以合理的交易价格购买房屋,并且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买方有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张不知情的卖方配偶,无权以不知道或者不同意为由撤回房屋交易。因此,如果买房人构成善意取得,卖房人不配合办理交房,或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买房人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5: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另一半如何维权?如果发现共有房屋被配偶擅自出售,合同已经签订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或者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追回相关房屋。程序上,应及时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异议登记,并且在异议登记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行使追回权。如果房屋已经完成过户登记,配偶一方可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受害配偶一方不想离婚,可以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在不提出离婚的前提下,要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防止配偶转移财产,在提起上述诉讼的同时,应当及时申请诉讼保全,将对方取得的售房款予以冻结。为了预防共有房产被配偶擅自出售,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律师建议婚后购买房屋时**好将自己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如果购房时没有登记为所有人,尽可能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这样如果没有自己的同意,对方是难以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买房人也难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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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离婚后房产归一方:夫妻双方应及时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房产证、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等,到房管局将房产证过户到离婚后的持人名下。2、离婚后卖房:(1)如果房子已经过户到一方名下,再卖房子过户时,不用另一方到场签字了。(2)如果离婚后房子尚未过户到离婚后应持有房产的人名下,再卖房时房管局会要求双方都到场签字的。这种情况下,双方带上房产证和各自的身份证、离婚法律文书到场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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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离婚后房产归一方:夫妻双方应及时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房产证、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等,到房管局将房产证过户到离婚后的持人名下。2、离婚后卖房:(1)如果房子已经过户到一方名下,再卖房子过户时,不用另一方到场签字了。(2)如果离婚后房子尚未过户到离婚后应持有房产的人名下,再卖房时房管局会要求双方都到场签字的。这种情况下,双方带上房产证和各自的身份证、离婚法律文书到场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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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夫妻共用的财产要同意出售证明,本人拿着房本也可以买卖但是只限于全款,如果之后对方不同意而且已经做完权属登记买房人又是善意取得的话那么你追回房子基本上就很渺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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