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度计划(二)征收工作费用(三)项目立项(四)规划选址(五)环境影响评价(六)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七)项目单位凭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征收国有土地和房屋手续。(八)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
全部5个回答 >国有土地征收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155****5271 | 2019-01-06 08:58:36-
138****3980 北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
1、北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项目所在镇街向市政府申请启动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政府研究决定启动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并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项目业主和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业主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文件到市住建局启动征收程序。
2、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镇、村共同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建设、规划、工商、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工商登记和改变房屋用途、权属、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3、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将摸底、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其单位初拟征收补偿方案、测算所需要的征收补偿费用、和产权调换房屋,报征收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北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到哪些部门?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的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单位、涉及到的部门还有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及审计机关等。 2019-01-06 08:59:33 -
148****1736 1、农村用地转为征用土地,需要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土地年度计划等等,所以,征用部门在选定农村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咨询该地是否有符合农用地的规划条件。
2、在确定了该用地可以为建设所用,再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论证,向建设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在建设相关部门审核通过,会下发《选址意见书》,征地单位按照相关固定交纳费用即可。
3、征地单位需要持《选址意见书》到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使用的预审申请,再由国土资源局下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书》。
4、征地单位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书》到建设相关部门、环保局等部门办理规划、环保等证件,并根据规定缴纳费用。
5、在上述证件下发后,需拿以上证件到预审的国土资源局申请正式用地。
6、国土资源局拟出相关方案,后经各级部门审批。
7、国土资源局和被征收人签订相关补偿协议,按照征地流程办理相关征地手续。
8、国土资源局在完成一切工作后,向征地单位核发相关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此时被征单位在期限内交出土地。
9、交出土地后,土地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和该地权益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用地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10、在完成第9步之后,用地单位才获得该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可办理相关建设项目手续。
11、用地单位如有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符合我国土地转让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 2019-01-06 08:59:23 -
145****8329 一、房屋征收目的、主体、实施单位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有一个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排除商业征收。(征收房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征收房屋的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
(三)实施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即彻底排除了商业性参与征收或商业性征收。)
二、做出征收决定
(一)做出征收决定前的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公告征收决定。征收公告要载明两个内容:1、征收补偿方案(要明确补偿协议签约期)。2、权利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补偿阶段
(一)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⑴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⑵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补偿的构成:3+1模式;3=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1=补助+奖励。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3、对评估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五)公告补偿决定。
(六)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搬迁阶段
(一)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自愿搬迁。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三)强制搬迁。
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五、后续工作
(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六、法律责任
(一)采取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01-06 08: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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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郴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表及批复;(2)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蓝线图,发改、规划、国土三部门的审批单;(3)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建筑面积及构筑物、附属设施摸底调查结果公告;(4)下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5)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公示处理结果;(6)下发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7)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8)拟定《×××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由实施单位入户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10)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含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修改稿>)(11)资金专户存储情况说明(12)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3)选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出具评估结果相关资料(14)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工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15)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16)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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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直接向市资金中心申请办理贷款。其办理流程:到“中心”咨询、登记→提交申请资料→“中心”受理、审批→买卖双方交易过户→与银行签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贷款资金发放→借款人按月还款→结清贷款→注销抵押。领取申请表:由房屋买卖双方及配偶(未婚或离异应出具证明),持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原件,以及户口薄、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到市资金中心进行预登记,领取贷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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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出让的土地转让,办理过户手续如下: 一、提交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有关税费交纳凭证; 6、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7、宗地图; 8、转让协议 二、具体流程 ,资料准备齐全后,申请人即可携带上述资料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将在网站进行1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相关者未提出异议的,申请人自公示期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国土资源局办理过户相关手续,领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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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有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我过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今天我们讨论就具体国有土地征收如何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区别做详细的介绍:国有土地征收如何补偿?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区别1、首先的区别是征收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征收属于政府行为,而原来的拆迁是一种市场行为或企业行为。2、征收或拆迁目的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样是拆房子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也就是说不是公共利益不可以征收个人房屋,而过去的拆迁目的是为了土地走向市场拍卖,可以由开发商以盈利为目的而拆迁房屋。3、征收的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征收需要听取被征收人和公众意见,被征收人有参与权,而过去的拆迁开发企业取得了拆迁许可证后政府变向支持拆迁人拆老百姓的房屋,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4、征收补偿的合法性由法院说了算,取消了政府行政强拆的权利,而过去的拆迁个别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拆迁任务对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拿到土地免得政府违约,个别的地方政府滥用行政强拆,侵害被拆迁人利益,使被拆迁人始终处于弱势地位。5、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择,而过去的拆迁评估由拆迁人指定,少数地方拆迁人与评估公司合并办公,没有公平公正可言。6、征收是先补偿后搬迁,征收程序更加法制化,而过去的拆迁是先拆房子后补偿,有时资金不足房子拆了拿不到补偿款,甚至拖几年拿不房子或补偿款,政府的信誉受到严重损害。**后,小编温馨提示: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发改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初步方案、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证明、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报告和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等相关材料。这些都是详细的流程,希望对您日后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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