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只有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协议,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拆迁行政部门作出拆迁决定,被拆迁人对拆迁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才是行政案件。这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全部3个回答 >购房预售合同纠纷适用哪些法律依据呢?
157****1894 | 2019-01-11 23:16:03-
154****4461 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2019-01-11 23:16:47 -
137****6709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适用《**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条法律条文涉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处理。
法律依据: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2019-01-11 23:16:40 -
156****4530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 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019-01-11 23:16:35 -
158****3914 1、如何认定:开发商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将房屋预售给购房人。后购房人主张开发商未告知其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即认为开发商隐瞒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
2、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2条第2项规定,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该两类行为均属于违反情报提供义务的行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在进行房屋预售时负有将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告知买受人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故意隐瞒系欺诈行为一种的形态。 2019-01-11 23:16:27 -
143****7726 这个要看合同,由于你没有书面合同证明按揭事项的,那么,你不能以国家政策涉及按揭事项的变更(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所以,你坚持以该理由解除合同的不能胜诉。
不过,由于以买卖合同为准,但双方没有买卖合同,且定金和**已经支付,这样,你可以坚持分期付款,而不必采用按揭。而且,你可以坚持你认可的分期付款的期限。 2019-01-11 23: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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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只要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率2、你签字的合同,你应该也有一份的。如果原来是空白的地方对方是无法单方面改动的。3、空白处不填写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率的。4、如果你估计要输的话,还是主动提出调解解决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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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和解和调解并非解决合同争议必经的程序,即使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争议条款中作了相应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不经协商和解或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故选择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合同争议是订立合同争议条款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仲裁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有效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处理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协议一旦依法成立,当事人不得再就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同诉讼相比,仲裁具有快速、便捷、高度保密、裁决便于执行、能够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维持和发展争议双方之间的商事关系等特点。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中使用得**多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一种强制管辖,假若合同中没有有效的仲裁条款,也没有另外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诉讼,当事人仍有权就该合同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诉讼制度比较仲裁制度而言具有程序严格、公正、对当事人的诉权保障全面、法官审判经验丰富等特点。二、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应注意的问题合同当事人将合同争议提请仲裁,必须基于有效的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协议内容必须具备三个要素:一是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要有仲裁事项;三是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其中对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往往会由于不了解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的设置,在合同争议条款中做出以下几种不规范的仲裁协议:第一、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虽然有约定,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不规范。如: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本市有关部门仲裁"、 "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由"XX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第二、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如:争议可提交"A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或"B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第三、既约定仲裁,又选择诉讼。如:发生争议向"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仲裁,对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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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如何避免商品房预售纠纷? 白银华电774名职工倾尽毕生积蓄欲在省城购买一个安居之所,可是合同签了,钱也交了,等来的竟是“合同无效”的律师函。之后,职工们愤而向法院控告开发商的欺诈行径。兰州中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返还购房款1.01亿元,并承担966万余元的利息损失。开发商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09年7月2日,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住宅房团购合同,开发商返还购房款,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共计1.3450亿元。 法律界人士指出:**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5条规定,商品房的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也没有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进行施工建设而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一方违反合同,应按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 典型案例 **1亿774名职工集资买房 2007年初,白银华电投资开发公司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表决后,决定由774名职工共同集资,在兰州统一购买800余套住房。得知这一商机后,兰州居正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居正公司)和兰州金万利房地产公司(简称金万利公司)与白银华电公司职工代表接洽并声称,其在兰州雁滩工业城附近拥有一块具有商品房自主开发使用权的土地,完全可以满足职工们的购房需求,并承诺以优惠价建房。2007年5月18日,白银华电公司774名职工选举代表,与居正、金万利两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住宅房团购合同。其后,职工们依约支付了首期预付款1.01亿元。 半年多过去,两家开发公司提出再增加6000万元预付款才能继续履行合同。当职工代表们被迫同意再增加2500万元后,对方又要求以每亩200万元的价格,将建设用地以及代征道路和绿化用地全部出让给白银华电公司,让职工们自己去建设。至此,职工们终于明白,这两家开发商从未办理过开发、建设、预售商品房的所有合法手续,根本没有建房子的打算。 合同无效?买房人状告开发商 购房合同签了,定金、购房款也交了,而白银华电的774名职工却等来了两家房地产公司授权律师发来的律师函,表示由于双方签订的住宅房团购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缺乏法律效力,属无效合同,并明确告知不再实际履行约定。其后双方曾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于是,白银华电职工将两家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两被告返还1.01亿元房款,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900余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58亿元。 对此,两被告公司认为,对于双方签订的团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无异议,因客观因素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金也无异议,但白银华电要求他们承担其预期利息损失于法无据,对方主张的1.58亿元的损失不是合同无效直接产生的损失,请求予以驳回。 高院调解两被告返还购房款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由于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无效,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拘束力,也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后果。因此,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1.58亿元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本案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当事人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因此,法院一审判令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5月18日签订的住宅房团购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无效;两被告公司返还白银华电购房款1.01亿元,并承担966万余元的利息。在兰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之后,房产商不服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2009年7月2日,在省高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白银华电投资开发公司的774名职工与居正公司、金万利公司签订的住宅房团购合同,居正公司和金万利公司返还774名职工的购房款1.01亿元,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共计1.3450亿元。双方约定在协议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调解书生效后,两家房地产公司却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于是,774名职工向兰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居正公司和金万利公司主动将执行款送到法院,1.3450亿元执行款全部执结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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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再说,如果房子涨价了,开发商反悔不交房了肯定也是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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